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陳彥志
江尚嶸律師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
起訴(112年度偵字第447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同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相牽連之案件」,係指同法第7條所列:㈠一人犯數罪;㈡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㈢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㈣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而言。又按刑事訴訟法第265條規定,允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而與本案合併審判,其目的在訴訟經濟及妥速審判。是同法第7條第1款「一人犯數罪」及第2款「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所稱之「人」,係指同法第265條第1項本案起訴書所載之被告而言,尚不及於因追加起訴後始為被告之人。否則案件將牽連不斷,勢必延宕訴訟,有違上開追加訴訟之制度目的(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552號判決意旨參照)。據此,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所指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應僅限於與「檢察官最初起訴之案件」相牽連者,而不及於嗣後追加起訴之案件,如此方符合追加起訴之法定限制要件,並無礙於妥速審判與被告之訴訟防禦權,倘檢察官追加起訴之案件與「檢察官最初起訴之案件」不具相牽連關係,其追加起訴即於法未合,更不符訴訟經濟之目的,法院自不應合併審理。再者,為使追加起訴程序事項合法與否之判斷較為便捷,以達程序明快之目的,追加起訴之案件是否屬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應就本案起訴書與追加起訴書,從形式上予以合併觀察判斷,倘遇有不合於上述規定之情形,即應認前述立法所欲保障之價值受到阻礙,追加起訴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無庸再進入實體之證據調查程序,探究追加起訴案件與本案是否為相牽連案件,或卷內有無共通之訴訟資料等事項,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之規定,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又追加起訴是否合法乃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與被告可得明示或默示處分之訴訟法權益無涉,自不因被告或其辯護人於訴訟程序終結前是否曾對此提出質疑,而影響追加起訴合法性之判斷(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744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前以附件三所示起訴書認被告許右岱、江仲紘、陳詳森、陳禾凱、蔡政杰、丁昱豪、劉修宏、蔡鎮安、洪藙菖、林珈慈、廖君豪、江郁萱、王瀅詐騙
告訴人蔡作侃等人(詳見附件三),涉犯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或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而繫屬於本院,由本院以112年度金重訴字第1667號案件審理(下稱「本案」)。嗣同署檢察官另以附件二所示
追加起訴書認賴陳彥志涉嫌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騙
告訴人李曉晞等人(詳見附件二),其先於不詳之時間、地點,將其所申辦使用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帳號告知詐欺集團成員,嗣詐欺贓款經轉匯至前揭帳戶內,賴陳彥志再提領之,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因認賴陳彥志所涉
犯行與「本案」為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因而
追加起訴賴陳彥志,繫屬於本院,由本院以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09號案件審理(下稱「甲案」)。嗣同署檢察官另以附件一所示
追加起訴書認賴陳彥志涉嫌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騙被害人林芷涵,其先於不詳之時間、地點,將其所申辦使用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以不詳方式交付給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嗣詐欺贓款經轉匯至前揭帳戶內,賴陳彥志再提領之,並轉交詐欺集團成員,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因認賴陳彥志所涉犯行與「甲案」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因而
