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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中簡字第 284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28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姿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497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被告前因竊盜罪,經本院以107年度中簡字第2098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7年10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被告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而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已載明被告上開構成累犯之事實,並謂被告本案所為,與前案同屬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犯罪類型,犯罪罪質、目的、手段與法益侵害結果均高度相似,又犯本案犯行,足認被告之法遵循意識及對刑罰之感應力均屬薄弱。據此,本件加重其刑,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故被告本案犯行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等詞,且提出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證,堪認已就被告上開犯行構成累犯之事實有所主張,並盡實質舉證責任。本院審酌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仍故意為本案與前案相同性質之犯罪,足見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前所受科刑處分,尚不足使被告警惕,認依關於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並無過苛之情,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犯竊盜罪經科刑之紀錄(不含前開累犯加重部分),同有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正值中壯,竟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財物,率以竊取方式侵犯他人財產法益,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價值觀偏差,惟念及被告犯罪手段尚屬平和,所竊取之物價值非高,犯罪所生危害不重,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已與墊腳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調解成立,賠償損失之態度(見偵卷第43至46頁),暨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待業、家庭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被告竊得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物,屬其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亦未實際發還與被害人,然被告已與墊腳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調解成立,賠償損失完畢,業如上述,若仍就其犯罪所得諭知沒收,應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謝其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49726號
  被   告 乙○○ 女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簡字第209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於民國107年10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2年5月27日17時40分許,前往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墊腳石圖書文化廣場台中旗艦店」,竊取該店店長丙○○所管領如附表所示之書籍共計37本(售價總計新臺幣【下同】6020元),並將上開竊取物品藏進隨身包包內,未經結帳逕自離去而得手。嗣丙○○發現店內商品遭竊,遂調取店內監視器畫面並報警處理,因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丙○○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詢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當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又被告本案所為,與前案同屬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犯罪類型,犯罪罪質、目的、手段與法益侵害結果均高度相似,又犯本案犯行,足認被告之法遵循意識及對刑罰之感應力均屬薄弱。據此,本件加重其刑,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故被告本案犯行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就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附表所示之書籍37本,因被告業於112年7月18日與墊腳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賠償1萬元並當場給付完畢,賠償金額已超過上開犯罪所得之售價,已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倘再就其犯罪所得予以宣告沒收,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聲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檢 察 官 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 箴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本)
售價
(新臺幣)
1
國小作文與閱讀講義(3年級)第3版
1
184元
2
國小作文與閱讀講義(4年級)第3版
1
184元
3
國小作文與閱讀講義(5年級)第3版
1
184元
4
奥林匹克幼兒數學2-4歲
1
208元
5
成語故事閱讀評量國小2年級(新2013版)
1
112元
6
成語故事閱讀評量國小3年級(新2013版)
1
112元
7
國小奥林匹克數學講義1年級合訂本
1
280元
8
國小奥林匹克數學講義2年級合訂本
1
280元
9
國小奥林匹克數學講義3年級合訂本
1
280元
10
國小奧林匹克數學講義4年級合訂本
1
280元
11
國小奧林匹克數學講義5年級合訂本
1
280元
12
國小奧林匹克數學講義6年級合訂本
1
280元
13
幼兒數學邏輯推理訓練
1
160元
14
字音字形每天練習(全冊)第3版
1
280元
15
國小優質閱讀測驗(2年級)
1
128元
16
國小優質閱讀測驗(4年級)
1
128元
17
國小優質閱讀測驗(5年級)
1
128元
18
國小優質閱讀測驗(6年級)
1
128元
19
成語故事悅讀動動腦(國小1年級)(第2版)
1
128元
20
成語故事悅讀動動腦(國小2年級)(第2版)
1
128元
21
成語故事悅讀動動腦(國小3年級)(第2版)
1
128元
22
成語故事悅讀動動腦(國小4年級)(第2版)
1
128元
23
成語故事悅讀動動腦(國小5年级)(第2版)
1
128元
24
成語故事悅讀動動腦(國小6年級)(第2版)
1
128元
25
每日一文趣味讀(四年級)
1
144元
26
每日一文趣味讀(五年級)
1
144元
27
奥林匹克小學數學舉一反三(六年級)
1
160元
28
奥林匹克小學數學考前特訓五年级
1
88元
29
九九乘法100分
1
110元
30
角落小夥伴家庭聯絡簿(成語佳句)
1
36元
31
數學反覆計算練習(四年級)(新綱)
1
120元
32
小學數學奧林匹克舉一反三(2年級)
1
160元
33
每日一文補給站(1年級)(新綱)
1
144元
34
每日一文補給站(2年級)(新課綱)
1
144元
35
每日一文補給站(3年級)(新課綱)
1
144元
36
每日一文補給站(4年級)(新綱)
1
144元
37
數學反覆計算練習(三年級)
1
120元


總計
60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