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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6日18時36分許,點擊學習飆股之簡訊連結與先後LINE名稱「黃伊藤」、「李曉慧」成為好友,由「李曉慧」對黃伊庸佯稱加入「股票資訊分享」群組、下載「合眾」app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黃伊庸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銀轉帳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並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 | |
| ■即111年度偵字第41600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1 ■報告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 | | | |
|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 證人即 告訴人黃伊庸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合眾app截圖、LINE對話紀錄、匯款資料、新北市三重區晨輝資訊有限公司營業許 可證書影本、元大銀行交易明細、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佳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年度偵字第41600號卷第17至22、31至37、71至75、99至107頁)。 ⒉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帳戶個資檢視(111年度偵字第41600號卷第23至30、70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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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6日在臉書張貼投資貼文,蘇昱豪點選連結與LINE名稱「老師」、「BETH」、「營業員柏瑞」成為好友,並對蘇昱豪佯稱加入「華鼎」投資網站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蘇昱豪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以網銀轉帳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並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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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111年度偵字第37448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2 ■報告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 | | |
|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告訴人蘇昱豪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投資網頁截圖、網銀交易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善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年度偵字第37448號卷第17至19、49至65、71至73、83至91頁)。 ⒉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帳戶個資檢視(111年度偵字第37448號第31至38、69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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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31日某時許,以LINE名稱「陳唯泰」與陳燕卿成為好友,並對陳燕卿佯稱能提供學習股票操作技巧及提供飆股讓其獲利云云,致陳燕卿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轉帳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並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 | |
| ■即111年度偵字第44112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3 ■報告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 | | |
|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燕卿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對話紀錄、投資網頁截圖、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元大銀行永康分行存摺及內頁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唪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年度偵字第44112號卷第17至33、39、43至95頁)。 ⒉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44112號卷第99至102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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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時,在臉書張貼股票投資分析貼文,林寶香點選連結與自稱老師、LINE名稱「Louisa陳欣怡」之助理成為好友,「Louisa陳欣怡」對林寶香佯稱加入投資網站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林寶香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以網銀轉帳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並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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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111年度偵字第41990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4 ■報告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 | | |
|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寶香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存款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大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年度偵字第41990號卷第25至30、39至40、43、59至60頁)。 ⒉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帳戶個資檢視(111年度偵字第41990號卷第32至38、42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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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中旬某時在臉書張貼股票投資教學廣告,周筱琪點選上開廣告連結與LINE名稱「蘇麗芬」、「林雅婷」「客服經理-夢夢」成為好友,並對周筱琪佯稱加入所提供之下單交易網站即可以投資台股獲利云云,致周筱琪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銀轉帳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並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 | |
| ■即111年度偵字第44695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5 ■報告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 | | |
|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告訴人周筱琪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投資網頁截圖、網銀交易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年度偵字第44695號卷第21至27、41至42、49、56、67至83頁)。 ⒉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44695號卷第31至40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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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4日前某時,以LINE名稱「玉婷」與鄭麗月成為好友,並對鄭麗月佯稱加入華鼎及安信投資網站即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鄭麗月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以轉帳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並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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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111年度偵字第41501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6及111年度偵 字第3750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犯罪事實附表編號1 ■報告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 | | |
|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被害人鄭麗月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玉婷」LINE首頁截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及內頁交易明細、匯款明細、網銀交易紀錄、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社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社皮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年度偵字第41501號卷第21至22、29至31、41、45、67至69、91、117頁;111年度偵字37500號卷第55至57頁)。 ⒉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及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帳戶個資檢視(111年度偵字第41501號卷第25、132至138頁;111年度偵字第37500號卷第35至39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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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6日12時30分許,以LINE名稱「張志誠」、「陳欣怡」與梁志全成為好友,並對梁志全佯稱可依指示操作飆股投資獲利云云,致梁志全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銀轉帳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並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 | |
| ■即111年度偵字第3958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犯罪事實附表編號1 ■報告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 | | |
