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忠斌
炬全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梁仕韋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620號),被告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梁忠斌
犯廢棄物
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暨接受法治教育肆場次,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炬全企業有限公司
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罪,科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 犯罪事實
一、梁忠斌係址設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1樓「炬全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炬全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梁忠斌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之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之許可文件,而基於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單一犯意,反覆為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108年間某時許,以每年新臺幣(下同)7萬2,000元之代價,向不知情之張清波承租其所有、坐落臺中市○○區○○0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並以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下稱系爭車輛)將廢潤滑油載運至系爭土地之方式,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為「台灣泰全工業有限公司」、「松夏有限公司」清除廢潤滑油。
㈡於111年5月12日15時許,因系爭土地空間不足,梁忠斌即駕駛系爭車輛,載運廢潤滑油2桶至臺中市北屯區豐德二街路邊棄置。
嗣經警持本院所核發之111年度聲搜字第1532號
搜索票,前往系爭土地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三至四所示之物,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梁忠斌、炬全公司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前揭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梁忠斌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
坦承不諱,核與
證人即系爭車輛登記公司負責人張良合、證人即系爭土地所有人張清波於警詢及偵訊中、證人即炬全公司登記負責人梁仕韋、證人即台灣泰全工業有限公司員工許文福、證人即松夏有限公司負責人柯宗男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
,並有如附表二「證據名稱」欄所載之證據等件在卷可稽,堪認被告梁忠斌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故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梁忠斌犯行堪以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㈠核被告梁忠斌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罪;被告炬全公司因其負責人即被告梁忠斌執行業務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之罪,應依同法第47條規定科以罰金。
㈡
按集合犯乃其犯罪
構成要件中,本就預定有多數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立法者以此種本質上具有複數行為,反覆實行之犯罪,歸類為集合犯,特別規定為一個獨立之犯罪類型,例如收集犯、常業犯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
非法清理廢棄物罪,係以未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而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者為
犯罪主體,再依該第41條第1項前段以觀,可知立法者顯然已預定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行為通常具有反覆實行之性質。是本罪之成立,本質上即具有反覆性,而為集合犯(最高法院104年度第9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
參照)。經查,被告梁忠斌雖有多次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行為,然審諸被告基於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而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犯意持續經營廢棄物清理業務,本屬常態,且被告事實欄一、㈠㈡所示清理廢棄物之時間已有重合,是被告梁忠斌所為具反覆實行同一社會活動之性質,應僅論以集合犯之一罪。
公訴意旨就此部分認應予分論併罰,容有誤會,
附此敘明。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梁忠斌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之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之許可文件,竟仍以上開方式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漠視環境保護之重要性,且已妨害環境保護
主管機關對於廢棄物之監督管理,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
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且經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於案發後前往系爭土地
複查,現場廢棄物已清除
等情,有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年3月23日中市環稽字第1120030255號函在卷
可證(本院卷第53頁),暨考量被告梁忠斌前無
論罪科刑紀錄(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素行良好,及考量本案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之期間、數量,另酌以被告梁忠斌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
智識程度、就業情形、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本院卷第264頁)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梁忠斌所犯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另審酌被告炬全公司涉案之相關情節,科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罰金刑。至被告炬全公司係法人,無罰金易服勞役問題,爰不另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㈣被告梁忠斌前無論罪科刑紀錄,已如前述,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深表悔意,且經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於案發後前往系爭土地複查,現場廢棄物已清除等情,業如前述,
堪認被告梁忠斌確有悔改之心,被告梁忠斌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
宣告後,當知警惕,信無再犯
之虞,本院因認前開被告梁忠斌部分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爰併予宣告被告梁忠斌緩刑5年,以啟自新。又為使被告梁忠斌從中深切記取教訓,及為強化其法治之觀念,避免再度犯罪,為期使被告梁忠斌確實體認其行為不當之處、避免再犯,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第8款規定,命被告梁忠斌應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2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接受法治教育4場次,及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梁忠斌應於本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30萬元。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諭知被告梁忠斌於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上開緩刑宣告所附帶之條件,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若被告梁忠斌違反上開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官得
