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07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亞哲
籍設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841號),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
自白犯罪,本院認宜改以
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易字第529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亞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含
主刑及
沒收)。附表編號2至13所
宣告罰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捌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補充補充被告黃亞哲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一)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
竊盜罪;如附表編號2至1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7條之
侵占離本人所
持有之物罪。如附表編號13所為,因未能查得被害人為何,且遺失或失竊之時、地均不明,依罪疑有利於被告原則,認被告係於同一時、地拾得後侵占入己,論以1罪。被告所犯上開13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爰審酌被告:⑴前曾有犯竊盜、侵占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⑵賡續為本件竊盜、侵占犯行,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欠缺法治觀念;⑶犯後終能坦認犯行之態度;⑷附表編號1、7至9犯行之贓物均已由被害人領回,兼衡其行竊及各次侵占遺失物財物價值、犯罪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諭知拘役易科罰金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定附表編號2至13所宣告刑應執行之刑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竊得、侵占之物品,均屬被告犯罪所得,其中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6、10至13所示侵占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編號1、7至9所示之贓物均已發還各被害人,有證人鄒彥宸、吳徐揚恩、蘇愷翔、黃于珊之警詢筆錄、贓證物領據1紙、贓物認領保管單3紙附卷可憑(見偵卷第50頁、第57頁、第61頁、第65頁、第101至107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即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二)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3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7款、第38條之1第1項。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德鑫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高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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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亞哲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黃亞哲犯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1所示財物沒收之。 |
| | 黃亞哲犯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2所示財物沒收之。 |
| | 黃亞哲犯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5所示財物沒收之。 |
| | 黃亞哲犯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6所示財物沒收之。 |
| | 黃亞哲犯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7所示財物沒收之。 |
| | 黃亞哲犯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黃亞哲犯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黃亞哲犯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黃亞哲犯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起訴書附表編號21所示財物沒收之。 |
| | 黃亞哲犯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起訴書附表編號22所示財物沒收之。 |
| | 黃亞哲犯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起訴書附表編號24所示財物沒收之。 |
|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附表編號1至10、13、14、23、25至29 | 黃亞哲犯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10、13、14、23、25至29所示財物沒收之。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
竊盜罪,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3841號
被 告 黃亞哲 男 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里○○○路000號(臺中市○○區○○○○○○
○○○○○○○○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亞哲於民國110年1月1日17時21分許,進入位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家樂福公司)文心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竊取價值新臺幣92元之「真好家芝麻油」1瓶,放入其
攜帶之包包內,並由賣場收銀機旁之出口離開,惟隨即遭賣場安全課人員攔下,並報警到場處理。
二、黃亞哲於108年11月底至110年1月1日間,在不詳地點拾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將該等物品
予以侵占入己。
嗣黃亞哲因於上開一、
所載之時地竊取財物,經警到場對其以
現行犯身犯
逮捕後,進行
附帶搜索時,在黃亞哲身上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家樂福公司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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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矢口否認有何竊盜及侵占遺失物之犯行,辯稱:係有個無形的叫伊去拿芝麻油,伊出去2、3趟他還是叫伊回來,伊身上沒有錢,本來想要直接跟店家要,後來不想買忘記放回去;悠遊卡、身分證都是在不同的地方撿來的,原本要交給警察,但忘記了,伊有收集卡片的習慣云云。 |
| 證人即告訴 代理人鄒彥宸(家樂福公司文心店安全課警衛長)於警詢中之陳述。 | |
| 證人即被害人吳徐揚恩、蘇愷翔、黃于珊、胡予茜、鄭尹睿、管中健、周珈均、廖國風、韓宗霖、鄭靖蓉於警詢中之陳述。 | |
| 家樂福文心店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真好家芝麻油照片、贓物領具。 | |
| 如附表所示物品照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偽冒 暨安控規劃科簡便行文表及所附信用卡申請人資料、台新銀行信用卡申請書、鼎鼎聯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回函、贓物認領保管單、本署公務電話紀錄。 | |
二、所犯法條及論罪:
核被告黃亞哲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等罪嫌。被告所犯侵占遺失物罪部分,就附表編號11、12、15至22、24等(共11個)查得特定被害人之物品,因被害人不同,且各被害人所遺失或失竊物品之時間、地點均不同,被告又
自承係在不同之地點拾得,足認被告係分別基於侵占不同遺失物之犯意予以侵入己,應分別論罪;至其餘未能查得特定被害人之物品(共18個),因無以查得各自被害人遺失或失竊之時間、地點,故以最有利於被告之方式認定,推認係於同一時、地拾得後予以侵占入己,僅論以1罪。被告本件所犯1次竊盜罪、12次侵占遺失物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檢 察 官 林岳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采慧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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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悠遊卡(卡號0000000000號;無記名;餘額新臺幣【下同】負7元)1張 | | |
| | 悠遊卡(卡號0000000000 號;無記名;餘額1元)1張 | | |
| | 悠遊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餘額負7元)1張 | | |
| | 悠遊卡(卡號0000000000號;無記名;餘額0元)1張 | | |
| | 悠遊卡(卡號0000000000號;無記名;餘額11元)1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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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悠遊卡(卡號0000000000號;無記名;餘額11元)1張 | | |
| | 悠遊卡(卡號0000000000號;無記名;餘額1元)1張 | | |
| | 悠遊卡(卡號0000000000號;無記名;餘額3元)1張 | | |
| | 悠遊卡(卡號0000000000號;無記名;餘額0元)1張 | | |
| | | |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至臺中市○○區○○路000號間某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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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麥當勞點點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1張 | | |
| | 麥當勞點點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1張 | | |
| | 中國信託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1張 | | |
| | 中國信託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1張 | | |
| | 台新Richart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1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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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之臺中大遠東百貨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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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CASH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1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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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CASH2.0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1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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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樂福GIFT CARD(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1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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