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86號
原 告 林宜蓁
被 告 黃昱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26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6千元。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黃昱維被訴
過失傷害案件,
經該案告訴人即原告林宜蓁撤回
告訴,由本院以112年度交易字第261號判決諭知不受理
在案,按諸前揭規定,原告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陳怡瑾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