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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智附民字第 16 號刑事裁定
112年度智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風雅小舖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名玉
被 告 朱加其
何彥騏律師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 言詞辯論終結, 嗣因原告提出「民事撤回 起訴狀」 撤回起訴,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有 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鄭雅云 書記官 陳慧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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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