追加起訴賴陳彥志,繫屬於本院,由本院以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46號案件審理(下稱「
乙案」)。
㈡惟查,「本案」之被告並無賴陳彥志,且乙案之犯罪事實與本案完全不同,故就賴陳彥志而言,其於乙案所涉之犯嫌與「本案」間,並不具備一人犯數罪或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關係,而不符合追加起訴之要件。檢察官先以賴陳彥志之甲案與本案乃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再以賴陳彥志就甲案與乙案為一人犯數罪為由追加起訴賴陳彥志,顯係追加的追加,將致案件牽連不斷而延宕訴訟。是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追加起訴案件,屬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
於法不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良旭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意鈞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附件一: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44796號
被 告 賴陳彥志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東縣○○市○○路00巷00號
居臺中市○區○○○○街00號6樓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
偵查終結,認與本署檢察官前追加起訴(追加起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5810、19319、25338號)而刻正由貴院(賢股)以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09號審理中之案件,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宜予以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及追加起訴之理由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陳彥志明知任意將自己之金融帳戶資料交付給不詳之他人使用,可能遭利用為詐欺他人匯款之工具,進而隱匿
犯罪所得之來源與去向,且明知協助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他人領取來路不明款項後,以購買虛擬通貨或其他方式交付,再從中賺取差價或佣金之行為,極有可能係在為詐欺集團從事洗錢工作,竟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詐欺取材與洗錢之犯意,於不詳之時間、地點,先將自己所申辦使用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以不詳方式交付給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供
渠等收取詐騙所得款項之用,
旋再聽從所屬集團成員指示提領贓款,以購入虛擬通貨或其他方式轉交之。旋於111年1月間某日,林芷涵在網路上遭訛詐表示可投資虛擬通貨云云,因不疑有他而
陷於錯誤,遂於同年3月9日下午3時3分許,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港分行,以臨櫃匯款方式將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匯至曾家于(
另案偵辦中)所申辦使用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旋曾家于帳戶上開200萬元款項即於同日下午3時4分許、3時5分許,遭區分為49萬元、151萬元,分別轉入葉奕辳所申辦使用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而轉入葉奕辳(另案偵辦中)帳戶內之49萬元款項,於同日下午3時5分許即遭輾轉匯入賴陳彥志之上開銀行帳戶內。而上開款項匯入後,賴陳彥志即聽從所屬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同日下午3時12分許至1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以操作自動櫃員機方式提領30萬元,並於同日下午3時27分許至2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以操作自動櫃員機方式提領19萬元,旋將上開領得之49萬元贓款均交付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風」之集團成員。嗣因林芷涵發覺有異,遂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及追加起訴之理由
㈠被告之警詢及偵查中供述:坦承以自己所申辦使用之上開金融帳戶收取款項且
嗣後以操作自動櫃員機之方式領取其中之49萬元,並交付給交付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風」之人,惟
矢口否認相關犯嫌,辯稱所領取並交付之款項係用以交易虛擬通貨使用云云。