|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告訴人梁志全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彰化銀行南新莊分行存摺封面影本、遭詐騙經過說明及匯款出入表、對話紀錄、投資網頁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景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年度偵字第39589號卷第67至71、75至117頁)。 ⒉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39589號卷第415至424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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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以LINE名稱「張志誠」與呂溢淇成為好友後,先介紹呂溢淇加入華鼎股票投資群組,並對呂溢淇佯稱可依指示進場購買股票獲利云云,致呂溢淇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轉帳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並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 | |
| ■即111年度偵字第3958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犯罪事實附表編號2 ■報告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 | | |
|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告訴人呂溢淇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遭詐欺案轉帳目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廣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年度偵字第39589號卷第125至131、139頁)。 ⒉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39589號卷第415至424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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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5日20時許,以LINE名稱「雅婷-Agatha」與曾麗儀成為好友,並對曾麗儀佯稱可依指示下載華鼎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曾麗儀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銀轉帳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並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 | |
| ■即111年度偵字第3958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犯罪事實附表編號3 ■報告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 | | |
|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告訴人曾麗儀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永豐銀行鳳山分行存摺影本、網銀交易紀錄、投資網頁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廣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年度偵字第39589號卷第155至169、189頁)。 ⒉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39589號卷415至424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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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5日某時許,先後撥打電話及以LINE名稱「蘇恩欣」、「楊經理」與張怡隆加為好友,對其佯稱加入投資顧問工作室成為會員即可幫助分析股市飆股內線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張怡隆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轉帳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並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 | |
| ■即111年度偵字第4149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犯罪事實附表編號1 ■報告機關: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 | | | |
|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怡隆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對話紀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年度偵字第41497號卷第23至31、41、45至51頁)。 ⒉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9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401244號函及檢附被告帳號000000000000號辦理各項業務申請書:①111年4月11日【申請一次交易密碼OTP】、②111年4月18日【變更OTP行動電話】、③111年4月25日【申請語音密碼、申請自動化約定轉帳帳戶】、④111年4月27日【申請自動化約定約定轉帳帳戶】、⑤111年4月29日【申請自動化約定約定轉帳帳戶】、⑥111年5月5日【申請自動化約定約定轉帳帳戶】(111年度偵字第41497號卷53至58、81至121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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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7日10時許,在網路張貼領取飆股之廣告,許惠雪點選連結後與LINE名稱「林雅婷」、自稱華鼎投顧助理之人成為好友,對許惠雪佯稱加入投資網站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許惠雪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以網銀轉帳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並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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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111年度偵字第3977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犯罪事實附表編號2 ■報告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 | | |
|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惠雪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對話紀錄、投資軟體截圖、轉帳紀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東分行存摺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年度偵字第39772號卷第31至45、83至87頁)。 ⒉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39772號卷第51至59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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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楊雪昭於111年4月22日12時34分前某日,在臉書與詐欺集團成員假扮之「以賺錢為前提」結識,並加入「G飆股資訊學習群」LINE群組,該詐欺集團成員對楊雪昭佯稱要學員將錢轉到主力帳戶、利用該主力帳戶可以買漲停板賺錢云云,致楊雪昭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以網銀轉帳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並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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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111年度偵字第4894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3 ■報告機關: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 | | |
|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謝宏昌【由被害人楊雪昭委託報案】於警詢之證述及網銀交易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東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年度偵字第48940號卷第41至43、47至48、59至61、71頁)。 ⒉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48940號卷第31至40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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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4日前之某日,在臉書投放投資廣告,唐婉莉點選上開廣告連結並與假扮助理之人成為LINE好友後,該助理即對唐婉莉佯稱下載華鼎app即可操作股票獲利云云,致唐婉莉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並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 | |
| ■即111年度偵字第4755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犯罪事實附表編號4 ■報告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 | | |
|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告訴人唐婉莉於警詢之證述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年度偵字第47551號卷第49至57頁)。 ⒉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47551號卷第59至62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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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撥打電話給吳麗珠,對吳麗珠佯稱加入投資群組及投資網站即可投資黃金期貨獲利云云,致吳麗珠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並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 | |
| ■即112年度偵字第13563號、第1653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犯罪事實 ■報告機關: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 | | |
|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告訴人吳麗珠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匯款申請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偵字第7256號卷第37至43、75至80頁)。 ⒉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112年度偵字第7256號卷第75至80、34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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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8日某時,在臉書投放股票投資廣告,郭秀棉點選上開廣告連結後與自稱「仁祥投顧有限公司」、名稱「小小」成為好友,「小小」對郭秀棉佯稱由專人代操避險黃金可以翻倍賺錢云云,致郭秀棉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並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 | |
