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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中智簡字第 7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妨害農工商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中智簡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玉淳


上列被告因妨害農工商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559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通常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與同法第255條第2項之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審理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項但書之情形,爰依法改行通常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增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