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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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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70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0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文勝


選任辯護人  郭承泰律師
被      告  陳建程


            弘博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張景然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2448號、112年度偵字第11206號),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年○月○○○日下午三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而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定期日宣示判決者,自得依上開規定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0分宣示判決,惟被告陳建程於辯論終結後已向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申請展延清理廢棄物期限至113年8月15日而經准予備查,被告林文勝、陳建程、弘博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亦尚未提出清理全部廢棄物完畢之資料,而本院考量其等是否清理全部廢棄物完畢乙節對於其等所涉部分之量刑事項均有實質影響,宜待確認審酌此節後再為判決,故本案無法如期宣示判決;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爰延展本件宣示判決之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亭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