111年度附民字第159號
原 告 林後皖麗
被 告 劉嘉仁
被 告 萊興實業有限公司
設嘉義市○區○○路000巷00弄000號0 樓
上 一 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2342號
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
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嘉仁被訴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
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2342號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
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應
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依蓉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 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