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454號
被 告 HERI PURWANTO BIN SUNYOTO
(印尼籍,中文名:哈里)
上列被告因違反
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4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
甲○ ○○○○ ○ ○○○○ (中文名:哈里)係告訴人即代號3847-H10309號女子(下稱乙○,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之同事。被告於民國103年6月19日0時59分許,在臺中市○○區○○區○○○路00號即隆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內,意圖性騷擾,多次伸手觸摸告訴人手部,甚而環抱告訴人腰部或肩背部,而對告訴人為性騷擾行為。因認被告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嫌。二、
按告訴
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被訴罪名為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具狀
撤回告訴,有
聲請撤回
告訴狀1紙在卷
可稽,依前揭說明,爰逕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振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書記官 王淑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