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12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1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水勝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131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水勝犯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被告楊水勝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僅需記載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並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先予敘明。
二、犯罪事實:
  楊水勝於民國104年1月前某日起擔任顏序股份有限公司(103年7月址設臺中市○○區○○○街00號,於104年12月遷移至臺中市○區○○路00號5樓之6,下稱顏序公司,已於108年11月11日解散登記)之實際負責人,負責顏序公司經營、財務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其知悉營業人應依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實際情況,據實開立統一發票,竟為下列犯行:
 ㈠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知悉顏序公司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未實際銷貨予如附表一所示營業人,仍於附表一所示每2個月為1期之申報各期營業稅前之各發票開立期間內某時許,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共計48紙,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3345萬2691元、稅額167萬2634元,並將該等不實統一發票交予附表一所示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該等營業人取得上開不實統一發票後,提出附表一其中42紙、銷售額合計3020萬1262元之統一發票充當進項憑證,由該等營業人持以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分別申報扣抵各期銷項稅額,因而幫助如附表一所示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額計151萬63元(附表一編號3鑛達工業有限公司之發票號碼QA00000000、QA00000000、QA00000000及編號4之彪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未申報扣抵而未發生逃漏營業稅之結果),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㈡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詐術逃漏稅捐之犯意,為掩飾上開虛開統一發票之犯行,知悉顏序公司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未實際向如附表二所示營業人購買貨物,仍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共計36紙,銷售額合計3372萬6491元、稅額168萬6326元之統一發票,充當顏序公司之進項憑證,再委由不知情之記帳業者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顏序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401報表),向稅捐稽徵機關行使申報不實之進項金額及稅額,申報扣抵顏序公司104年7至8月之營業稅,以此不正當方法使顏序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共計1萬9208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三、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為佐:
 ㈠被告楊水勝之國稅局談話紀錄、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趙浩盛、賴美真、劉秋彤、黃雅琪、李蘭英、莊旭彬、王衍漳、呂嘉成、孔婕妤、陳谷幸、許銘峰、施於準、李英芝之國稅局談話紀錄及偵查中之證述。
 ㈢證人盧朝亮、林献堂、羅澤宗、汪自力、巫美玲、鐘煌乾之國稅局談話紀錄。
 ㈣證人許戎尉、黃先貴、程閔哲、鍾美珍於偵查中之證述。
 ㈤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卷宗部分:顏序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案情報告(第3至32頁)、顏序公司涉嫌開立及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案檢附文件明細表(第33至34頁)、顏序公司104年1-2月期至104年11-12月期進銷項交易流程表(第35頁)、顏序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第37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1年5月25日中區國稅四字第1110005260B號函及所附資料(第447至510頁)。
 ⒈顏序公司之相關資料: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第39頁)、逐期計算虛進虛銷(含冒退稅額)應補徵稅額及漏稅額計算表(第41頁)、逐期計算上游各家營業人虛銷發票銷售額及稅額明細表(進項來源)(第43頁)、逐期計算下游各家營業人虛進發票銷售額及稅額明細表(銷項去路)(第45頁)、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第47至78頁)、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結果(進項來源明細)111年2月25日製表(第79至80頁)、10年8月12日製表(第247至248頁)、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結果(銷項去路明細)111年2月25日製表(第81至83頁、110年8月12日製表(第249至250頁)、申報書查詢結果及104年2月至104年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第85至97頁)、102至104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第99至105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資料(第107至133頁)、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第135至151)、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第229至230頁)、帳簿憑證簽收單(第309頁)。
 ⒉金品先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相關資料: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資料(第321至323頁)、說明書乙份(第333頁)、104年度與顏序公司之交易明細與統一發票影本(第334至341頁)、玉山銀行古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先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第342、345頁)、玉山銀行古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金品先有限公司)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第343至344、346至348頁)。
 ⒊阿里大全球創富有限公司相關資料: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資料(第349至351頁)、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結果(進項來源明細)(第361至364頁)、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結果(銷項去路明細)(第365頁)、104年度綜合所得稅BNA給付清單(第367頁)、104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369頁)、申報書(第371頁)。
 ⒋尚大科技有限公司相關資料: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資料(第381至383頁)。
 ⒌晴康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資料: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資料(第395至397頁)、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結果(進項來源明細)(第415至420頁)、申報書查詢結果(第421頁)、全國進口報單總細項資料(第423至424頁)、全國出口報單總細項資料清單(第425頁)、證人羅澤宗出具之說明書1紙(第429頁)。
 ⒍全球商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資料: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資料(第439至445頁)、104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第525頁)、康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冊(第532頁)、康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簽到簿(第533頁)、103年度之109年度進銷項明細(第534頁)、全球商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3年至107年取得及開立發票對象彙整表(第540頁)。
