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6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鴻明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被告甲○○涉犯刑法第297條第1項之
詐術使人出國、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1項以強暴、
脅迫、監控方式,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等罪嫌,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6日
訊問後,認被告坦承部分
犯行,並
參酌卷內
證據資料,足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均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經
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予以羈押,此有本院112年11月26日報到單、訊問筆錄、
押票各1份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㈡第91頁至第101頁),而
堪認定。
二、經查:
㈠被告對於上開詐術使人出國、以強暴、脅迫、監控方式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參與犯罪組等犯行,已於112年12月18日
準備程序中
坦承不諱(見本院卷㈡第170頁),並經共犯乙○○、
證人即代號H083003A(下稱甲男)之被害人、甲男配偶、被害人即代號A1之乙女祖母、出租房屋予乙女的鐘凱茂、曾借貸金錢予乙女的羅○○、乙女同事龔○○等人供述或證述在卷,且有甲男配偶報案之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乙女之個別查詢報表、全戶戶籍資料、乙女祖母提供之乙女出國前訊息截圖、乙女照片、乙女住處附近及道路之監視器影像及翻拍照片、甲男與乙女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甲男與其配偶之對話紀錄、甲男與親友聯繫籌錢之對話紀錄、員警111年8月18日
偵查報告、桃園國際機場監視器影像及翻拍照片、車號000-000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租用汽車切結書、共犯乙○○住處附近監視器影像及翻拍照片、共犯乙○○事後還車監視器影像及翻拍照片等資料
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犯行,均犯罪嫌疑重大。
㈡被告前經本院
傳喚、
拘提均未到案,
嗣經本院發佈通緝,始經警緝獲到案,此有
送達傳票、
拘票、報告書、查訪紀錄表、
通緝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通緝案件移送書、
解送人犯報告書、調查筆錄各1份在卷
可憑(見本院卷㈠第255頁、本院卷㈡第25頁至第33頁、第59頁至第67頁),足認被告有逃亡的事實,而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
三、因被告之羈押
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無法覓保,是被告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權衡本案追訴被告犯罪之利益與被告基本權利受限制之不利益,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被告應自113年2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1 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林忠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