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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中簡字第 242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24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信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41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信宏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陸軍通訊電子資訊訓練中心後備通信兵群通信支援第一營教育召集未報到人員名冊」應更正為「陸軍通信電子資訊訓練中心後備通信兵群通信支援第一營教育召集未報到人員名冊」,並應補充「臺中市後備指揮部妨害兵役案件函送報告書」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周信宏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
    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罪。
  ㈡爰審酌被告為後備軍人,明知應受教育召集,竟無故未報到,妨害國家兵役制度之有效管理,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復斟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生危害,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
    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依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
二、毀傷身體。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令股
                                    112年度偵字第34160號
  被   告 周信宏 男 2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信宏明知其係後備軍人,其父周○宗於民國111年9月13日某時,代為收受111年精誠甲字第231002號教育召集令後,並將之轉知周信宏,其已知悉臺中市後備指揮部已指定其應於111年10月24日,前往桃園市○鎮區○○路○○段000號「○○營區」報到並接受5日之教育召集,竟意圖避免該次教育召集,未前往上揭營區報到,而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
二、案經臺中市後備指揮部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周信宏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周○宗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陸軍通訊電子資訊訓練中心後備通信兵群通信支援第一營教育召集未報到人員名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上開犯嫌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檢察官 吳 錦 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 曼 琳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
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
二、毀傷身體。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 1 款
至第 3 款及第 5 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新臺幣 9 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