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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交附民字第 53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532號
原      告  蔡崇文
被      告  黃久剛
            彭國偉

            國泰洋酒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兼  代表人  劉榮祺
被      告  劉榮洲
            劉吉成即通霄霸味薑母鴨店

被      告  新光產物保險公司

上  一  人
兼  代表人  吳昕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69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所載(詳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交易字第169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該刑事判決可參揆諸前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於訴訟費用部分,因附帶民事訴訟毋須繳交裁判費,無庸審酌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昀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