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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聲字第 390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9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麗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13433號、112年度執聲字第36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  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正當,應予准許。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及本院函知受刑人得就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具狀表示無意見,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稽等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所示其他案件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嘉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成年人與少年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4年10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0年1月27日
112年2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35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27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
第1448號
112年度中簡字
第1340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15日
112年9月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台上字
第105號
112年度中簡字
第134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2月9日
112年10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