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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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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附民字第 179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799號
原      告  沛美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曼華
訴訟代理人  賴幸榆律師
被      告  新盛生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胤顏
被      告  周信延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644號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2人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644號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件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7日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惟因原告於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一併聲請於本院就刑事案件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時,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全部均移送於管轄法院之民事庭(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第14頁),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