聲請法院撤銷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梁忠斌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本案總計收到的費用是8,000元等語(本院卷第246頁),是未扣案之8,000元為被告梁忠斌之犯罪所得,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於被告梁忠斌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為被告梁忠斌所有且係本案犯罪所生之物,業據被告梁忠斌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承在卷(本院卷第46頁),爰依上開規定於被告梁忠斌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㈢
至未扣案之系爭車輛,固屬被告梁忠斌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梁忠斌所有,惟衡以系爭車輛價值甚高,且非專供犯罪之用,倘予以宣告沒收,顯有過苛之虞,爰不予以宣告沒收。 ㈣至卷內其餘扣案物,尚無證據顯示上開物品與本案犯行相關,又非屬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康存孝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子凡、周至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曼寧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書記官 蔡昀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
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執行機關依第5條第2項、第6項、第12條第1項辦理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再利用。
二、依第8條規定緊急清理廢棄物所指定之設施或設備。
三、依第14條第2項規定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核准之方式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
四、依第18條第1項規定回收、貯存、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
五、第2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2目至第5目、第4款之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
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33條、第34條規定自行或輔導設置之處理設施。
七、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35條第1項設置之設施。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前項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之核發,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
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二條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附表一: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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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620號卷(偵2620卷) | ①炬全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第23、369、415、471頁)。 ②111年5月12日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自臺中市北屯區昌平路2段至崇德路2段棄置油桶路線示 意圖(第29頁)。 ③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第31至35、125至127頁)。 ④出貨單(第37至53、79至92頁)。 ⑤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1年10月4日環境稽查紀錄表(第55頁)。 ⑥國凱企業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第77、379至381頁)。 ⑦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第103頁)。 ⑧合富上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第105至107、373至375、417至418、420至421頁)。 ⑨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1年5月19日環境稽查紀錄表暨地點圖、現場照片(第111至121頁)。 ⑩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1532號 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搜索、 扣押筆錄及 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63至199、203至209、213至219、223至229、247至253頁)。 ⑪數位證物勘查採證同意書(第233頁)。 ⑫自願受 搜索同意書、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扣押物品發還領取收據、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第235至243頁)。 ⑬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1年12月6日中市環稽字第1110136189號函暨所附111年10月21日及同年11月14日至臺中市○○區○○○段00地號倉庫採集廢棄物之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廢棄物樣品檢測報告、檢驗紀錄表、111年10月4日、同年月21日、同年11月14日、同年12月2日環境稽查紀錄表及現場照片、現場廢棄物位置圖(第259至311頁)。 ⑭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1年8月15日中市環稽字第1110087573號函暨所附111年7月7日至臺中市北屯區14期重劃區內(地點:北屯區豐德二街)路面採集廢棄物之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廢棄物樣品檢測報告、檢驗紀錄表、清華科技檢驗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報告、檢驗紀錄表(第313至343頁)。 ⑮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1年6月8日中市環稽字第1110058944號函暨所附臺中市北屯區14期重劃區遭棄置油桶之相關資料(內含通報案件資訊、檢警環林 查緝環保犯罪通報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車牌號碼000-00號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車籍查詢結果、Google地點圖、臺中市神岡區社南段0000-0000及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環境稽查大隊111年6月1日便簽、批核意見紀錄、現場照片、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及路線圖,第345至353、357、371、377、383至391、399至404、409、427、431至439頁)。 ⑯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之車行紀錄(第445至455頁)。 ⑰現場蒐證照片(第459至461頁)。 ⑱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112年度保管字第173號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押物品照片(第463、469至470頁)。 ⑲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年1月18日中市環稽字第1120006177號函(第473頁)。 |
| | ①合富上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健保WebIR-投保單位保險對象名冊及單位被保險人名冊查詢結果第107至111頁)。 ②國凱企業有限公司之健保WebIR-投保單位保險對象名冊及單位被保險人名冊查詢結果(第113至118頁)。 ③炬全公司之健保WebIR-投保單位保險對象名冊(第119頁)。 ④員警職務報告(第121至123、179至183頁)。 ⑤門號申登人查詢資料(第143至150頁)。 |
| | ①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年3月23日中市環稽字第1120030255號函暨所附112年3月20日環境稽查紀錄表、現場照片、一般事業廢棄物委託清除契約書、事業廢棄物處理委託合約書、玉門電子地磅過磅單、廢棄物產生源隨車證明文件、112年3月12、13、15日現場清運紀錄照片(第53至10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112年5月1日保七三大二中刑字第1120002639號函暨所附臺灣泰全工業有限公司、松夏有限公司出貨單附表、出貨手寫筆記本、炬全企業有限公司出貨單(第113至217頁)。 ③被告梁忠斌所提出「事業廢棄物妥善處理紀錄文件」。 |
附表三:
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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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凱企業有限公司、炬全企業有限公司110年及111年油品買賣出貨單 | | |
| | | ⒈即偵2620卷第229頁編號H-1。 ⒉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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