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敬文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3638號、111年度毒偵字第24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被告陳敬文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
偵查後,認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428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
等情,有上開
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
可稽。
㈡扣案之吸食器1組,既未送驗,無以認定含有毒品成分而屬
違禁物,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且上開物品雖為
被告所有,然
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犯罪嫌疑不足作成不起訴處分,即不能認為上開物品係供
被告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自亦無
適用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等規定宣告沒收之餘地。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曼寧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蔡昀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