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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原附民字第 10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07號
原      告  蔡欣霓
被      告  賴韋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0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賴韋滔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賴韋滔、李長樺、李家祥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賴韋滔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原告對被告賴韋滔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原應以判決駁回,惟因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中載明「若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3條之規定移送民事庭」等語,是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規定,應將本件被告賴韋滔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
三、至於原告對被告李長樺、李家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被告李長樺、李家祥現由本院通緝中,待被告李長樺、李家祥緝獲後再另行審理。  
四、本件非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移送,故無需以合議裁定為之,且經此移送之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靖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