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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易字第 342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34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柏恒


選任辯護人  康春田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69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丙○○與丁○○為鄰居,前因細故發生爭執,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民國112年6月23日20時5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5住所客廳,對站立於前址住所大門外之丁○○恫稱:「恁爸乎你死(臺語)」等語,以此加害他人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丁○○,使其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因丁○○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丁○○告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第1項)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當者,亦得為證據。(第2項)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原則,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擁有證據能力。經查,本案以下據以認定被告丙○○犯罪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依法調查上開證據之過程中,已明瞭其內容而足以判斷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事,且在本院審理時,已表示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見本院卷第131-133頁),該等證據之作成或取得均無違法或不當之情況存在,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具有證據能力。
三、復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所為之規範;至非供述證據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並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其無證據能力。復按自行透過錄音、錄影等方式蒐證,苟其採用之方法合乎法定程序,所取得之書證、物證復無偽、變造或摻雜個人主觀意見之情形,則該錄音、錄影所錄取之聲音或畫面,既係憑機械力拍錄,未經人為操控,自有證據能力;法院得視該錄音、錄影帶為物證,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之規定,勘驗調查,如係以該錄音譯文或錄影畫面為證據資料,而該等譯文或畫面復經檢察官或法院勘驗,認與錄音、錄影內容相符,製成勘驗筆錄附卷時,該筆錄即得視為書證,如已依同法第165條第1項規定,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該勘驗筆錄亦非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36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㈠被告及辯護人雖均辯稱:本案錄音錄影係經過剪接云云(見本院卷第133頁),惟卷附現場錄影檔案及錄音檔案均係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非屬人類意思表達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又上開錄音錄影均係告訴人丁○○及其父親持用行動電話攝錄而得,業經證人即告訴人丁○○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23-124頁),非公務員違法取得;又被告懷疑影片經過剪接之情形,係指摘該錄影檔案並未錄得告訴人與被告間全程對話內容,前經證人即被告配偶甲○○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告訴人拿手機、安全帽在伊住所門口晃來晃去,一直講恐嚇言語,影片不完整,一開始告訴人係從哪個方向來伊住處門口,是從其住處或電梯出來,是不是出來以後就盯著、偷窺伊,若告訴人沒有刻意看,是不是會看到,伊懷疑影片經過剪接,是指該影片沒有拍到錄影前告訴人當時對話內容等語甚詳(見本院卷第83-85頁),然依證人即告訴人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天是伊父親錄影,錄音是伊所錄得,發生本案事情始而開始攝錄,可以看到前面有一段沒有錄到,就是因為一開始伊等只是詢問被告配偶到底在拍什麼,不知道被告後續會有這些動作,伊父親始而開始錄影,伊始而開始錄音,並不是從頭就開始攝錄;錄影、錄音並沒有經過剪接,一開始沒有拍到是因為就拍到那邊,一開始伊父親看狀況不對,始而開始拍,後來比較沒有在爭執,伊父親就沒有繼續拍攝,錄音是伊繼續放著沒有關掉;且當時伊與被告都站在門前面對面,因為拍攝角度原因,拍攝不是很清楚,影片是從頭到尾連續,並沒有剪接,若被告想針對影片進行檢查都沒問題等語(見本院卷第123-128頁),證述事出突然,始於本案爭執發生過程中,持用行動電話錄影及錄音等情甚詳;又經本院當庭勘驗上開錄影及錄音檔案,固然僅錄得與本案事實相關之影像及音訊片段,然該段落之錄影影像及錄音音訊內容始終連續,並無任何不自然跳動、剪接、畫面空白、中斷或停頓之情形,且該錄音與錄影檔案所錄得在場之人陳述內容確實相同,並無被告及辯護人所稱經剪接,甚至後製之情形,此有本院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3-80頁),自難僅以該等錄音及錄影內容並未錄得本案案發前其餘爭吵片段,遽謂該錄音及錄影檔案已遭變造、後製而無證據能力,是被告及辯護人此部分所辯,自屬無據。此項證據資料既與本案犯罪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並經本院依法踐行證據調查程序,應認有證據能力。