㈡被害人林芷涵之警詢供述:證明告訴人在網路上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㈢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證明被害人遭詐騙匯款之事實。
㈣警製匯款流向圖(詳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713號卷第7頁):證明告訴人所匯款項輾轉匯入被告之上開金融帳戶內並遭提領之事實。
二、所犯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
洗錢罪嫌。
三、追加起訴理由:
查被告賴陳彥志前因提供自己名義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號帳戶給詐欺集團成員,用以收取詐欺所得款項,並於嗣後領取贓款交付所屬集團上手成員,因而涉犯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嫌之行為,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810、19319、25338號追加起訴,刻正由貴院(賢股)以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09號審理中,有上開追加起訴書及本署刑案資料查註表附卷
可參,本案被告所犯與上開遭起訴案件,僅被害人有異,容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宜予以追加起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檢 察 官 張良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 記 官 孫蕙文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
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
最重本刑之刑。
附件二: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初股
112年度偵字第5810號
112年度偵字第5811號
112年度偵字第10568號
112年度偵字第19319號
112年度偵字第24701號
112年度偵字第25338號
被 告 王瀅 女 35歲(民國77年6月10日生)
住○○市○○區○○○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鄭宇含 女 32歲(民國80年5月3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6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律師
陳育騰律師
被 告 賴陳彥志
男 31歲(民國81年5月28日生)
住臺東縣○○市○○○00巷00號
居臺中市○區○○○○街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認與貴院審理案件(本署檢察官於112年7月26日以111年度偵字第27995號、第28834號、第30415號、第39579號、第42796號、第53851號、112年度偵字第2089號、第4678號、第5188號、第6251號、第14776號、第14778號、第15425號、第15829號、第18594號、第20558號、第20694號、第24009號、第24030號、第24746號、第24747號、第28349號、第29842號、第29843號、第29961號、第32445號提起公訴),為1人犯數罪、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宜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瀅、鄭宇含、賴陳彥志分別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之詐騙集團(無證據為3人以上組成)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王瀅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上午10時36分許匯入款前之某時,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將其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銀行帳戶C1,屬第三層帳戶)之帳號告知予集團成員,充作轉匯被害人遭騙款項以躲避警方追查之用途。鄭宇含於110年11月3日下午1時39分許匯入款前之某時,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將其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銀行帳戶C2,屬第三層或第四層帳戶)之帳號告知予集團成員,充作轉匯被害人遭騙款項以躲避警方追查之用途。賴陳彥志於110年12月14日上午9時56分許匯入款前之某時,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將其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銀行帳戶C3,屬第三層帳戶)資料之帳號告知予集團成員,充作轉匯被害人遭騙款項以躲避警方追查之用途。