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多惠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葉銅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38121號
),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34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多惠企業有限公司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8121號為緩
起訴處分,復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5076號駁回
再議而確定,並於112年11月23日
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被告公司於
偵查中業已自動繳回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23萬6,000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
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
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另政府採購法第92條對廠商處以
罰金刑之規定,並非認定該廠商有實際參與或實行犯罪行為,而係為加強廠商對於代表人、
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之監督管理責任,俾能、遏止或減少發生此類犯罪行為之可能性,故除對於實際參與或實行犯罪行為之自然人科處刑罰外,另對於未實際參與犯罪之廠商附加特別處罰,學理上稱為兩罰性規定,因該廠商並非實際參與或實行犯罪行為之自然人,自難認係刑法第38條第2項(現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所稱之「犯罪行為人」,而無從依同條項規定,將因犯上述各該項之罪所生或所得之物
予以宣告沒收(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49號判決意旨
參照)。是以,廠商與犯罪行為人,經檢察官同列被告提起公訴,該被告廠商因犯罪行為人犯政府採購法之罪而取得犯罪所得,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之規定予以沒收。
三、經查,被告公司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8121號為緩起訴處分,復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於111年11月24日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5076號駁回再議確定,於112年11月23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
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處分書等件在卷
可稽。而被告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即業務副理許雅媚實施以
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犯行,因而得標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中供電區營運處於107年6月14日公告辦理「161kv華城製GIS CB點檢防墜維護工作台架等1批」(標案案號:0000000000)之公開招標案,扣除履約成本後,取得承作上開標案之利潤為23萬6,000元(計算式:得標金額295萬元×「107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
暨同業利潤標準代號2522-99其他金屬建築組件製造業」淨利率8%=23萬6,000元),為其犯罪所得(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559號判決意旨參照)。上開犯罪所得,被告公司業已於111年11月8日匯款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302專戶而自動繳回扣案等情,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11年度扣保字第158號(聲請書誤載為第038121號)
扣押物品清單、被告/第三人自動繳交犯罪所得
通知書等件附卷
足憑。從而,
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呂超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許丞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