 ㈡本案下引之其他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皆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無證據證明有何偽造、變造或公務員違法取得之情事,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自得作為證據,而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根據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辯稱:伊講述「恁爸乎你死(臺語)」等語當時,伊在住所客廳,並沒有指名道姓或針對任何人,這句話是伊情緒上語言云云,辯護人復為被告辯護稱:被告是在住處內發洩情緒,沒有指名道姓,被告講述「恁爸乎你死(臺語)」等語,沒有針對任何人,且雙方也沒有面對面云云。惟查:
  ㈠被告有於前開時、地,陳稱:「恁爸乎你死(臺語)」等語等情,業為被告所自承(見本院卷第71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丁○○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人即當時在場之甲○○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情節均相符合【丁○○部分: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6991號偵查卷宗(下稱偵卷)第23-25、27-29、63-64頁、本院卷第121-130頁;甲○○部分:見本院卷第80-85頁】,且有職務報告書1紙、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行動電話錄影暨錄音譯文各1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5、33-39、41-45頁),復經本院勘驗錄影及錄音光碟屬實,此有本院勘驗筆錄1份附卷供參(見本院卷第73-80頁),足認此部分事實應認定。
  ㈡被告及辯護人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且恐嚇者,亦僅以通知加害之事使人恐怖為已足,不必果有加害之意思,更不須有實施加害之行為。蓋恐嚇罪之判斷重點,實係在於被告之行為是否足以使人心生畏懼,致危害安全。至於危害通知之方法,亦無限制,無論明示之言語、文字、動作或暗示其如不從將加危害,苟已足使對方理解其意義之所在,並足以影響其意思之決定與行動自由者均屬之。至於被害人是否心生畏懼,亦應本於社會客觀經驗法則以為判斷基準(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5480號、81年度台上字第867號、52年台上字第75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⒈經本院當庭勘驗現場錄影及錄音檔案,依如附件所示勘驗結果顯示,告訴人確實有因被告之配偶究否持行動電話對告訴人及其家屬進行側錄乙事,與被告及其配偶發生口角爭執無訛,此有本院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3-80頁),足見雙方已生不快;依勘驗錄影畫面所揭,被告係於告訴人站立於被告住所門口進行究責之際,大聲表示:「恁爸乎你死(臺語)」等語,核諸該等文字內容,已明確含有傷害告訴人生命、身體之意,且由被告出言之時空背影及言語內容以觀,確係意在對告訴人表示其內心之不滿及憤怒;又被告是時確有情緒控制不穩乙情,亦經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85頁);參以案發當時除上開爭執外,被告並未與其他第三人有所爭執,業經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案發當時,被告在家並沒有與伊、在家兩個小孩或其他人發生口角爭執,被告情緒控制不穩,不會對伊罵「幹你娘」、「機掰」、「恁爸乎你死」等語甚詳(見本院卷第85頁);而被告所為前開恫詞當時,對外僅鎖閉大門,其住所內外尚可輕易進行口語傳達、溝通,前經本院勘驗屬實,亦有現場錄影畫面截圖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1-101頁),足見被告前開恫詞確有針對性。
 ⒉衡酌社會常情,一般有理解事務能力之人處於相同狀況下,應能感受被告上開用詞業已摻有情緒性、積極侵害之意思表達,客觀上已足使受通知者心生恐懼而有不安全之感受,顯屬惡害通知無疑,且告訴人因而心生畏懼乙情,前經證人即告訴人丁○○於本院審理時時證述:伊當時非常害怕,被告突然作此陳述動作,伊嚇到,因為父母親還在後面,伊必須保護其等,伊擔心被告真的會衝出來,伊必須武裝自己,讓自己看起來不要太害怕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125頁),是被告上開恐嚇言語,顯已達足生危害於告訴人安全之程度,至為灼然。又上開言語爭執過程中被告不滿情緒充斥,堪認被告對其向告訴人所為之言語為惡害通知乙節應有所認識,適堪認定被告係出於恐嚇之犯意而為上開言語之通知明甚。是被告及其辯護人雖以被告未指名道姓,未針對任何人云云置辯,自無可採。
  ㈢綜上所述,被告及辯護人前揭所辯,並無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為鄰居關係,本應和睦相處,前因細故發生爭執,竟不思循以和平對談或其他合法方式解決爭執,反以言詞恫嚇告訴人,造成告訴人心生畏懼不安,缺乏尊重他人之法治觀念,所為應予非難,又被告犯後飾詞否認犯行,未見悔意,復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及告訴代理人均當庭陳明請從重量刑等語(見本院卷第138頁),兼衡被告除前於83年間,因賭博案件,經法院判決科刑之前科外,今逾28年再無其他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供參(見本院卷第11-12頁),素行尚可,暨其高中畢業學歷、目前已退休,健康狀況非佳,須扶養未成年子女2名及家境小康之生活狀況,業據被告陳明在卷(詳如本院卷第136頁所示),且有李啟澤診所診斷證明書1紙附卷供參(見本院卷第5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順淑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一、「0000000吳柏恆.MOV」
㈠錄影時間0時0分0秒許起至0時0分5秒許止
被告:臭機掰。
杜雪萍:你臭機掰。
告訴人:再罵啊。(大吼)
杜雪萍:人家進去電梯,你給人家拍什麼?
告訴人:我都錄下來了。

