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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聲字第 373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73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承政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112年度簡字第133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承政羈押至今一直反省與自責,因為被告是單親家庭,尚有母親須照料,也沒辦法提出交保金,希望法官能給被告停止羈押的機會,讓被告每星期至警局報到,之後不會逃避刑責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2日裁定准予羈押。被告雖以前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被告因另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來函洽借執行,本院同意後,被告已於112年11月24日起送法務部○○○○○○○○附設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11月3日中檢介金群112觀執助47字第167821號函、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在卷可證,是自被告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時起,被告係因另案執行觀察、勒戒,本案審判中之羈押狀態已不存在,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