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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聲字第 392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9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崇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6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而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就前揭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提出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調查表在卷可佐,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具體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自各行為此間之關聯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為整體評價,並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函詢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受刑人表示:請從輕量刑,其入獄服刑期間深感悔悟,望法院能體諒受刑人家中尚有高齡75歲祖母,且行動不便無人照顧,能讓受刑人早日返家陪伴祖母及年幼弟弟等語有本院刑事庭民國112年12月29日中院平刑捷112聲3923號函、送達證書及本院陳述意見表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41至45頁)等一切情狀,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咏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有期徒刑1年2月共3
有期徒刑1年4月,共30
有期徒刑1年5月,共5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3月共3
犯 罪 日 期
109年12月30日
109年11月16至109年11月18日
109年11月24日至109年12月28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毒偵字第5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11225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虎簡字第113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599號
109年度訴字第246號
判決日期
110年6月16日
110年8月27日
110年10月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虎簡字第113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599號
109年度訴字第24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9月16日
110年9月22日
110年11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執字第23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執字第11875號
112年度執更字第1129號
(編號2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執字第27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更字第1129號
(編號2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

編    號
4
5
(空白)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共3
有期徒刑1年3月共2
有期徒刑1年1月共6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1月18日至109年12月26日
109年11月19至109年11月20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2952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146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434號等
111年度金訴字第698號

判決日期
111年3月29日
111年7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434號等
111年度金訴字第69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5月3日
111年8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執字第13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更字第1129號
(編號2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執字第11193號
112年度執更字第1129號
(編號2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