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2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閻琤月
鄭思婕律師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7863號),被告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依 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閻琤月犯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玖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 閻琤月係鷹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鷹陽保全公司,址設臺中市○里區○○路00○0號1樓)、鷹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鷹揚管理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街00號8樓之3)之負責人,除綜理上開2公司之各項業務外,依法有為受僱於上開2公司之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提繳勞工退休金之義務,為從事業務之人。閻琤月明知雇主(投保單位) 僱用勞工,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之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勞工月投保薪資應 按其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向保險人據實申報;全民健康保險部分,應以受僱者之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無固定所得者,其投保金額應依投保金額分級表所定數額據實申報;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薪資6%,卻為降低鷹陽保全公司、鷹揚管理公司應負擔之費用,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閻琤月 意圖為鷹陽保全公司 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附表二、附表三編號6-2、8至18部分)之犯意,接續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員於附表二、三所示 期間,以網路申報方式,在其業務上製作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加保申報表與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電磁紀錄(下稱勞健保三合一申報表)上,虛偽登載如附表二「網路申報之月投保薪資」欄、附表三編號6-2、8至18「 網路申報之投保金額」欄所示之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後,傳送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而行使之,或消極未替附表三編號1至6-1、7、19所示員工投保該期間之全民健康保險,致有實質審查權限之勞保局、健保署承辦人員均 陷於錯誤,誤認附表二、附表三編號6-2、8至18所示員工之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及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確各為上述申報金額,或附表三編號1至6-1、7、19所示之人於各該編號所示期間非受僱於鷹陽保全公司之勞工,而據以核算鷹陽保全公司應負擔之勞工保險費、勞工退休金提繳費用及全民健康保險費,藉此詐得使鷹陽保全公司短繳如附表二所示之勞工保險費及應提繳之勞工退休金、附表三所示之全民健康保險費之不法利益,足生損害於勞保局、健保署對於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之管理、核算收取保費、勞工退休金提繳費用之正確性及附表二、三所示員工之保險、勞工退休金之利益(附表二編號1-2、附表三編號6-2、10至12、14、16至19部分均更正如附表二、三所示)。 二、閻琤月意圖為鷹揚管理公司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附表四、附表五編號1、4-1、5至11部分)之犯意,接續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員於附表四、五所示期間,以網路申報方式,在其業務上製作之勞健保三合一申報表上,虛偽登載如附表四「網路申報之月投保薪資」欄、附表五編號1、4-1、5至11「網路申報之投保金額」欄所示之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後,傳送至勞保局、健保署而行使之,或消極未替附表五編號2、3及4-2所示員工投保該期間之全民健康保險,致有實質審查權限之勞保局、健保署承辦人員均陷於錯誤,誤認附表四、附表五編號1、4-1、5至11所示員工之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及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確各為上述申報金額,或附表五編號2、3及4-2所示之人於各該編號所示期間非受僱於鷹揚管理公司之勞工,而據以核算鷹揚管理公司應負擔勞工保險費、勞工退休金提繳費用及全民健康保險費,藉此詐得使鷹揚管理公司短繳如附表四所示之勞工保險費及應提繳之勞工退休金、附表五所示之全民健康保險費之不法利益,足生損害於勞保局、健保署對於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之管理、核算收取保費、勞工退休金提繳費用之正確性及附表四、五所示員工之保險、勞工退休金之利益(附表五編號2至11部分均更正如附表五所示)。 