王瀅、鄭宇含、賴陳彥志均以買賣虛擬貨幣為幌,實則擔任詐欺集團之車手工作,與該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間起,向附表一被害人欄所示李曉晞、薛任育、黃素貞、曾有福、沈芳薇、陳盈吟、陳雅芬、劉侑佺、王香茹、梁麗月、何俊一、阮氏柯等12人(下稱李曉晞等12人),施用如附表一所示詐騙手法,致李曉晞等12人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匯款時、地,匯款如附表一所示金額至如附表二所示第一層帳戶內,輾轉最後匯至上開中信銀行帳戶C1、C2、C3(資金流詳如附表二),王瀅、鄭宇含、賴陳彥志再分別臨櫃或ATM提領一空(詳如附表三)。嗣李曉晞、陳冠宏、何俊一、阮氏柯分別發現受騙並報警處理,後為本署循線查悉上情;又薛任育、黃素貞、曾有福、沈芳薇、陳盈吟、陳雅芬、劉侑佺、王香茹發現受騙並報警處理,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於111年8月24日上午10時35分許,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鄭宇含位於臺中市○○區○○街000號6樓之1住處執行搜索,扣得筆記本1本、估價單1本、手機1支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自動簽分偵辦及薛任育、黃素貞、沈芳薇、陳盈吟、陳雅芬、劉侑佺、王香茹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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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①證明被告王瀅提供上開中信銀行帳戶C1供匯入款項,被告賴陳彥志駕車載伊去提領款項,交給被告賴陳彥志,其在平臺內暱稱為「MK」,被告賴陳彥志之暱稱為「捷克」之事實。 ②證明被告王瀅擔任車手獲利約20萬元,其報酬約提領款項千分之4或5。 ③證明假的BITWELL平臺印出來的明細都是假的,實際上並無從事虛擬貨幤買賣之事實。 ④證明主嫌叫花果山及孫悟空,集團教導 為警查獲時,應以虛擬貨幣為抗辯,集團亦提供 偽造交易紀錄之事實。 |
| | ①固坦承以上開中信銀行帳戶C2接受匯入款,並以ATM或臨櫃提領款項一情不諱,惟辯稱:伊係幣商,只是在買賣虛擬貨幣而已,伊在在BITWELL平臺上購買虛擬貨幣,以賺取價差云云。 ②坦承遭扣筆記本上的帳戶資料係由伊所寫,其中含有張芸甄、陳雅婷之金融帳戶之事實。 |
| | ①固坦承固坦承以上開中信銀行帳戶C3接受匯入款,並以臨櫃提領款項一情不諱,惟辯稱:伊係幣商,只是在買賣虛擬貨幣而已,伊在在BITWELL平臺上購買虛擬貨幣,以賺取價差,因不認識被告王瀅云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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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訴人李曉晞提供之提供之其與「在線客服」、「Jasmine」之LINE對話內容畫面各1份、陽信銀行、華南銀行、新光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各1張、手寫之匯款明細紙3張、合作金庫銀行林口文化分行匯款申請書代入 傳票(2)1張。 | 佐證如附表一編號1號告訴人李曉晞遭詐騙款項匯入另案被告許富凱名下之之永豐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永豐銀行帳戶)之事實。 |
| 被害人梁麗月之子陳冠宏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照片5張、梁麗月與「人生如夢」之聊天紀錄(文字)1份 | 佐證如附表一編號10號被害人梁麗月遭詐騙款項匯入另案被告許富凱上開永豐銀行帳戶之事實。 |
| 告訴人何俊一提供之第一銀行存摺封面影本1張、其經營之偉碩整合行銷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其與LINE群組「XD.44 VIP 高級會員專享」、「XD.30-陳 巧 玲 」 、 「 台 新 客服」、「謝Sir」、「兆豐-台股南針助理-可馨」、「兆豐-羅立珉專員」、「A12(可馨)VIP啓航計畫」之LINE對話內容晝面各1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違規 通知書照片1張、投資畫面1份、手機轉帳交易明細畫面1份。 | 佐證如附表一編號11號告訴人何俊一遭詐騙款項匯入另案被告羅國隆名下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篤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 帳 戶(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事實。 |
| 另案被告許富凱上開永豐銀行帳戶、另案被告羅國隆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 | |
| 另案被告戴瑞琪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另案被告林筆強名下之永豐商 業 銀 行 帳 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另案被告林筆強名下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 | |
