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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單禁沒字第 94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昇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6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武士刀貳把,均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昇峰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分別以112年度偵字第6573號案件為起訴處分確定、112年度偵字第46324號案件簽結在案。該2案扣案之武士刀2把,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其犯罪嫌疑不足,而分別以112年度偵字第6573號不起訴處分確定、以112年度偵字第46324號予以簽結在案,業經本院核閱被告相關案件之卷證查明屬實,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簽文各1份存卷可參。而本件扣案之武士刀2把,經鑑定結果,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物品,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1年2月25日桃警保字第1110013698號、111年3月11日桃警保字第1110018451號函檢附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各1份(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7978號偵卷第53頁、第61頁、第77頁至第79頁)在卷可查,為未經許可不得持有之違禁物,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