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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金訴字第 100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銀行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100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ENI PURNAWATI(中文譯名:安妮 印尼國人)





指定辯護人  林麗芬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5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 ○○○○○      (安妮)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貳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甲 ○○○○○      (印尼籍、中文譯名:安妮,以下以中文姓名稱之)與SITI MAISARAH(印尼籍、中文譯名:曼紗,以下以中文姓名稱之,已於民國108年10月11日出境,由檢察官通緝中),其等均明知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依銀行法辦理設立登記之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仍共同基於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單一集合犯意聯絡,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自108年7月起,由曼紗決定匯率後,自行聯絡或指示安妮與在臺有匯兌印尼盾需求之民眾接洽,受理民眾委託匯款至印尼,每次匯兌收取手續費新臺幣(下同)150元,安妮可分得50元,由安妮親向民眾收取現金,轉存至其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或提供該帳戶予民眾匯款,而以此方式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收受如附表二所示之資金;至曼紗則在印尼當地給付印尼盾予客戶指定之收款人,而為他人辦理異地間款項之收付完成資金轉移。迄至111年3月10日,安妮經手匯兌筆數共324筆,金額達834萬4,000元,安妮並因而取得報酬1萬6,200元。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證人SUMIATI(雅蒂)、吳玉驊、賴素瑜、宋瑞麟、鐘美珠、ASNAH(安安)、林銘賢、莊進旺、馮順琦、陳芳萍、張麗華、李仕勇、LISTANTI(安蒂)、李茂生、蔡學德、李秋桂、許明鑽、林依達、林世傑、陳妍蓁、陳美秀、陳柏志、劉燕金、黃朝宗、FENDI(分迪)等人於調查局詢問時所為之陳述,均屬審判外之陳述,依首揭法條規定,原則上亦無證據能力。然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此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亦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安妮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對證據能力亦不爭執,且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就前開證人等證詞之證據能力亦未聲明異議。再前開證人等之證述,未經被告及其辯護人主張有何非出於自由意志之情形,是本件認為容許其等證述之證據能力,亦無不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認前開證人等上開之證述具有證據能力。
二、本院以下援引之其餘非供述證據資料(含扣案物品、扣押物品翻拍照片、查獲時之現場蒐證相片等證物),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判程序時對其證據能力均不爭執,且係司法警察(官)依法執行職務時所製作或取得,應無不法取證之情形,參酌同法第158 條之4 規定意旨,上揭證據均具有證據能力,併此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112年度偵字第12520號卷第212頁、本院卷第45、86頁),並有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各項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
二、按銀行法第29條第1項所謂「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係指經營接受匯款人委託將款項自國內甲地匯往國內乙地交付國內乙地受款人、自國內(外)匯往國外(內)交付國外(內)受款人之業務,諸如在國外收受客戶交付之外幣,而在國內將等值新臺幣匯入客戶指定受款人之行為即屬之;亦即無論係以自營、仲介、代辦或其他安排之方式,不經由現金之輸送,而藉由與在他地之分支機構或特定人間之資金清算,經常為其客戶辦理異地間款項之收付,以清理客戶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或完成資金轉移之行為,均屬銀行法上之「匯兌業務」(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99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收受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並依共犯曼紗之指示轉匯,由曼紗在印尼當地,兌換成印尼盾之後,再支付給客戶指定之人等行為,客觀上顯係為人辦理異地間款項之收付,以清理債權債務關係或完成資金轉移行為,主觀上有辦理國內外匯兌之犯意,且係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為不特定客戶在國內外地區辦理異地間款項之收付,依照前揭說明,核屬銀行法第29條第1項所規範之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甚明。
三、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部分:
