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簡字第1496號
被 告 趙以萍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8日所為之判決
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附件五即關於「甲○○於臺中市私立好兒童文理短期補習班、台中市私立立立幼兒園原申報與應申報投保金額之保險費差額明細表」應予補充更正如本裁定附表
所載。
理 由
一、
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
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
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附件五即關於「甲○○於臺中市私立好兒童文理短期補習班、台中市私立立立幼兒園原申報與應申報投保金額之保險費差額明細表」之記載
顯有缺漏,與本件判決犯罪事實欄一、第2頁第25、26行記載「如附件五『保費差額』欄所示減免繳交之健保費共23,722元」(見本院111年度易字第2139號卷第187、188頁)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補充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載。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皇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吳佳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