 ⒎圓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資料: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資料(第547至550頁)、與顏序公司交易之轉帳傳票影本、統一發票影本(第556至564頁)。
 ⒏騜瀧有限公司相關資料: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資料(第571至573頁)、與顏序公司交易之統一發票影本(第581至583頁)、與顏序公司交易之設備照片(第585至586頁)、臺灣企銀成功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騜瀧有限公司)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第587至588頁)、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第591頁)、財產目錄(第593至595頁)。
 ⒐鑛達工業有限公司相關資料: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資料(第597至599頁)、與顏序公司交易之合作協議書、統一發票影本及鑛達工業開立予顏序公司之支票影本(第607至611頁)、與顏序公司交易之設備照片(第613至619頁)、開立予神錡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發票影本(第621至625頁)。     
 ⒑承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相關資料: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資料(第631至635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0年6月15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100018287D號函文檢附承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移送書及稽查報告影本(第639至661頁)。
 ⒒萬達亨有限公司相關資料: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資料(第663至665頁)、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緝字第225、226號起訴處分書《被告孫郁盛、呂嘉成之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第669至675頁)、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6742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張簡聖桂、黃凰明之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第678至683頁)、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8年8月19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80005972B號函文檢附刑事案件告發書、分析報告、進銷項異常分析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影本(第685頁)。
 ⒓鈐蔚實業有限公司相關資料:鈐蔚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出具之說明書(第739至740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資料(第741至747頁)。
 ⒔榮晟企業有限公司相關資料: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資料(第749至755頁)、104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第763至766頁)、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結果(進項來源明細)(第791至800頁)、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結果(銷項去路明細)(第801至802頁)。
 ⒕淳風貿易有限公司相關資料: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資料(第815至821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同稽徵所110年10月26日財北國稅大同營業字第1100606178號函文檢附淳風貿易有限公司說明函(第823至825頁)。
 ⒖多利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資料: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資料(第923至927頁)、多利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現金支出傳票影本、顏序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影本(第843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7年7月13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70009963號刑事案件移送書(第931至932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第933至949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重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被告吳芳妤、徐祖寧、施又新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第951至958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44號民事判決《被告多利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第959至961頁)、多利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1日多利字第110122101號函文(第965頁)、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第967頁)。
 ⒗彪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資料: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資料(第857至861頁)、110年10月26日彪稅字第110102502號函文(第865至871頁)、綠島生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第893至894頁)、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結果(進項來源明細)(第883至888頁)、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結果(銷項去路明細)(第889頁)、104至105年度申報書(第891至892頁)。
 ⒘裕果生技有限公司相關資料: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資料(第899至901頁)、怡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4家營業人刑事案件告發通報下游明細表(第905頁)、111年2月7日中區國稅四字第1110001142號刑事案件告發書(第907至910頁)
 ⒙明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資料: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資料(第979至982頁)、明豐營造104年股東會議事錄(第993至994頁)。
 ⒚青葉科技有限公司相關資料: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資料(第999至1001頁)、全球商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營業人涉嫌取得及開立予其他異常營業人之統一發票匯總金額明細表(第1005至1038頁)。
 ㈥111年度他字第7127號卷宗部分: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1年8月25日中區國稅民權銷售字第1110607606號刑事案件告發書(第31至32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112年3月23日中區國稅民權銷售字第1121617476號函文檢附顏序公司購買統一發票歷次簽領及請領相關資料(第35至62頁)。