一、核被告所為,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規定,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逾新臺幣1億元以上,應論以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
二、被告基於一個非法辦理匯兌業務之決意,而為附表二各編號所示非法匯兌業務行為,本質上屬持續實行之複數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為集合犯之包括一罪(最高法院 112年度台上字第129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被告就上開犯行,與曼紗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四、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25條之2或第125條之3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於偵查中即已自白犯罪,復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繳回全部犯罪所得乙節,有本院112年贓款字第31號收據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97頁),爰依上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374號判決意旨參照)。
五、次按,刑法第59條所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係裁判上之減輕,必以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為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如別有法定減輕之事由者,應優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嫌過重時,方得為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34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所犯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之犯行,其法定刑經適用上開減刑之規定,有期徒刑已可減至1年6月以上,本院審酌被告非法辦理匯兌業務期間非短,此部分並無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形,故認被告並無再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減輕其刑之餘地,附此敘明。
六、爰審酌被告無視政府對於匯兌管制之禁令,非法辦理國內與國外間匯兌業務,危害國家金融政策之推行及妨害我國金融匯款之交易秩序,本非不得予以嚴懲;惟斟酌被告多係出於同鄉情誼,協助匯款予印尼家人,對於一般社會大眾之財產尚未直接造成影響,惡性非重,且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有效節省司法資源,復係受共犯曼紗之指示,其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角色分工,顯非居於核心地位,情節較為輕微,兼衡本件非法辦理地下匯兌之期間與規模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儆懲。
七、末按,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憑,且犯後坦承犯行,繳回全部犯罪所得,堪認良心未泯,其因一時短於思慮、誤觸刑典,經此偵審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審酌上情,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並觀後效;又考量被告為外籍移工身分,遠渡重洋、來台謀生不易,目前處於尋找新雇主中,青黃不接、並無任何收入,且於印尼國中猶有父母及未成年子女尚待扶養等情,業據被告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87頁),本院思忖再三,認其所涉犯行,經宣告如主文所示之有期徒刑及諭知上開緩刑後,已足令被告記取本案教訓,而生警惕之心,爰不再予以命相關緩刑之負擔,併予敘明。
肆、沒收部分:
一、按銀行法所稱之匯兌業務,係指受客戶之委託而不經由現金之輸送,藉由與在他地之機構或特定人間之資金結算,經常為其客戶辦理異地間款項之收付,以清理客戶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或完成資金轉移之業務。其性質著重於提供匯款人與受款人間異地支付款項需求之資金往來服務,具支付工具功能。依商業實務運作,雙方給付匯兌款項為雙務契約,多於同時或短期內履行給付匯兌款項之義務。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犯罪模式,通常是由行為人以提供較銀行牌價優惠之匯率對外招攬客戶,利用匯款、收款兩端之銀行帳戶,直接進行不同貨幣之匯率結算,行為人則從中賺取匯率差額、管理費、手續費或其他名目之報酬。於此情形下,匯款人僅藉由匯兌業者於異地進行付款,匯兌業者經手之款項,僅有短暫支配之事實,不論多寡,均經由一收一付而結清,匯款人並無將該匯款交付匯兌業者從事資本利得或財務操作以投資獲利之意,除非匯兌業者陷於支付不能而無法履約,其通常並未取得該匯付款項之事實上處分權,遑論經由一收一付結清後,該匯付款項之實際支配者係約定匯付之第三人,更見匯兌業者並未取得該匯付款項之事實上處分地位。從而,匯兌業者所收取之匯付款項,應非銀行法第136 條之1 所稱應沒收之「犯罪所得」,此處所稱「犯罪所得」係指匯兌業者實際收取之匯率差額、管理費、手續費或其他名目之報酬等不法利得。準此,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後段之「犯罪所得(修正前)」或「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修正後)」,屬於加重處罰之構成要件;同法第136 條之1 之「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修正前)」或「犯罪所得(修正後)」,則為不法利得之沒收範圍。彼此立法目的不相同,解釋上,其範圍當亦有別。至就非法經營匯兌業者所經手之款項而言,雖應計算於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之「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內,惟非在同法第136 條之1 所稱應沒收之「犯罪所得」之列(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65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經手匯兌,每筆可賺取50元報酬,本件全部犯罪所得為16200元,並已繳納國庫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45、77頁),爰依銀行法第136 條之1 之規定,諭知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三、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陳明確(見本院卷第85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之。
