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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23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智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099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智凱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陳智凱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10月6日草療鑑字第1110900406號鑑驗書」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
  ㈡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人體健康及社會戕害甚鉅,竟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所為實屬不該,惟考量其持有之目的為供己施用,尚未危害他人,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以其犯罪之手段、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數量及期間,及其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教育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1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01100468號鑑驗書(見核交卷第11至17頁)在卷可稽,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銷燬之;至盛裝附表所示毒品之外包裝袋,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其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一併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另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應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添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
1
潮解狀晶體1包(含外包裝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
送驗淨重:33.2086公克
驗餘淨重:32.7998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2
晶體1包(含外包裝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2)
送驗淨重:0.2252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3
晶體1包(含外包裝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3)
送驗淨重:3.2496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4
晶體1包(含外包裝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4)
送驗淨重:3.2252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5
晶體1包(含外包裝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5)
送驗淨重:3.2336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6
晶體1包(含外包裝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6)
送驗淨重:1.3334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7
晶體1包(含外包裝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一)
送驗淨重:0.0535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編號2至7所示晶體,驗餘淨重合計:10.7928公克
備註:
以上鑑驗結果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1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01100468號鑑驗書(見111年度核交字第449號卷第11至17頁),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10月6日草療鑑字第1110900406號鑑驗書(見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80號卷第105頁);且依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10月6日草療鑑字第1110900406號鑑驗書結果所示:
⑴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潮解狀晶體
 送驗淨重:33.2086公克
  驗餘淨重:32.7998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純質淨重: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淨重33.2086公克,純度
           75.7%,純質淨重25.1389公克
⑵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B0000000)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淨重:11.3205公克
  驗餘淨重:10.7928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純質淨重: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淨重11.3205公克,純度
          77.1%,純質淨重8.7281公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50999號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