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中簡字第25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惠婷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
送達判決後起算。
原審法院認為
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
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
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故
上訴人若逾20日之上訴期間而提起上訴,其上訴權已經喪失,原審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再者,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規定,
準用前揭上訴逾期而駁回之規定,故對於簡易判決倘逾期提起上訴,原審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先予說明。
二、
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楊惠婷(下稱被告)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為刑事簡易判決,
判決時被告因另案於監執行中,故
該判決正本經本院囑託法務部○○○○○○○○○送達於被告,由被告本人於112年12月28日親自簽收,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按。
則上開判決之上訴期間應自112年12月28日之翌日開始起算上訴不變期間20日,上訴期間原應於113年1月17日屆滿,然被告於113年1月4日因執行完畢
出監,又被告之住○○○○○○○○區○○路000巷00號,是加計在途期間後,上訴期間應於113年1月20日屆滿。然而,被告遲至113年1月26日始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此有被告刑事聲明上訴狀上所蓋本院收狀戳章為憑,本件上訴顯已逾期,依前所述即屬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培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