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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交附民字第 48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86號
原      告  林宜蓁
被      告  黃昱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26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6千元。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昱維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該案告訴人即原告林宜蓁撤回告訴,由本院以112年度交易字第261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按諸前揭規定,原告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陳怡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