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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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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交附民字第 13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38號
原      告  陳崇鵬


被      告  楊秉緯
            柯志成
            國幸建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鈺昀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等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2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楊秉緯、柯志成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嘉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