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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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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中簡附民字第 11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14號
原      告  德誼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訴訟代理人  江奎徵律師
被      告  賴建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2年度中簡字第111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賴建宏被訴竊盜案件,經原告德誼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陳僑舫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鈺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