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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中簡字第 231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23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青木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420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江青木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如附表「偽造之署押及數量」欄所示之署押,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江青木為址設臺中市○○區○○路000○0號之坤發輪業行之實際負責人,張素美因有辦理機車報廢需求,委由其夫林鳳明於民國111年9月11日,至坤發輪業行簽署申請報廢補助委託書,委託江青木協助辦理張素美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本案車輛)之車輛報廢回收及補助事務,並交付張素美之印章、國民身分證予江青木。江青木於111年10月23日見不知情之顧客蔣文奎有購買電動車及申請老舊機車汰舊換購電動車補助(下稱汰舊換新補助)之需求,遂偕同蔣文奎至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之新捷勝車業有限公司,向該公司負責人陳新弘購買電動車後,江青木明知張素美及林鳳明均無將報廢本案車輛提供予他人辦理汰舊換新補助之意,竟意圖為第三人不法所有,基於偽造署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1年11月15日,在不詳地點,在附表編號1所示「新舊車主不同人保證書」之「報廢老舊機車車主欄」偽簽「張素美」署押1枚,及於111年11月20日,在不詳地點,於附表編號2所示「保證書」之「汰舊老舊機車車主欄」偽簽「張素美」署押1枚,並於同日持上開文件向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臺中市環保局)承辦人員申請汰舊換新補助而行使之,用以表示張素美願提供報廢本案車輛予蔣文奎向臺中市環保局申請汰舊換新補助之意臺中市環保局承辦人員收受上開文件後,因而陷於錯誤,誤認張素美確有將報廢本案車輛提供予蔣文奎辦理汰舊換新補助之意,而於111年12月15日核撥補助款新臺幣(下同)10,000元至蔣文奎指定之銀行帳戶,足生損害於張素美及臺中市環保局核撥汰舊換新補助款之正確性。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江青木於偵查及本院訊問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張素美於偵查中之證述。
 ㈢證人林鳳明、蔣文奎、陳新弘於偵查中之證述。
 ㈣書證
 ⒈111年9月11日委託書影本1份。
 ⒉臺中市環保局112年4月24日中市環空字第1120040139號函檢附證人蔣文奎申請汰舊換新補助資料1份。
 ⒊證人蔣文奎購買電動車之統一發票、行照照片各1張。
 ⒋新舊車主不同人保證書影本1份。
 ⒌保證書影本1份。
 ⒍本案車輛之機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1份。
 ⒎臺中市環保局113年1月10日中市環空字第1130002952號函檢附本案車輛辦理老舊機車汰舊換購電動機車申請資料及補助規則資料各1份。
 ⒏環境部113年1月29日環部空字第1130002196號函檢附本案車輛申請資料、相關規則各1份。
 ⒐臺中市環保局補助淘汰老舊機車並換購電動機車切結書1份。
 ⒑臺中市環保局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於作成行政處分前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書1份。
 ⒒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1份。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江青木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被告在附表編號1、2所示文書上,各偽造「張素美」署押1枚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應為偽造私文書之行為所吸收,而被告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附表編號1、2所示文書上,各偽造「張素美」署押1枚之行為,係本於同一犯罪動機,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主觀上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為之,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論以接續犯包括一罪。又被告基於為第三人蔣文奎詐取汰舊換新補助款之目的,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方式,向臺中市環保局詐取汰舊換新補助款,應認被告所為,係本於同一犯罪目的下持續所為之單一行為舉措,係以一行為侵害數法益,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依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斷
 ㈢起訴書漏未敘及被告持附表所示文書向臺中市環保局承辦人員行使,致臺中市環保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因而核撥補助款10,000元至第三人蔣文奎指定之銀行帳戶之犯行,另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然此部分與起訴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㈣審酌被告經營坤發輪業行,並受託辦理本案車輛報廢回收及補助事務,竟未善盡受任人責任,踰越授權範圍,偽以被害人張素美同意,以報廢本案車輛為第三人蔣文奎申請汰舊換新補助,藉此獲取自身及他人利益,除造成被害人張素美受有損害外,亦損及臺中市環保局核撥汰舊換新補助款之正確性,所為應予非難;並衡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坤發輪業行業已由兒子經營,現僅係協助經營坤發輪業行,月收入20,000元之經濟狀況,已婚,與配偶育有4名子女(現均已成年),現與配偶及小孩同住之家庭生活狀況,其犯罪之動機、素行、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之諭知
 ㈠附表所示文書:
 ⒈刑法第219條規定「偽造之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亦不論有無搜獲扣案,苟不能證明其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1134號判決、94年度台上字第3518號判決參照)。另按偽造之文書,既已交付於被害人收受,則該物非屬被告所有,除該偽造文書上偽造之印文、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予以沒收外,依同法第38條第3項之規定,即不得再就該文書諭知沒收(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3757號判決參照)。
 ⒉經查,本件被告偽造如附表所示文書2紙,均經行使而交付予臺中市環保局,已非被告所有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然被告於該等文書上所偽造之「張素美」署押各1枚,仍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⒊另按刑法第217條所稱之「偽造署押」,係指行為人冒用本人名義在文件上簽名或為民法第3條第3項所稱指印之類似簽名之行為者而言,如果僅在空白文書之姓名欄,書寫他人之姓名,其作用係識別人稱之用,而無簽名或類似與簽名有同一效力之行為者,即非該條所稱之署押,既非署押,即不生同法第219條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問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809號判決參照)。被告在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新舊車主不同人保證書」第1行之「本人」後接續空白欄書寫「張素美」1枚以識別人稱,並無與簽名或類似簽名之行為具有同一效力,揆諸前揭說明,無庸依刑法第219條規定沒收,併此敘明。
  ㈡犯罪所得
 ⒈按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犯罪所得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2款、第3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⒉經查,證人蔣文奎委託被告代辦汰舊換新補助事務,被告因而偽造如附表所示文書向臺中市環保局行使之,致臺中市環保局誤認被害人張素美同意以報廢本案車輛供證人蔣文奎申請汰舊換新補助,因而核撥補助款10,000元至證人蔣文奎指定之銀行帳戶,上開補助款應為證人蔣文奎因被告本案所為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犯行,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獲得之犯罪所得,原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2款、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然證人蔣文奎已於112年2月6日退還10,000元予臺中市環保局等情,有臺中市環保局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於作成行政處分前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書1份在卷可參。是證人蔣文奎因被告本案犯行所獲得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臺中市環保局,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翁嘉隆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偽造之文書
編號
文件名稱
欄位
偽造之署押及數量
出處
新舊車主不同人保證書
報廢老舊機車車主欄
「張素美」1枚
他卷第10頁
保證書
汰舊老舊機車車主欄
「張素美」1枚
他卷第1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