理 由 一、 上揭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閻琤月於 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 坦承不諱,亦經 證人林文慶於偵查時證述在卷(見111交查27卷一第31-34頁),並有 鷹陽保全公司與鷹揚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扣繳單位為鷹陽保全公司或鷹揚管理公司)、員工薪資明細表、員工薪資條、帳戶存摺內頁影本、 鷹揚管理公司之110年4月勞工保險費繳款單、投保單位計費資料、勞工退休金繳款單、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計算表、繳款單、投保單位保費計算明細表及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繳款書、 鷹陽保全公司之110年4月勞工保險費繳款單、投保單位計費資料及勞工退休金繳款單、鷹陽保全公司之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勞保及就保資料查詢結果、勞保局111年6月21日保費資字第11160114030號函及檢附電子郵件函覆表、裁處書、罰鍰明細表、勞保局110年12月3日保納行一字第11060436460號函、勞保局110年12月7日保退二字第11060196450號函、投保薪資明細表及保險費差額明細表、未覈實申報調整明細表、月提繳工資明細表、罰鍰繳款通知單、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及勞工退休金差額明細表、勞保局111年1月12日保納行二字第11160002871號函及檢附電子郵件函覆表、罰鍰總表(勞保-未覈實)、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加保及退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勞退新制)提繳異動明細表、勞保局111年11月9日保納行一字第11110519770號函、勞保局111年12月6日保納行一字第11110553280號函及檢附投保薪資明細表及保險費差額明細表、勞工退休金差額明細表、健保署111年5月25日健保中字第1119436228號函及檢附薪資條、補辦中斷投保專用申請表、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調整申報表、罰鍰處分書、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調整名冊、罰鍰金額明細表、鷹陽保全公司與鷹揚管理公司之短繳全民健康保險費計算表、健保投保資料、鷹陽保全公司之全民健康保險投保對象歷史資料明細、鷹陽保全公司與鷹揚管理公司之投保單位保費計算明細表、健保署111年4月1日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健保署111年3月21日健保中字第1118400581號罰鍰處分書、罰鍰金額明細表、勞動部罰鍰繳款通知單、投保對象歷史資料、健保署111年1月7日健保中字第1119200016號罰鍰處分書、111年1月10日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勞保局111年2月9日保納行一字第11160018471函、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勞保局112年2月6日保費資字第11260008340號函及檢附鷹陽保全公司、鷹揚管理公司短繳之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差額明細表、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健保署112年2月2日健保中字第1128400859號函及檢附投保金額差額明細表、罰鍰處分書、罰鍰金額明細表,與本院電話紀錄表附卷可稽(見110他8662卷第29-32頁,111交查27卷一第7-26頁、第37-71頁、第165-195頁、第319-325頁、第333-335頁、第341-346頁、第349-358頁、第361-379頁、第383-443頁、第447頁、第467-471頁、第477-497頁、第503-506頁,111交查27卷二第7-149頁、第153-157頁,111交查27卷三第97-118頁、第123-131頁、第136頁、第177頁、第187-191頁、第195頁、第215-217頁、第241-261頁、第449-464頁、第475-485頁、第491-503頁,本院卷第299頁),足認被告所為 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 堪以採信。故本案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均 堪認定,應 依法論科。 二、論罪 ㈠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刑法第220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將附表二、附表三編號6-2、8至18、附表四、附表五編號1、4-1、5至11所示不實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或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輸入電腦,填載於業務上所製作之勞健保三合一申報表後,以網路申報之方式,向勞保局、健保署提出而行使,其性質上屬於電磁紀錄且足以作為其申報內容之證明,自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所定之準文書,被告所為即構成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之犯行。並 參酌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115號判決意旨,不於論罪時贅載「準」字,附此說明。 ㈡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附表二、附表三編號6-2、8至18、附表四、附表五編號1、4-1、5至11部分),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於業務準文書登載不實之 低度行為,均應為行使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人員遂行上開犯罪,均為間接 正犯。 ㈣被告雖分別於109年5月至 111年1月之保險期間,未依規定據實申報員工之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或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或以 不作為方式使不知情之 主管機關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依被告申報之不實情形據以核算鷹陽保全公司、鷹揚管理公司應繳納之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或應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惟被告主觀上顯係分別基於鷹陽保全公司、鷹揚管理公司之負責人身分,為減少鷹陽保全公司、鷹揚管理公司應負擔費用之單一目的,各本於一個行為決意,在密切接近時間多次實行,均侵害相同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均應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 予以評價,均為 接續犯,應各論以一罪。 ㈤被告分別就犯罪事實一、二部分所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得利等犯行間,均有犯罪時間重疊、行為局部重合之情形,應認均係基於單一犯罪目的所為之一行為,則被告就各部分分別一 行為犯前開2罪,俱為 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之詐欺得利罪 處斷。 ㈥又公司經合法設立登記者,各自具有獨立 法人格,在 法律上即屬不同主體而各 自承擔自身權利義務關係,縱使形式或實際負責之自然人同一,亦然,自然人以不同公司名義所為之行為,既對個別公司之權利義務關係均有影響,即應全部予以充分評價。被告身兼鷹陽保全公司、鷹揚管理公司之負責人,分別按照鷹陽保全公司、鷹揚管理公司之員工受僱情形,以鷹陽保全公司、鷹揚管理公司名義為上開不實申報行為時,其意圖使之獲取不法利益之對象及犯意顯然不同,就勞保局、健保署對不同公司所為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之管理及核算收取保費等正確性,以及分別受僱於不同公司之員工之利益所生影響亦屬有別,各具獨立性與 可非難性,尚難僅因負責人同一即予以概括評價,是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示詐欺得利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公訴意旨認應全部論以一罪,容有誤會。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身為2間公司之負責人,當應遵守雇主之法定義務,卻貪圖節省2間公司應負擔之員工勞、健保費用及應提繳之勞工退休金等支出,長期以高薪低報或未申報之方式,為2間公司詐得減少支出之不法利益,同時影響員工權益及主管機關對於保險、勞工退休金等項目管理之正確性,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為2間公司詐得之不法利益非鉅,被告 犯後坦認全部犯行,已補辦加保等手續、補繳相關費用及繳納行政罰鍰(見111交查27卷一第383-387頁、第447頁,111交查27卷三第473-474頁),且與多數員工成立調解或 和解(見本院卷第59-153頁), 顯有悔意,兼衡被告不曾受刑之 宣告(見本院卷第249頁),其自陳之教育程度、工作、經濟與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併均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本於 罪刑相當原則,斟酌被告係2間公司之負責人,其於相同期間分別以不同公司名義為上開犯行,犯罪目的、手段均相似,其所為各次犯行造成之法益侵害結果, 暨被告之行為所反映之人格特性、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 等情,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併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 前案紀錄表附卷 可參(見本院卷第249頁)。本院審酌被告素行尚佳,因一時思慮未周,致罹刑典,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已補正相關行政手續、補繳相關費用及繳納行政罰鍰,與多數員工成立調解或和解, 迄今未涉嫌其他刑事不法行為,足見其對於社會規範之認知無重大偏離或異常,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 之虞,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以啟自新。 五、被告所為各次詐欺得利犯行,使 鷹陽保全公司、鷹揚管理公司因此取得減少支出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固為該2間公司因被告實行違法行為而取得之 犯罪所得,惟已由被告代表該2間公司補行提繳相關費用、繳清行政罰鍰及與多數員工成立調解或和解,並由被告代表鷹陽保全公司賠償相當數額與 蘇暐仁,應足以達成剝奪本案犯罪所得之目的,如再予宣告 沒收或 追徵,容有重複剝奪而屬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本案既經本院酌量不予沒收及追徵犯罪所得,尚無開啟第三人沒收程序之必要,併予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白惠淑提起公訴,檢察官宋恭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鄭咏欣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 偽造、 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 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一 | | | | | 閻琤月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閻琤月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附表二(鷹陽保全公司短繳勞保保險暨短提繳勞工退休金部分,單位:元)
附表三(鷹陽保全公司短繳全民健保費部分,單位:元)
附表四(鷹揚管理公司短繳勞保保險暨短提繳勞工退休金部分,單位:元)
附表五(鷹揚管理公司短繳全民健保費部分,單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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