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聲字第373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承政
上列
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112年度簡字第1330號),聲請
具保停止
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陳承政羈押至今一直反省與自責,因為被告是單親家庭,尚有母親須照料,也沒辦法提出交保金,希望法官能給被告停止羈押的機會,讓被告每星期至警局報到,之後不會逃避刑責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2日裁定准予羈押。被告雖以前詞聲請
具保停止羈押,然被告因
另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來函洽借執行,本院同意後,被告已於112年11月24日起送法務部○○○○○○○○附設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
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11月3日中檢介金群112觀執助47字第167821號函、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觀察勒戒處分執行
指揮書在卷
可證,是自被告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時起,被告係因另案執行觀察、勒戒,本案審判中之羈押狀態已不存在,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傅可晴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