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中金簡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秝綾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2日所為之判決
原本及其
正本,應
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漏列附表,應更正補充如本裁定之附表所示。
理 由
一、
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
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援引之附件,漏列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
核屬誤載範圍,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補充如附表所示內容。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許仁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蘇文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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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於111年5月30日某時, 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呂學棋推薦投資平臺,致被害人呂學棋 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投資。 | | | | |
| | | 於111年7月25日某時,詐欺集團成員經由IG暱稱「Zhangmingya」結識 告訴人洪育琳後,以LINE暱稱「ALin」加 告訴人洪育琳好友後,以LINE向告訴人洪育琳謊稱可介紹投資改善經濟狀況云云,並向告訴人洪育琳投資推薦投資平臺,致告訴人洪育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投資。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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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於111年7月29日11時6分許前某時,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向告訴人張敏華推薦投資平臺,致告訴人張敏華陷於錯,依指示匯款投資。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