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17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俞秋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4361號、第290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俞秋華犯
竊盜罪,共柒罪,各處
拘役貳拾日,如
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理由,除附表編號6
行竊時間欄「112年2月7日下午6時33分至58分期間」應更正為「112年2月7日下午6時43分至58分期間」、附表編號7竊取貨物欄補充「IC貓餐包4包」;證據部分應補充「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俞秋華7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所犯7次
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
審酌被告不思正途以獲取所需,僅為貪圖小利,竟任意以竊取之方式,冀得他人財物,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
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知所悔悟,並考以被告業與
告訴人老地方國際有限公司、老地方國際行銷有限公司達成
和解,賠償
告訴人所受損害,有刑事竊盜和解書2紙(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19頁)
可佐,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物品價值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定其應執行刑及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如主文所示,以示
懲儆。
三、再被告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觸犯本案犯行,犯罪後已坦承犯行,深表悔意,且業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業如上述,
堪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
之虞,是上開所宣告之刑,本院認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爰併宣告
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至被告竊得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至7
竊取貨物欄所示之物及前揭補充
所載之IC貓餐包4包,固均屬被告之
犯罪所得,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
予以宣告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惟考量被告業與告訴人均達成和解,
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已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另沒收被告
上揭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是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爰不另沒收被告上揭犯罪所得,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佩珺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
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俐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處斷。
附 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4361號
112年度偵字第29008號
被 告 俞秋華 女 7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3樓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3樓
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俞秋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前往附表所示寵物店,趁附表所示寵物店之員工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店內貨架上之貨物。
嗣附表所示寵物店之員工盤點貨物發現遭竊,經調閱現場監視器畫面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老地方國際有限公司委任賴姿吟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老地方國際行銷有限公司委任林君蓉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俞秋華於警詢時及偵查中
坦承不諱,核與
證人即告訴
代理人賴姿吟、林君蓉於警詢中指訴情節相符,且有員警職務報告書、店內及路口監視器影像畫面照片、蒐證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附卷
可資佐證。足見被告之
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
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俞秋華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其於附表編號1至7所示所為之7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225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宣告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檢 察 官 廖志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吳書婷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
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
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
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附表
| | | |
| |
臺中市○○區○○路000號老地方寵物生活館西屯旗艦店 | 「愛情貴族貓罐」2 罐、「IC-238貓餐包」1包、「IC-235貓餐包」1包、「IC-234貓餐包」2包 |
| 112年1月10日中午12時50分至下午1時7分期間 | | 「皇家貓濕糧85G」2包、「IC-234貓餐包」3包、「IC-238貓餐包」1包、「IC-281貓餐包」2包、「原燒貓罐頭」8罐、「愛情貴族貓罐頭」6罐 |
| | | |
| | | 「倍補血(小)」1盒、「IC-234貓餐包」6包、「原燒貓罐頭」2罐、「愛情貴族貓罐頭」10罐 |
| | | 「亞米亞米貓罐85G-鮪魚」3罐、「愛情貴族貓罐-鮪魚+牛肉」5罐、「愛情貴族貓罐-鮪魚+蟹肉」5罐、「鮮貓道主食鮪魚鮭魚片」3罐、「凱茲CAT貓主食餐包85G-5號鮭魚家禽」1包、「凱茲CAT貓主食餐包85G-11號羔羊加兔」1包 |
| |
臺中市○○區○○路000號老地方寵物生活館西屯旗艦店 | 「皇家貓濕糧85G」2包、「原燒貓罐頭」7罐、「燒津貓罐頭」1罐 |
| 112年2月17日上午11時41分至中午12時9分期間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