 ㈦111年度交查字第365號卷一部分: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24013號起訴書《被告黃先貴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第61至71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上訴字第87號上訴書《被告黃先貴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第77至79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5657號起訴書《被告陳素雲、陳明潤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第187至201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聲撤字第5號撤回起訴書《被告陳明潤違反稅捐稽徵法案》(第203至205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5129號起訴書《被告李俊鋒、施於準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第207至213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7611號緩起訴處分書《被告李蘭英違反公司法等案》(第215至218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695號起訴書《被告鐘煌乾之商業會計法等案》(第375至381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14號刑事判決《被告黃先貴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第73至76頁)、證人施於準111年11月23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程序庭呈之說明書乙份(第261頁)鈐蔚實業有限公司之現金支出傳票影本5份、三聯式統一發票影本2份(第263至269頁)、玉山銀行古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鈐蔚實業有限公司)之活期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第271至273頁)、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鈐蔚實業有限公司)活期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第275頁)、鈐蔚公司室內裝潢與承緯工程有限公司簽立之裝潢工程契約書、工程款簽收明細、鈐蔚公司內部裝潢現場拍攝照片(第277至307頁)。
 ㈧111年度交查字第365號卷二部分:臺灣高雄地方檢察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9677號起訴書《被告汪自立、楊水勝違反公司法案件》(第21至25頁)、鈐蔚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陳素雲000年00月0日出具之說明書乙份檢附建物所有權狀、土地所有權狀(第55至59頁)、證人劉秋彤111年12月20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程序庭呈資料《顏序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歷程》(第115至119頁)、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結果、健保WebIR-保險對象投保歷史資料查詢結果(第125至139、143至146、149至153、157至163頁)。
 ㈨112年度偵字第21314號卷宗部分: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2399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吳清財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第71至74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32號刑事判決《被告鐘煌乾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第75至82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616號刑事判決《被告陳素雲違反商業會計法案》(第83至97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46號刑事判決《被告謝明福之詐欺案》(第113至118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緝字第799號起訴書《被告吳清財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第37至70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33286號、107年度偵字第23410號起訴書《被告吳芳妤、徐祖寧、施又新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第99至104頁)。
 ㈩本院卷宗部分: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112年10月17日中區國稅民權銷售字第1120608967號函及檢附資料(第109至141頁)。
四、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⒈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規定均於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9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第43條第1項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41條規定:「(第1項)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犯前項之罪,個人逃漏稅額在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第43條第1項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前開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被告本案犯行,應適用其行為時即修正前之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第1項規定。至同法第47條規定雖亦於此次修法一同修正並生效,惟修正後規定僅係將「有限合夥法規定之有限合夥負責人」新增為該規定可適用之對象,並於條項款次為相應之修正,就本案法律適用而言,尚不生影響,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是應適用裁判時法。
 ⒉另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15條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然此次修正僅涉及將罰金刑之法條文字修正,使其具一貫性,無涉實質規範內容變更,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亦應適用裁判時法。
 ㈡刑法第215條所謂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係指從事業務之人,本於業務上所作成之文書者(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515號判例意旨參照)。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稱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一種(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3677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具從事業務身分之人,明知為業務不實之事項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足以生損害於他人或公眾,仍應有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適用。又營業人應以每2月為1期,製作「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之法定申報義務,而此申報行為既與公司之營業有密切關連,為公司反覆所為之社會行為,其雖非公司經營之主要業務,惟仍不失為附屬於該公司主要營業事項之附隨業務,「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屬業務上作成之文書,是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填載在此申報書而持以向稅捐機關行使,即應成立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2599號、105年度台上字第54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被告係顏序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負責顏序公司經營、財務等業務,即為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2項所定之實際負責業務之人。
