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16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沛容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0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陳沛容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前段之
過失傷害罪嫌提起公訴,依照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何紫
嫆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具狀
撤回告訴,有
聲請撤回
告訴狀1紙(見本院卷第45頁)附卷
可稽,
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怡華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張雅涵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佳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