㈡錄影時間0時0分6秒起至0時0分11秒許止
(杜雪萍站在告訴人住所不鏽鋼造型非實面大門內,鏡頭朝向被告住所拍攝,告訴人站立於被告住所大門外,被告住所大門亦為不鏽鋼造型非實面設計,被告站於前開住所門前與告訴人對話)
被告:好,錄錄錄,你儘管錄,幹你娘臭機掰。
杜雪萍:你臭機掰,你、你女人、你不夠嗎?

㈢錄影時間0時0分12秒起至0時0分38秒止
(杜雪萍開啟告訴人住所不鏽鋼大門,站在門口處,告訴人走回其住所大門外,對杜雪萍小聲陳稱:不要管等語,再度返回被告家前開住所大門門口站立)
杜雪萍:欸,你給他不夠嗎,為什麼他打開嘴巴就一直臭機掰、
        臭機掰?
吳太太:你在我門口叫囂喔,你現在是在我門口叫囂喔,你要搞
        清楚喔。
告訴人:是你在叫囂喔。
杜雪萍:你先叫囂,什麼叫你門口叫囂?
告訴人:什麼叫在你門口叫囂?
吳太太:…
杜雪萍:你要找什麼事,你出來說,一直宅在家裡面挑釁。
        …
吳太太:我在家裡面…
杜雪萍:你有膽子你出來,你為什麼一直在家裡面挑釁,很多次
        了。(杜雪萍將告訴人住所大門關上)

㈣錄影時間0時0分39秒許起至0時1分4秒許止
被告:幹你娘機掰,恁爸給你死。
杜雪萍:你敢、你敢?
告訴人:怕你喔。(告訴人頭部靠近被告住所大門前,朝內大喊)
杜雪萍:怕喔,你敢?
被告:你把他拍起來,現在把他拍起來。
杜雪萍:你敢?下去樓下,哥哥叫他下去樓下,你敢?下去樓下
        。
吳太太:在吼,在低吼,在吼來吼去。
告訴人:誰先的?
杜雪萍:你叫他下去樓下,整天別人在電梯裡面,一直拍別人,
        是在拍三小?給我拍了好幾次了。

㈤錄影時間0時1分5秒許起至0時1分40秒許止
 (杜雪萍再度開啟告訴人住所大門)
杜雪萍:給我拍好幾次了,我都不想說,警察來還不承認,說沒
        有(此時鏡頭朝告訴人住所內拍攝),警察來還不承認,還
        說沒有?自己做錯事,被別人告,然後難受,整天一直
        要找事情耶。
告訴人:站在那邊也在那邊拿一支手機拍拍拍,不知道在拍什麼
        ?
 (杜雪萍將告訴人住所大門關上)
杜雪萍:整天一直拍我,我都不想說了。