 ㈢核被告就附表一所為,除附表一編號3之鑛達工業有限公司發票號碼QA00000000、QA00000000、QA00000000統一發票及編號4之彪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外,均係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就附表一編號3之鑛達工業有限公司發票號碼QA00000000、QA00000000、QA00000000統一發票及編號4之彪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就附表二所為,係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詐術逃漏稅捐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㈣起訴意旨雖認被告就附表一所為均係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載會計憑證罪。惟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其犯罪主體必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係屬因身分或特定關係始能成立之犯罪。不具備上開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並非該罪處罰之對象,必須與具有該身分或特定關係之人共同犯罪,始得適用上揭規定論處罪刑。又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而101年1月4日修正前公司法第8條所稱之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另商業登記法第10條亦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在獨資組織,為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合夥組織者,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商業負責人。故依修正前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並不包含所謂「實際負責人」在內。公司法第8條於101年1月4日修正,增列第3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關於實質董事與登記董事同負公司責任之規定,仍僅限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始有適用。107年8月1日同條項修正刪除「公開發行股票之」法文,實質董事之責任規定始自同年11月1日施行而全面適用於各種類之公司。在此之前,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非商業會計法所定之商業負責人,如未與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共同犯罪,自不能論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629、363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附表一各行為時,均於107年8月1日公司法第8條第3項修正前,被告僅係顏序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復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具顏序公司主辦、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身分,自不得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載會計憑證罪,起訴意旨認被告就附表一部分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容有誤會,惟此部分社會基本事實相同,並經本院補充告知可能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見本院卷第169頁),而未妨礙被告防禦權之保障,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㈤被告於附表一、二各次業務上登載不實內容後持以行使,其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㈥被告就如附表二所示之犯行利用不知情之記帳業者製作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持向稅捐主管機關申報營業稅,為間接正犯
 ㈦罪數:
 ⒈按關於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於經驗、論理上,似難以認定逃漏營業稅,可以符合接續犯之行為概念,是應分別視其犯罪時間係在刑法修正刪除連續犯之前或之後,而分別依連續犯論以一罪,或予分論併罰(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962號、101年度台上字第3275號、101年度台上字第4362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案被告附表一部分犯行,應以營業稅繳納期間即每2個月為1期,就各期幫助逃漏稅捐、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行為,以申報營業稅、統一發票開立「期別」之不同,作為認定罪數之計算基準,而予以分論併罰。而上開各期內之數次舉動,均為實現相同犯罪之單一目的所為,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認定各為接續犯之單一法律行為,均論以一罪。
 ⒉被告就如附表一部分所示各稅期內所犯幫助逃漏稅捐罪、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雖在自然意義上並非完全一致,然均係基於同一犯罪目的,且局部行為重疊,依一般社會通念,係於各稅期間,以一行為犯上開二罪,屬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逃漏稅捐罪。
 ⒊被告就如附表二部分所示取得該等營業人開立之各稅期不實統一發票36紙,均充作顏序公司之進項憑證,據以向稅捐稽徵機關行使申報不實之進項金額及稅額,申報扣抵顏序公司104年7至8月之營業稅,所犯詐術逃漏稅捐罪、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係以一行為犯上開二罪,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詐術逃漏稅捐罪。
 ⒋被告就附表一所示各稅期內之幫助逃漏稅捐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㈧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簡字第211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103年5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符合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所定之要件,且依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前案與本案均為故意犯罪,且依本案被告犯罪情節,並無因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最低本刑致無法處以最低法定本刑,而使其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之罪刑不相當情形,是就附表一、二犯行,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㈨審酌被告為顏序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不思正當經營,明知顏序公司未實際銷貨予如附表一所示各營業人,竟開立不實發票供如附表一所示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而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幫助如附表一所示營業人逃漏稅捐,另向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取具不實進項發票,委由不知情之記帳士填製稅額申報書持以行使,使稅捐稽徵機關無法正確課稅,妨礙課稅之公平性,所為應予非難。惟參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兼衡其係犯罪動機與目的、各期虛開發票之張數與金額、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之數額與對象、詐術逃漏稅捐之金額、行使不實內容業務文書之犯罪情節,暨其自陳智識程度為大專畢業、目前無業、經濟來源為子女、須撫養母親、家庭經濟狀況普通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審酌被告所犯各罪之犯行次數、各次犯行之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不法內涵、侵害法益程度等情,為整體非難評價後,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部分:
  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依修正後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尚無新舊法律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經查,本案依卷內證據資料所示,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因上開犯行獲有報酬或對價,自難認其就本案犯行獲有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明賢提起公訴,檢察官葉芳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新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個人逃漏稅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2項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有限合夥法規定之有限合夥負責人。
三、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四、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五、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顏序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並經提出扣抵明細表
編號
統一發票期別年月
營業人
名稱
統一發票字軌號碼
張數
銷售金額
 (新臺幣)
營業稅額(新臺幣)
備註
主文
1
104年
1-2月
營業稅
晴康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NN00000000
1
400,000
20,000

