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聲字第30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嘉瑋
上列
聲請人因
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9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嘉瑋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拾柒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張嘉瑋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
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
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5、7、8、10、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係得
易科罰金或易服
社會勞動之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6、9、1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係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等附卷
可稽。又本件受刑人於民國112年8月1日具狀向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列案件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
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
可佐。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復
審酌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前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2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如附表編號9所示4罪,前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47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嗣經
上訴,經臺中高分院以111年度上易字第996號
駁回上訴確定。又如附表編號1至4、6至10、12所示各罪,均係侵害他人財產
法益之
竊盜罪,罪質相同,犯罪情節類似,然犯罪時間介於108年12月5日至000年0月00日間,犯罪時間部分相近、部分則已有相當間隔,且與附表編號5所示之散布文字
誹謗罪、附表編號11所示之吸食毒品駕車以他法致生道路往來危險致人於死罪,係屬侵害不同法益之犯罪,罪質有異,考量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兼顧其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施以矯正之必要性、
日後復歸社會更生,暨受刑人於本院函詢其對本件聲請定執行之刑案件表示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
等情,有本院陳述意見表
附卷可稽,
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錫泓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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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表編號1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939號) | | 附表編號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45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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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期徒刑3月(共2罪) 有期徒刑4月(共4罪) 有期徒刑5月(共5罪) | | 有期徒刑7月(共10罪)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共2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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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表編號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1年4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453號) | | 附表編號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45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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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期徒刑5月(共2罪) 有期徒刑4月(共2罪) 有期徒刑3月 | | |
| | 108年12月5日至109年5月11日4時22分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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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表編號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462號);附表編號1至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臺中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39號) | | 附表編號9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4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