㈥錄影時間0時1分41秒許起至0時3分2秒止
 (鏡頭繼續朝被告住所方向拍攝)
被告:進來啊。
告訴人:我為什麼要進去?
被告:影片都在,沒關係,幹你老,臭機掰。
杜雪萍:整天一直臭機掰、臭機掰。
(告訴人回頭向杜雪萍比一個「噓」手勢)
吳太太:在我門口叫囂,還在那邊侵門踏戶,還在那裡邊…
杜雪萍:侵名打戶。
告訴人:是誰先沒有經過別人同意然後拍?啊我問你,你在拍什
        麼,啊你在大聲什麼,我好好問你你在拍什麼?啊你在
        搞什麼意思?
杜雪萍:人家問你在拍什麼,你在大聲什麼,你連一個小孩子都
        不放過。
(此時杜雪萍開啟告訴人住所大門,告訴人走向杜雪萍並朝杜雪萍陳稱:不要吵…等語)
杜雪萍:你們老了,做一個大人連一個小孩都不放過,惦惦不想
        說,…給別人挑釁啦。
(杜雪萍身旁不詳男子出聲要求杜雪萍安靜不要講話)
告訴人:是誰莫名其妙,搞清楚一點好不好?
杜雪萍:整天放火喊救火。
告訴人:連等電梯都不安穩捏。
杜雪萍:每天放火再叫救火,我等電梯我惹到你哪裡了嗎,電梯
        、我沒辦法等電梯嗎?不是啊,他整天人家在等電梯,
        他就在那裡挑釁啦。
杜雪萍:不怕死,有膽就出來。
(告訴人轉身面向杜雪萍)
告訴人:不要講這種話,你是白癡嗎?

㈦錄影時間0時3分3秒許起至0時4分2秒許止
被告:侵門踏戶,幹你娘機掰。
告訴人:好啦。
被告:侵門踏戶,你都不懂。
告訴人:好啦。
吳太太:我在家裡,你怎麼知道我在幹嘛?我在家裡我在幹嘛,
        你怎麼知道?
告訴人:我怎麼知道?我眼睛沒有瞎耶,大姊。
吳太太:你看我家幹嘛?
告訴人:ㄟ我走進去,我就直直地看著前面也有問題?
吳太太:你看我家…
被告:這個番仔,不用理他。
告訴人:我直直地打開…
吳太太:你去報警、你去報警。
告訴人:你有問題,你去報警啊。
杜雪萍:你報警來啊。
吳太太:你是在我家門口吼,你在我家門口吼。
告訴人:你先叫我的捏。
吳太太:誰叫你啊?
告訴人:你先叫我的捏。
吳太太:誰叫你啊?
告訴人:我問你再拍什麼?你就開始出來罵,你在罵什麼意思?
吳太太:你沒有看著我,誰知道我在拍什麼,你在我門口問我拍
        什麼?我拿…
杜雪萍:你每次都在門…
告訴人:你的手機對著我。
(告訴人站在被告住所門口,朝內大吼)
吳太太:誰對著你?
杜雪萍:你每次都在門,都在家裡面拍人的,你拍我幾次了你說
        ,你拍我幾次你自己說。
被告:瘋子…
告訴人:不承認啦,做錯都不承認啦。
杜雪萍:你也有家庭要養啦,我也有家庭要養啦 。
被告:幹你娘,恁爸跟你們這種瘋子…
告訴人:什麼啦什麼啦,說什麼啦…

二、「IMG-0489.MOV」
(杜雪萍站在告訴人住所內,朝大門門口處拍攝)
杜雪萍:你出來,你出來。
吳太太:…報警,…,嗆…
被告:幹你娘機掰,跟這種瘋子喔。
杜雪萍: 你才是瘋子勒,整天機掰機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