| 另案被告林俞賢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另案被告楊龍震名下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 | |
| 另案被告徐宗洋名下之第一 商 業 銀 行 帳 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另案被告黃嘉慧名下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 | |
| 被告王瀅上開中信銀行帳戶C1、被告鄭宇含上開中信銀行帳戶C2、被告賴陳彥志上開中信銀行帳戶C3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 | |
| 另案被告張芸甄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另案被告陳雅婷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 | |
| 搜索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 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案文書影本如:筆記本1本、估價單1本 | 佐證被告鄭宇含手寫如附表二所示陳雅婷、張芸甄等第三層帳戶之事實。 |
| 被告鄭宇含臨櫃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截圖1張、ATM提領錄影截圖4張、臨櫃提領之會計憑證9張 | 佐證被告鄭宇含臨櫃提領及ATM提領款項(如附表三編號19至23號)之事實。 |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30400號、第36638號、112年度偵字第408號、第411號、第412號起訴書 | 佐證此詐欺集團成員曾教導被告王瀅遭檢警查獲時,以從事虛擬貨幣買賣為抗辯,並提供偽造之通訊軟體「LINE」聯繫紀錄、虛擬貨幣 交 易 紀 錄 , 及「Bitwell」虛擬貨幣交易所頁面截圖等證據以搪塞檢警之事實。 |
二、核被告王瀅、鄭宇含、賴陳彥志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被告3人涉犯上開犯行,各與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
正犯。被告王瀅與賴陳彥志就附表三編號1至5所為提領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
共同正犯。被告3人提領贓款並交付予詐欺集團,同時觸犯前述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兩項罪名,請依刑法第55條
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一般洗錢罪嫌論處。被告對不同被害人所犯各罪,請分論併罰。又本案因無
積極證據足認被告3人交付前開帳戶及提款贓款而有實際獲取不法利益,爰不
聲請宣告沒收。
三、按1人犯數罪者、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為相牽連案件;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及同法第2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王瀅前因涉犯車手之詐欺等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7995號、第28834號、第30415號、第39579號、第42796號、第53851號、112年度偵字第2089號、第4678號、第5188號、第6251號、第14776號、第14778號、第15425號、第15829號、第18594號、第20558號、第20694號、第24009號、第24030號、第24746號、第24747號、第28349號、第29842號、第29843號、第29961號、第32445號提起公訴(112年8月12日送審),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中,有該案起訴書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而被告王瀅再涉本件犯行,屬一人犯數罪者;而被告王瀅與賴陳彥志係搭夥駕車一同去提領贓款,被告王瀅與被告鄭宇含均有收受、提領告訴人李曉晞之受騙款項,屬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均爰依上開規定追加起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檢 察 官 林宏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蕭亦婷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