楊水勝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NN00000000
1
400,000
20,000

裕果生技有限公司
NN00000000
1
285,600
14,280

全球商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NN00000000
1
405,000
20,250

NN00000000
1
392,000
19,600

榮晟企業有限公司
NN00000000
1
200,000
10,000

NN00000000
1
475,000
23,750

NN00000000
1
512,000
25,600

小計
8
3,069,600
153,480

2
104年
3-4月
營業稅
承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PG00000000
1
758,000
37,900

楊水勝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PG00000000
1
1,100,000
55,000

PG00000000
1
    990,000
    49,500

PG00000000
1
   464,000
   23,200

鈐蔚實業有限公司
PG00000000
1
450,000
22,500

PG00000000
1
972,000
48,600

PG00000000
1
110,000
5,500

多利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PG00000000
1
88,000
4,400

淳風貿易有限公司
PG00000000
1
447,862
22,393

PG00000000
1
650,000
32,500

小計
10
6,029,862
301,493

3
104年
5-6月
營業稅
萬達亨有限公司
QA00000000
1
785,000
39,250

楊水勝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QA00000000
1
942,000
47,100

QA00000000
1
942,000
47,100

彪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QA00000000
1
150,000
7,500

QA00000000
1
30,000
1,500

QA00000000
1
15,000
750

QA00000000
1
15,000
750

QA00000000
1
15,000
750

QA00000000
1
45,000
2,250

QA00000000
1
60,000
3,000

QA00000000
1
60,000
3,000

鑛達工業有限公司
QA00000000
1
2,200,000
110,000

QA00000000
1
2,500,000
125,000
未申報扣抵
QA00000000
1
220,000
11,000
未申報扣抵
QA00000000
1
80,000
4,000
未申報扣抵
小計
15
8,059,000
402,950

減除未申報扣抵之發票
12
  5,259,000
   262,950

4
104年
7-8月
營業稅
騜瀧有限公司
QU00000000
1
1,450,000
72,500

楊水勝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QU00000000
1
2,100,000
105,000

QU00000000
1
1,580,000
79,000

彪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QU00000000
1
210,000
10,500
未申報扣抵
QU00000000
1
70,000
3,500
未申報扣抵
QU00000000
1
171,429
8,571
未申報扣抵
圓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QU00000000
1
780,000
39,000

QU00000000
1
780,000
39,000

小計
8
7,141,429
357,071

減除未申報扣抵之發票
  5
  6,690,000
   334,500

5
104年
11-12月
營業稅
圓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G00000000
1
980,000
49,000

楊水勝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SG00000000
1
750,000
37,500

SG00000000
1
1,349,000
67,450

SG00000000
1
880,000
44,000

SG00000000
1
983,800
49,190

SG00000000
1
3,450,000
172,500

SG00000000
1
760,000
38,000

小計
7
9,152,800
457,640


合計
48
33,452,691
1,672,634



未提出申報扣抵之發票
  6
  3,251,429
   162,571



減除未申報扣抵之發票
42
 30,201,262
 1,510,063



附表二:顏序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並經提出扣抵明細表
編號
統一發票期別年月
營業人名稱
發票字軌號碼
張數
進項金額
營業稅額
備註
主文
1
104年
1-2月
營業稅
青葉科技 有限公司
NN00000000
1
588,000
29,400
申報扣抵顏序公司104年7-8月營業稅額19,208元
楊水勝犯修正前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NN00000000
1
380,000
19,000
全球商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NN00000000
1
350,000
17,500
NN00000000
1
300,000
15,000
晴康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NN00000000
1
435,000
21,750
NN00000000
1
390,000
19,500
明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NN00000000
1
925,650
46,283
NN00000000
1
1,150,000
57,500
小計
8
4,518,650
225,933
2
104年
3-4月
營業稅
金品先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PG00000000
1
757,714
37,886
PG00000000
1
768,000
38,400
PG00000000
1
742,857
37,143
PG00000000
1
797,333
39,867
PG00000000
1
742,857
37,143
PG00000000
1
736,000
36,800
PG00000000
1
885,333
44,267
明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PG00000000
1
1,224,000
61,200
PG00000000
1
1,116,000
55,800
PG00000000
1
1,050,000
52,500
PG00000000
1
1,190,025
59,501
PG00000000
1
1,050,000
52,500
PG00000000
1
1,205,000
60,250
PG00000000
1
1,205,000
60,250
金品先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PG00000000
1
670,000
33,500
PG00000000
1
768,000
38,400
PG00000000
1
742,857
37,143
PG00000000
1
814,286
40,714
PG00000000
1
742,857
37,143
PG00000000
1
854,286
42,714
明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PG00000000
1
2,410,150
120,508
PG00000000
1
1,070,286
53,514
小計
22
21,542,841
1,077,143
3
104年
5-6月
營業稅
阿里大全球創富
有限公司
QA00000000
1
725,000
36,250
QA00000000
1
725,000
36,250
QA00000000
1
725,000
36,250
QA00000000
1
290,000
14,500
小計
4
2,465,000
123,250
4
104年
9-10月
營業稅
明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RN00000000
1
  5,000,000
    250,000
小計
1
  5,000,000
    250,000
5
104年
11-12月
營業稅
尚大科技
有限公司
SG00000000
1
    200,000
10,000


合計
36
33,726,491
1,686,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