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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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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中智簡字第 5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智簡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雅莉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69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雅莉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仿冒「thuglife」商標之帽子壹頂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陳雅莉明知「thuglife」商標圖樣,乃黃大翔以其所經營之五二零精品代購批發有限公司(下稱五二零公司)名義,依法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獲准,取得於專用期間指定使用於特定商品之商標權,於查獲時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亦明知其先前自蝦皮網站向大陸地區賣家所購得,其上具有與「thuglife」商標圖樣相同之仿冒商品,為未得上述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該註冊商標圖樣之仿冒商品,竟基於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11年10月13日至112年4月27日為警查獲時止之期間內,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6樓之2住處,利用網際網路連線至蝦皮拍賣網站,以其蝦皮網站帳號「xjp6688」,刊登拍賣上開仿冒商標商品之訊息及照片而陳列之,供上網之不特人瀏覽選購,販賣上開仿冒商標商品,因而獲利約新臺幣(下同)567元。嗣因黃大翔於111年7月19日以取貨付款方式,以250元(商品價格190元、運費60元)向陳雅莉購得上開仿冒商標之仿冒商品共1件,始查悉上情。
 ㈡案經黃大翔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陳雅莉於警詢之供述。
 ㈡證人即告訴人五二零公司之代表人黃大翔之證述。
 ㈢五二零公司設立登記表。
 ㈣仿冒商品鑑定書。
 ㈤超商取貨付款繳費明細。
 ㈥購得仿冒商品照片。
 ㈦訂單出貨明細。
 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證。
 ㈨網購頁面列印資料。
 ㈩被告蝦皮購物網站會員帳號資料。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7099號偵訊筆錄。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又被告自111年10月13日至112年4月27日為警查獲時止之侵害商標權商品行為,係以單一販賣決意之延續行為,且均屬侵害同一商標權人即五二零公司之商標權利,依社會通念認難以強行分開,應論以接續犯。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竟仍經由網際網路之媒介販賣本件侵害商標權商品以牟利,破壞公平交易秩序,損及商標專用權人之商譽及收益,並減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其實屬不該;且被告前因以蝦皮網站帳號「woainibud」侵害相同商標權案件,而與告訴人於111年10月12日至本院調解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7099號為緩起訴處分,卻另以本案蝦皮網站帳號「xjp6688」販售上開侵害商標權物品並確實出貨,所為殊值非難;惟仍慮及被告於本件偵查時即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併參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本件侵害商標之商品數量與價格,暨被告於警詢時所自述之高職畢業、職業與家庭經濟勉持等一切情狀(見偵卷第15頁),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之說明
 ㈠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扣案仿冒「thuglife」商標之帽子1頂,即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 
  ㈡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被告因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為567元,為被告於警詢時所供明(見偵卷第19頁),且未扣案,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及追徵。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六、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慶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方星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