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詐術(僅列出被害人款項最後匯入被告3人上開3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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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110年9月16日某時起,在交友網站「牽手50」認識告訴人李曉晞後,又以LINE暱稱「林海昌」之名義,向告訴人李曉晞佯稱:伊表弟在澳門威尼斯人酒店工作,在該店所經營之博彩網站http://jsli711.com上,下注北京賽車項目,獲利頗豐云云;再以LINE暱稱「在線客服」、「Jasmine」之名義,向告訴人李曉晞佯稱:請依指示匯款下注,若要提領獲利,需繳交稅金、公正金云云,致告訴人李曉晞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5筆共計新臺幣(下同)891萬4000元至對方指定之金融帳戶,其中1筆如右欄最後匯至被告王瀅上開中信銀行帳戶C1及被告鄭宇含上開中信銀行帳戶C2,再遭被告王瀅、鄭宇含以ATM提領一空(資金流詳如附表二編號1)。嗣告訴人李曉晞發現遭騙並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 ①於110年12月14日上午10時31分許,在新北市林口區之合作金庫銀行林 口 文 化 分行,臨櫃匯款30萬元。 | 告 訴 暨 高雄 市 政 府警 察 局 六龜 分 局 報告 本 署 以111年度偵字第47108號、112年度 偵 字 第1612 號 、112年度偵字 第 5811號、112年度 偵 字 第24701號案件偵辦 |
| | 自110年10年29日下午3時8分許匯款前之某時起,自稱「楊琇婷」,透過交友軟體探探認識告訴人薛任育,又先後以LINE暱稱「楊琇婷」、「佳雯」、「CFKF01」之名義,向告訴人 薛 任 育 佯 稱 : 請 依 指 示 在 投 資 平 臺MetaTrader投資期貨,獲利可觀云云,致告訴人薛任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6筆共計540萬30元至對方指定之金融帳戶,其中1筆如右欄最後匯至被告鄭宇含上開中信銀行帳戶C2,再遭被告鄭宇含以ATM提領一空(資金流詳如附表二編號2)。嗣告訴人薛任育發現遭騙並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 於110年11月3日中 午 12 時 32 分許 , 臨 櫃 匯 款100萬元 | 告 訴 暨 嘉義 市 政 府警 察 局 報告 本 署 以112年度偵字第10568號 案 件 偵辦。 |
| | 自110年10月24日某時起,邀請告訴人黃素貞加入LINE群組「水陽VIP高級會員群」,又以LINE暱稱「股-陳夢怡」之名義,向告訴人黃素貞佯稱:在「ANDERFIX CRM」平臺操作入金買賣黃金,獲利可觀云云,致告訴人黃素貞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4筆共計253萬8000元至對方指定之金融帳戶,其中1筆如右欄最後匯至被告鄭宇含上開中信銀行帳戶C2,再遭被告鄭宇含以ATM提領一空(資金流詳如附表二編號3)。嗣告訴人黃素貞發現遭騙並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 ①於110年11月4日下午2時20分許,匯款56萬4000元 | 告 訴 暨 嘉義 市 政 府警 察 局 報告 本 署 以112年度偵字第10568號 案 件 偵辦。 |
| | 自110年9月5日某時起,自稱「陳紫瑤」,向被害人曾有福佯稱:請參加LINE群組「信達投顧工作室」及註冊,伊願帶領操作股票買賣云云,又以LINE群組「A7信達通告VIP706」、LINE暱稱「信達投顧蔡承輝」、「信達導師孫建銘SEDON」、「KONANO鄧經理」向被害人曾有福佯稱:請下載MetaTrader4 APP及註冊,依指示在KONANOS交易平臺上儲值及投資云云,致被害人曾有福陷於錯誤而同意投資,依指示匯款5筆共計328萬6000元至對方指定之金融帳戶,其中1筆如右欄最後匯至被告鄭宇含上開中信銀行帳戶C2,再遭被告鄭宇含以ATM提領一空(資金流詳如附表二編號4)。嗣被害人曾有福發現遭騙並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 ①於110年11月4日 下 午 3 時許,在臺中市○○區○○○○000號之新光銀行豐原分行,臨櫃匯款18萬元。 | 嘉 義 市 政府 警 察 局報 告 本 署以112年度偵 字 第10568號案件偵辦。 |
| | 自110年10月17日某時起,以臉書名稱「Lorena Ortega」、LINE暱稱「陳浩東」之名義,向告訴人沈芳薇佯稱:請在金沙娛樂http://m.vdm1268.xyz博弈網站投資六合彩云云,並讓告訴人沈芳薇提領港幣1040元以取信之,致告訴人沈芳薇陷於錯誤而同意投資,依指示匯款2筆共計3萬2000元至對方指定之金融帳戶,其中1筆如右欄最後匯至被告鄭宇含上開中信銀行帳戶C2,再遭被告鄭宇含以ATM提領一空(資金流詳如附表二編號5)。嗣告訴人沈芳薇發現遭騙並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 ①於110年11月19日中午12時4分許,網路匯款3萬元。 | 告 訴 暨 嘉義 市 政 府警 察 局 報告 本 署 以112年度偵字第10568號 案 件 偵辦。 |
| | 自110年間某日起,在臉書上張貼「賣家幫」廣告,致告訴人陳盈吟陷於錯誤,依該廣告指示下載「賣家幫」APP及註冊,並在「賣家幫」虛擬下單以衝高購買人氣,依指示匯款3筆共計20萬8000元至對方指定之金融帳戶,其中1筆如右欄最後匯至被告鄭宇含上開中信銀行帳戶C2,再遭被告鄭宇含以ATM提領一空(資金流詳如附表二編號6)。嗣告訴人陳盈吟發現遭騙並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 ①於110年11月19日中午12時45分許,網路轉帳10萬元; | 告 訴 暨 嘉義 市 政 府警 察 局 報告 本 署 以112年度偵字第10568號 案 件 偵辦。 |