四、至扣案被告之存摺、印章、金融卡等物,性質上均為提領工具,僅作為帳戶使用之表徵,本身之價值低廉,復得以再次申請,亦具有高度可替代性,及其餘存匯款單、交易明細等物,均僅充作交易事實之憑證,均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均不予以諭知沒收。其餘不屬於被告所有之物,自無從予以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明賢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黃麗竹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銀行法第29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銀行法第125條:
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附表一:應沒收之物
編號
         物 品 名 稱 及 數 量
一
oppo牌手機1支(含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
二
samsung牌手機1支(IMEI碼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無SIM卡)

附表二:匯兌明細
編號
交易時間
金額
1
108年7月29日下午3時15分
5000元
2
108年12月9日下午2時33分
3000元
3
108年12月13日下午4時11分
32000元
4
108年12月16日下午4時14分
5000元
5
108年12月17日下午4時6分
72000元
6
108年12月18日下午3時48分
12000元
7
108年12月19日下午4時23分
2000元
8
108年12月20日下午3時34分
22000元
9
108年12月23日下午3時35分
8000元
10
108年12月30日下午3時20分
8000元
11
109年1月8日下午3時50分
15000元
12
109年1月14日下午4時15分
21000元
13
109年1月15日下午3時16分
13000元
14
109年1月16日下午4時12分
9000元
15
109年1月17日下午4時08分
22000元
16
109年1月21日下午3時37分
31000元
17
109年1月22日下午2時34分
2000元
18
109年2月3日下午4時39分
12000元
19
109年2月6日下午3時58分
14000元
20
109年2月10日下午3時46分
41000元
21
109年2月12日下午4時54分
5000元
22
109年2月13日下午4時23分
3000元
23
109年2月14日下午4時28分
23000元
24
109年2月17日下午4時24分
8000元
25
109年2月18日下午4時34分
47000元
26
109年2月19日上午11時57分
11000元
27
109年2月19日下午4時27分
7000元
28
109年2月20日下午4時18分
40000元
29
109年2月20日下午4時43分
300元
30
109年2月21日下午3時37分
100元
31
109年2月24日下午3時00分
5000元
32
109年2月25日下午3時11分
7000元
33
109年2月27日下午4時01分
51000元
34
109年3月2日下午2時45分
3000元
35
109年3月4日下午4時34分
5000元
36
109年3月5日下午4時24分
20000元
37
109年3月9日下午4時26分
15000元
38
109年3月10日下午4時35分
14000元
39
109年3月12日下午3時58分
4000元
40
109年3月13日下午4時18分
4000元
41
109年3月16日下午4時35分
25000元
42
109年3月17日下午4時31分
42000元
43
109年3月19日下午4時15分
4000元
44
109年3月23日下午4時31分
31000元
45
109年3月26日下午4時14分
4000元
46
109年3月27日下午4時29分
24000元
47
109年4月6日下午4時16分
150000元
48
109年4月6日下午4時20分
12000元
49
109年4月7日下午4時20分
22000元
50
109年4月9日下午4時46分
9000元
51
109年4月13日下午4時27分
40000元
52
109年4月16日下午4時23分
42000元
53
109年4月20日下午4時23分
6000元
54
109年4月29日下午4時28分
35000元
55
109年5月5日下午4時36分
29000元
56
109年5月6日下午4時54分
8000元
57
109年5月13日下午4時50分
47000元
58
109年5月14日下午4時19分
24000元
59
109年5月25日下午1時21分
104000元
60
109年6月2日下午2時21分
114000元
61
109年6月2日下午2時23分
500000元
62
109年6月3日下午3時59分
2000元
63
109年6月4日下午2時49分
6000元
64
109年6月8日下午4時29分
45000元
65
109年6月9日下午4時20分
12000元
66
109年6月10日下午4時19分
2000元
67
109年6月11日下午6時34分
11000元
68
109年6月12日下午4時30分
5000元
69
109年6月16日下午4時42分
41000元
70
109年6月17日下午3時28分
2000元
71
109年6月22日下午4時54分
33000元
72
109年6月24日下午2時29分
35000元
73
109年7月1日下午2時42分
53000元
74
109年7月3日下午3時01分
15000元
75
109年7月6日下午4時44分
31000元
76
109年7月7日下午4時33分
9000元
77
109年7月9日下午4時12分
12000元
78
109年7月10日下午2時52分
11000元
79