| ■即111年度偵字第5106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犯罪事實 ■報告機關: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 | | | |
|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告訴人郭秀棉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及投資軟體截圖、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國內(跨行)匯款交易明細、交易明細截圖、被害人付款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年度偵字第51062號卷第195至210、221至223、233、239、243至275頁)。 ⒉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111年度偵字第51062號卷第135至145、194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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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8日前某時,以「投資申購為前提」、LINE名稱「劉銘傳」與何錦成聊天並成為好友,「劉銘傳」對何錦成佯稱下載合眾投資平台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何錦成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並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 | |
| ■即111年度偵字第5273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犯罪事實附表編號2 ■報告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 | | |
|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告訴人何錦成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投資交易平台截圖、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協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年度偵字第52730號卷第29至34、39、63、75至89、97至101頁)。 ⒉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52730號卷第177至181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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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曾怡睿於111年4月27日前某日,加入由詐欺集團成員成立之「股票飆股網」LINE群組,該群組內之詐欺集團成員對曾怡睿佯稱加入投資平台操作股票即可賺取價差云云,致曾怡睿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手機綁定電子支付轉帳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並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 | |
| ■即112年度偵字第246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犯罪事實附表編號3 ■報告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 | | |
|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告訴人曾怡睿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偵字第2466號卷第19至22、39至40、53、75至79頁)。 ⒉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帳戶個資檢視(112年度偵字第2466號卷第25至32、42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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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6日10某時,以臉書名稱「蘇學姐」與王鳳英聯繫,並介紹LINE名稱「Lousia」之陳欣怡、「華鼎客服經理-盈盈」與王鳳英成為好友,並對王鳳英佯稱加入華鼎機構使用之帳戶操作股票買賣可以獲利云云,致王鳳英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以網銀轉帳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並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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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112年度偵字第247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犯罪事實附表編號4 ■報告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 | | |
|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鳳英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 傳票及投資網站網頁照片、遭詐騙說明及檢附網銀交易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偵字第2473號卷第25至39、46至85頁)。 ⒉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2473號卷第87至96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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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撥打電話給蔡天福,佯稱加入MT4量化智能交易系統比股票好賺,並介紹LINE名稱「股市量化」、「股-無敵漲停」之人代為操作云云,致蔡天福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並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 | |
| ■即112年度偵字第631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犯罪事實附表編號5 ■報告機關: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二分局 | | | |
|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天福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LINE截圖、投資軟體頁面截圖、三信商業銀行匯款回條及交易明細、三信商業銀行南門分行存摺封面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度偵字第6319號卷第23至27、39至55頁)。 ⒉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112年度偵字第6319號卷第31至38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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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中某日,傳送關於投資之簡訊給黃國信,黃國信點選連結並與自稱投資助理、LINE名稱「楊夢琪」、「馬國華」、「Hopfist-劉經理」成為好友,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對黃國信佯稱加入投資網站即可投資黃金外匯買賣獲利云云,致黃國信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銀轉帳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並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 | |
| ■即112年度偵字第1207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犯罪事實附表編號6 ■報告機關:屏東縣警察局里港分局 | | | |
|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國信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投資軟體網頁截圖、合作金庫銀行東台南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網銀交易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柳營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偵字第12075號卷第23至41、53至59、63至65、79、105、109至187頁)。 ⒉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帳戶個資檢視(112年度偵字第12075號卷第191至198、52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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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3日22時50分許,在臉書張貼介紹股市網站之貼文,劉兆展點選連結與LINE名稱「蘇麗芬」、「婷婷婷婷」成為好友並加入股市社群,「婷婷婷婷」告知劉兆展加入台股主力帳戶app投資可以獲利云云,致劉兆展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銀轉帳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並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 | |
| ■即112年度偵字第1471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犯罪事實附表編號7 ■報告機關: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 | | | |
|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兆展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網銀交易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偵字第14714號卷第19至24、35、41至42、49至51、89至93頁)。 ⒉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帳戶個資檢視(112年度偵字第14714號卷第27至34、43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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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初某日傳送投資訊息給蕭蓮瑛,蕭蓮瑛點選連結後與LINE名稱「Q3私募運作實戰803組」、「HOPFIST郭經理」、「芝華」先後成為好友,其等對蕭蓮瑛佯稱下載「Metaltrade5」app可操作投資黃金、比特幣獲利云云,致蕭蓮瑛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並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 | |
| ■即112年度偵字第1736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犯罪事實附表編號8 ■報告機關:花蓮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 | | |
|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告訴人蕭蓮瑛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農會存摺交易明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頭前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度偵字第17366號卷第25至35、43至47、59、101至102頁)。 ⒉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17366號卷第103至113頁)。 | | | |
註:各被害人匯款時間、金額(倘有手續費均略之)均以卷附向銀行函調之交易明細表為準。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