| | 自110年10月間某日起,在網路上張貼「賣家幫」廣告,致告訴人陳雅芬陷於錯誤,依該廣告指示下載「賣家幫」APP及註冊,匯款及在「賣家幫」購買空氣商品,依指示匯款3筆共計7萬5000元至對方指定之金融帳戶,其中1筆如右欄最後匯至被告鄭宇含上開中信銀行帳戶C2,再遭被告鄭宇含以ATM提領一空(資金流詳如附表二編號7)。嗣告訴人陳雅芬發現遭騙並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 ①於110年11月19日下午1時14分許,網路轉帳1萬5000元; | 告 訴 暨 嘉 義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報 告 本 署 以 112年度偵 字第10568 號 案 件 偵辦。 |
| | 自110年7月6日某時起,在網路上張貼「賣家幫」廣告,該「賣家幫」平臺宣稱:線上匯款購物後,24小時後就會退還購物本金及紅利點數,可以出金至申請人金融帳戶內,若拉下線可以領得更高紅利金云云,致告訴人劉侑佺陷於錯誤,依該廣告指示下載「賣家幫」APP及註冊,依指示匯款7筆共計4萬5500元至對方指定之金融帳戶,其中1筆如右欄最後匯至被告鄭宇含上開中信銀行帳戶C2,再遭被告鄭宇含以ATM提領一空(資金流詳如附表二編號8)。嗣告訴人劉侑佺發現遭騙並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 ①於110年11月19日下午1時51分許,網路轉帳1萬元; | 告 訴 暨 嘉義 市 政 府警 察 局 報告 本 署 以112年度偵字第10568號 案 件 偵辦。 |
| | 自110年8月中旬某日起,該「賣家幫」平臺宣稱:協助平台商品下單,增加曝光率,可賺取紅利云云,致告訴人王香茹陷於錯誤,依該廣告指示下載「賣家幫」APP及註冊,依指示匯款5筆共計14萬1446元至對方指定之金融帳戶,其中1筆如右欄最後匯至被告鄭宇含上開中信銀行帳戶C2,再遭被告鄭宇含以ATM提領一空(資金流詳如附表二編號9)。嗣告訴人王香茹發現遭騙並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 ①於110年11月19日下午2時54分許,網路匯款1萬1456元; | 告 訴 暨 嘉 義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報 告 本 署 以 112年度偵 字第10568 號 案 件 偵 辦。 |
| | 自110年11月間起,以「楊建斌」之名義,在臉書上認識被害人梁麗月後,又以LINE暱稱「人生如夢」之名義,向被害人梁麗月佯稱:因預先知悉中獎號碼,在「銀行育樂博弈網站 」 http://amyh.16868.xyz 或https://yinhe988.com上下注獲獎4億元,但必須支付境外稅、海外保險費用等云云,致被害人梁麗月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5筆共計457萬元至對方指定之金融帳戶,其中1筆如右欄匯至另案被告許富凱上開永豐銀行帳戶隨即遭人網路轉帳至另案被告林俞賢上開中信銀行帳戶,最後匯至被告賴陳彥志上開中信銀行帳戶C3,再遭被告賴陳彥志臨櫃提領一空(資金流詳如附表二編號10)。嗣梁麗月發現遭騙並委託其子陳冠宏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 ①於110年12月14日上午9時49分許,臺南市○○區○○○○000號之永 康 二 王 郵局,臨櫃匯款95萬元。 | 新 北 市 政府 警 察 局土 城 分 局報 告 本 署以111年度偵 字 第52259號、111年度偵字第53658號、112年度 偵 字 第5810 號 案件偵辦。 |
| | 自111年4月20日前之某時,先後以LINE暱稱「陳巧玲」、「兆豐-台股南針助理-可馨」、「兆豐-羅立珉專員」之名義,以LINE向告訴人何俊一佯稱:可加入「XD.30全台股市資訊」、「A12(可馨)VIP啓航計畫」等群組,群組內有會員分享交易心得,再安裝台新銀行APP及兆豐銀行APP入金後,即可交易股票云云,致告訴人何俊一陷於錯誤而同意投資,並依指示匯款8筆共計340萬80元至對方指定之金融帳戶,其中1筆如右欄最後匯至被告賴陳彥志上開中信銀行帳戶C3,再遭被告賴陳彥志臨櫃提領一空(資金流詳如附表二編號11)。嗣告訴人何俊一發現遭騙並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 ①於111年5月27日上午9時55分許,網路轉帳25萬元; | 告 訴 暨 臺北 市 政 府警 察 局 文山 第 一 分局 報 告 本署以111年度 偵 字 第46256號、112年度偵字第14693號、112年度 偵 字 第19319號案件偵辦。 |
| | 自110年9月初某日起,自稱「李偉豪」,透過臉書認識告訴人阮氏柯後,又以LINE暱稱「阿豪」之名義,向告訴人佯稱:投資澳門娛樂旅遊有限公司的事業,獲得港幣1000萬元彩金,且獲利盈餘二人對分,阮氏柯可以分得港幣500萬元,惟必須支付保證金等,保證金事後會退款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3筆共計新臺幣(下同)102萬600元,其中1筆如右欄最後匯至被告賴陳彥志上開中信銀行帳戶C3,再遭被告賴陳彥志臨櫃提領一空(資金流詳如附表二編號12)。嗣告訴人阮氏柯發現遭騙並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 ①於110年12月16日上午9時37分許,在桃園市○○區○○○0段00號之中華郵政觀音草漯郵局,臨櫃匯款4萬8000元; | 告 訴 暨 高雄 市 政 府警 察 局 鳳山 分 局 報告 本 署 以112年度偵字第11348號、112年度 偵 字 第17060號、112年度偵字第21901號、112年度 偵 字 第25338號案件偵辦。 |
附表二:資金流
