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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易字第 284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2844號
第  三  人
即  參與人  原金太乙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國峯


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844號被告吳惠萍、黃國峯詐欺等案件,裁定如下:
    主  文
原金太乙工業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至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被告吳惠萍、黃國峯詐欺等案件,依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如附件),原金太乙工業有限公司(下稱原金太乙公司)因而獲有減少支出之不法利益,依上揭規定,沒收對象及範圍可能包括原金太乙公司。而原金太乙公司並未具狀聲請參與本案沒收程序,復未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但書規定,向本院陳明對於沒收其財產將不利益乙節不提出異議,是為保障前揭財產可能被沒收之所有人程序主體地位,使之有參與本案程序之權利與尋求救濟之機會,以保障其權利,認有依職權裁定命參與本案沒收程序之必要。
三、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844號案件,已訂於民國113年1月8日9時40分在本院十九法庭進行準備程序。本件參與人參與本案後,應依期到庭或委任代理人參與沒收程序,並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就沒收其財產之事項,準用被告訴訟上權利之規定,參與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4第2項規定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第455條之17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宥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5   日
附件
    黃國峯、吳惠萍夫妻分別係原金太乙工業有限公司(設臺中市○○區○○路000號,下稱原金太乙公司)之負責人、會計,均為從事業務之人。其等明知雇用勞工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之規定,於其所屬勞工到職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且依同條例第1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勞工投保薪資應按其全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再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金額確實填報;且明知員工即吳榮峰自民國104年8月起至111年10月止所領取之月薪資總額(包括基本薪、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為新臺幣(下同)3萬9768元至萬元間(每月詳細金額如附件所示),其月投保薪資應屬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所示第16級至21級之3萬8200元至4萬8200元間,而非屬該薪資分級表所示第1級之2萬8元,詎黃國峯、吳惠萍2人為降低原金太乙公司每月應負擔之勞工保險費、健保費,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在上址原金太乙公司營業處所,將吳榮峰之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低報為2萬8元、2萬1009元、2萬2000元、2萬3100元、2萬3800元、2萬4000元、2萬5250元不等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製作之勞工保險加保申請表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請表(下稱投保申請表),並於104年7月16日,持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康保險署)提出投保申請而行使之,且此後均未按照規定按時申報更正為正確之投保薪資,以此種「以多報少」之方式施用詐術,致有實質審查權限的勞保局、健康保險署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吳榮峰之每月經常性薪資僅為2萬8元,原金太乙公司因而獲得短納上開期間內應負擔之勞工保險費及健保費每(詳細金額如附件短少勞保金額欄及短少健保金額欄所示),因而短計吳榮峰自104年8月起至110年8月止共88個月之投保薪資,藉此獲得減少支出22萬784元(勞保金額13萬5908元+健保金額8萬4876元₌22萬784元)之不法利益,足以生損害於勞保局、健康保險署推動管理勞工保險、健康保險業務、退休金制度之正確性,吳榮峰於申領失業救濟金、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及老年給付之核定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