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聲字第38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承輝
上列
聲請人因
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5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承輝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賴承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法聲請
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
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
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
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
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復按有二個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
而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
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已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6、7、8、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3、4、5、1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依
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經具狀請求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所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
調查表在卷
可稽,故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
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法院就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但仍有應受
法律內部性界限與外部性界限之限制。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即附表編號1至6、7、9、10所定應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8所示宣告刑之總和)與外部性界限(即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限制。爰
審酌本院前已寄送
定應執行刑詢問意見表予受刑人,請受刑人於收受後3日內表示意見,
受刑人於收受本院上開陳述意見函後,具狀表示無意見,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陳述意見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5-59頁);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
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傅可晴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表:受刑人賴承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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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12年2月18日、112年3月7日 (聲請書附表載為:112年2月18日至112年3月7日)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13536號、第14967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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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0252號 (編號2經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65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於112年8月3日確定) | |
| | 編號1至6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35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3月,於112年12月18日確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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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號1至6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35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3月,於112年12月18日確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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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有期徒刑6月(1次) 有期徒刑4月(2次) 有期徒刑3月(2次) |
| | | | 112年1月29日、112年2月13日、112年2月16日 (聲請書附表載為:112年1月29日至112年2月16日)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26211號、第26227號、第26789號、第27517號、第29890號、第31897號、第31930號、第3618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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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4510號 (編號7經本院以112年度中簡字第219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於112年11月7日確定) |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5527號 (編號9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267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於112年12月5日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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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年1月29日、112年2月22日 (聲請書附表載為:112年1月29日至112年2月22日) |
|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26211號、第26227號、第26789號、第27517號、第29890號、第31897號、第31930號、第3618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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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5526號 (編號10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267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於112年12月5日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