| | 第一層帳戶 匯(入出)款帳號 匯款日期、時間 匯款方式、金額 | 第二層帳戶 匯(入出)款帳號 匯款日期、時間 匯款方式、金額 | 第三層帳戶 匯(入出)款帳號 匯款日期、時間 匯款方式、金額 | 第四層帳戶 匯(入出)款帳號 匯款日期、時間 匯款方式、金額 |
| 告訴人李曉晞 000-0000000000000 0000/12/14 10:31 臨櫃匯款30萬元 | 另案被告許富凱 000-00000000000000 0000/12/14 10:34 網路轉帳90萬15元 | 另案被告林俞賢 000-000000000000 0000/12/14 10:36 網路轉帳50萬元 | 被告王瀅 000-000000000000 ATM提領一空(詳附表三編號1至5號) | |
| | | 另案被告林俞賢 000-000000000000 0000/12/14 10:37 網路轉帳48萬9000元 | 被告鄭宇含 000-000000000000 ATM提領一空(詳附表三編號6至10號) | |
| 告訴人薛任育 不詳帳戶 2021/11/03 12:32 臨櫃轉帳100萬元 | 另案被告戴瑞琪 000-000000000000 0000/11/03 13:27 網路轉帳98萬元 | 另案被告徐宗洋 000-00000000000 0000/11/03 13:28 網路轉帳49萬元 | 另案被告張芸甄 000-000000000000 0000/11/03 13:34 網路轉帳49萬元 | 被告鄭宇含 000-000000000000 ATM提領一空(詳附 表三編號11至15號) |
| 告訴人黃素貞 帳戶不詳 2021/11/04 14:20 56萬4000元 | 另案被告戴瑞琪 000-000000000000 0000/11/05 01:55 網路轉帳200萬元 | 另案被告徐宗洋 000-00000000000 0000/11/05 00:06 網路轉帳140萬元 | 另案被告張芸甄 000-000000000000 0000/11/05 00:08 網路轉帳70萬元 | 被告鄭宇含 000-000000000000 ATM提領一空(詳附 表三編號16至18號) |
| 被害人曾有福 000-0000000000000 0000/11/04 15:00 臨櫃匯款18萬元 | | | | |
| 告訴人沈芳薇 000-000000000000 0000/11/19 12:04 網路轉帳3萬元 | 另案被告林筆強 000-00000000000000 0000/11/19 12:50 網路轉帳49萬9000元 | 另案被告黃嘉慧 000-00000000000000 0000/11/19 12:51 網路轉帳58萬4000元 | 另案被告陳雅婷 000-000000000000 0000/11/19 12:55 網路轉帳58萬4000元 | 被告鄭宇含 000-000000000000 臨櫃提領一空(詳附表三編號19號) |
| 告訴人陳盈吟 000-000000000000 0000/11/19 12:45 網路轉帳10萬元 | 另案被告林筆強 000-000000000000 0000/11/19 15:16 網路轉帳33萬5000元 | 另案被告黃嘉慧 000-00000000000000 0000/11/19 15:19 網路轉帳41萬8000元 | 另案被告陳雅婷 000-000000000000 0000/11/19 15:22 網路轉帳41萬8000元 | 被告鄭宇含 000-000000000000 ATM提領一空(詳附 表三編號20至23) |
| 告訴人陳雅芬 000-000000000000 0000/11/19 13:14 網路轉帳1萬5000元 | | | | |
| 告訴人劉侑佺 000-000000000000 0000/11/19 13:51 網路轉帳1萬元 | | | | |
| 告訴人王香茹 000-000000000000 0000/11/19 14:54 網路轉帳1萬1456元 | | | | |
| 被害人梁麗月
2021/12/14 09:49 臨櫃匯款95萬元 | 另案被告許富凱 000-00000000000000 0000/12/14 09:56 網路轉帳118萬9015元 | 另案被告林俞賢 000-000000000000 0000/12/14 09:58 網路轉帳49萬元 | 被告賴陳彥志 000-000000000000 0000/12/14 10:17 臨櫃提領49萬元(詳附表三編號24號) | |
| 告訴人何俊○ 000-00000000000 0000/05/27 09:55 網路轉帳25萬元 | 另案被告羅國隆 000-000000000000 0000/05/27 10:05 網路轉帳97萬元 | 另案被告楊龍震 000-00000000000000 0000/05/27 10:05 網路轉帳96萬9000元 | 被告賴陳彥志 000-000000000000 0000/05/27 10:54 臨櫃提領96萬元(詳附表三編號25號) | |
| 告訴人阮氏柯 000-000000000000 0000/12/16 09:37 臨櫃匯款4萬8000元 | 另案被告許富凱 000-000000000000 0000/12/16 09:48 網路轉帳12萬3000元 | 本案被告林俞賢 000-000000000000 0000/12/16 09:55 網路轉帳75萬元 | 被告賴陳彥志 000-000000000000 0000/12/16 10:16 臨櫃提領75萬元(詳附表三編號26號) | |
附表三:車手提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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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7995號等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