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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智易字第 8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智易字第8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家聖


選任辯護人  施驊陞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43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陳家聖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罪,而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杜忠誥已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向本院具狀撤回對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之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增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24319號
  被   告 陳家聖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家聖於民國111年9月19日前某日,自友人蔡篤釗(另為不起訴處分)處無償取得書法家杜忠誥之偽造書法作品(其上簽有杜忠誥姓名及蓋有杜忠誥之印文,下稱本案書法),陳家聖經蔡篤釗之告知,明知本案書法並非杜忠誥之書法作品,竟意圖散布,於000年0月間在Yahoo奇摩拍賣網站上,使用帳號「crZZ0000000000」,設立「清水電機工業有限公司」賣場,以新臺幣(下同)1萬2800元販賣本案書法,並以「杜忠誥高規格珠砂行書 目前台灣最高水平書法家 行情價約10萬元 朋友寄賣12800元 長度約138公分寬度約38公分#杜忠誥#書法家#稀有#投資」等文字廣告,供不特定顧客上網訂購,並於000年0月00日出售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因而獲利1萬2800元。
二、案經杜忠誥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家聖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販賣本案書法,但不知道是偽造的,否認違反著作權法。
2
告訴人杜忠誥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
本案書法之紙張材質、筆觸,都看得出來不是我的作品。
3
證人及同案被告蔡篤釗於偵查中之證述
被告曾經買了很多我的作品,我有送被告一幅告訴人書法的贗品,我有跟告訴人說是假的,不能販售,被告說要自己收藏,沒有要拿去買賣,後來才知道被告拿去販售被抓到等語。
4
Yahoo奇摩拍賣網站帳號資訊
被告係「crZZ0000000000」帳號之使用者之事實。
5
「清水電機工業有限公司」賣場網頁截圖、本案書法照片
被告以「清水電機工業有限公司」賣場販賣本案書法之事實。
二、核被告陳家聖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罪嫌。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檢 察 官 郭  逵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高淑滿
所犯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
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
持有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 6 月以上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 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
87 條第 4 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