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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交易字第 80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80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宏全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92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起訴書(如附件)所載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不受理之判決;復刑事訴訟法
    第303條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238條
    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宏全所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陳許金里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之民國112年7月7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本院卷第29至31頁)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宏昌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忠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秉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詹東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12年度偵字第1925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