109年7月14日下午3時21分
2000元
80
109年7月15日下午4時10分
2000元
81
109年7月23日下午4時39分
16000元
82
109年7月24日下午4時48分
1000元
83
109年7月28日下午3時8分
40000元
84
109年7月29日下午2時1分
22000元
85
109年7月30日下午3時32分
2000元
86
109年8月3日下午3時17分
52000元
87
109年8月4日下午4時6分
15000元
88
109年8月5日下午4時45分
30000元
89
109年8月6日下午4時57分
34000元
90
109年8月7日下午4時45分
2000元
91
109年8月10日下午3時50分
64000元
92
109年8月10日下午3時54分
2000元
93
109年8月11日下午4時25分
38000元
94
109年8月14日下午4時21分
56000元
95
109年8月20日下午4時00分
62000元
96
109年8月25日下午4時6分
20000元
97
109年8月27日下午4時42分
17000元
98
109年8月31日下午2時5分
42000元
99
109年9月1日下午3時42分
14000元
100
109年9月4日下午3時34分
14000元
101
109年9月8日下午4時20分
47000元
102
109年9月10日下午2時45分
83000元
103
109年9月14日下午4時15分
100000元
104
109年9月15日下午4時16分
25000元
105
109年9月16日下午4時26分
6000元
106
109年9月17日下午3時59分
8000元
107
109年9月22日下午4時13分
27000元
108
109年9月25日上午9時29分
18000元
109
109年9月28日下午4時15分
21000元
110
109年9月29日下午3時36分
3000元
111
109年9月30日下午4時17分
5000元
112
109年10月6日下午4時7分
36000元
113
109年10月12日下午4時45分
50000元
114
109年10月14日下午4時4分
5000元
115
109年10月15日下午4時12分
48000元
116
109年10月19日下午3時59分
24000元
117
109年10月22日下午4時00分
10000元
118
109年11月2日下午4時9分
4000元
119
109年11月3日下午4時2分
5000元
120
109年11月4日下午3時57分
15000元
121
109年11月4日下午4時4分
14500元
122
109年11月4日下午4時26分
5000元
123
109年11月5日下午4時5分
35000元
124
109年11月9日下午3時57分
12000元
125
109年11月10日下午4時7分
7000元
126
109年11月11日下午3時55分
7000元
127
109年11月13日下午4時6分
22000元
128
109年11月16日下午3時51分
35000元
129
109年11月17日下午3時53分
5000元
130
109年11月19日下午4時13分
12000元
131
109年11月23日下午4時16分
31000元
132
109年11月24日下午4時9分
2000元
133
109年11月26日下午4時16分
12000元
134
109年11月27日下午4時13分
1000元
135
109年12月1日下午3時54分
30000元
136
109年12月3日下午4時4分
8000元
137
109年12月5日上午9時17分
11000元
138
109年12月7日下午3時50分
48000元
139
109年12月14日下午3時54分
41000元
140
109年12月16日下午3時45分
15000元
141
109年12月17日下午3時57分
20000元
142
109年12月17日下午4時4分
4000元
143
109年12月17日下午4時10分
1200元
144
109年12月21日下午4時42分
13000元
145
109年12月24日下午3時39分
9000元
146
109年12月29日下午3時54分
25000元
147
110年1月5日下午3時32分
30000元
148
110年1月7日下午4時2分
29000元
149
110年1月11日下午4時12分
42000元
150
110年1月12日下午3時28分
60000元
151
110年1月14日下午3時37分
25000元
152
110年1月20日下午2時54分
77000元
153
110年1月25日下午4時2分
10000元
154
110年2月1日下午4時21分
10000元
155
110年2月8日下午3時57分
46000元
156
110年2月17日下午4時26分
26000元
157
110年2月25日下午3時20分
15000元
158
110年2月26日下午3時48分
105000元
159
110年3月9日下午3時30分
14000元
160
110年3月22日上午9時14分
60000元
161
110年3月23日下午4時3分
40000元
162
110年3月23日下午4時9分
2000元
163
110年3月25日下午3時41分
20000元
164
110年3月25日下午3時43分
2000元
165
110年4月23日上午10時8分
59000元
166
110年4月25日上午9時47分
10000元
167
110年5月6日上午9時31分
59200元
168
110年5月7日上午9時16分
27000元
169
110年5月8日上午10時26分
31000元
170
110年5月10日下午4時39分
60000元
171
110年5月16日上午9時16分
15000元
172
110年5月24日下午4時47分
40000元
173
110年5月24日下午4時50分
5000元
174
110年5月31日下午1時18分
60000元
175
110年6月7日下午5時7分
30000元
176
110年6月11日下午4時39分
19000元
177
110年6月15日下午4時42分
15000元
178
110年6月23日上午9時30分
60000元
179
110年6月30日下午5時00分
40000元
180
110年7月1日下午5時3分
30000元
181
110年7月8日上午9時29分
35000元
182
110年7月8日下午1時59分
15000元
183
110年7月12日下午4時54分
58000元
184
110年7月15日上午9時42分
52000元
185
110年7月16日下午4時27分
29000元
186
110年7月21日下午4時28分
10000元
187
110年7月22日下午4時20分
8000元
188
110年7月23日下午7時39分
15000元
189
110年7月23日下午7時41分
10000元
190
110年7月30日上午9時19分
20000元
191
110年7月31日下午4時30分
5000元
192
110年8月1日下午19時55分
20000元
193
110年8月3日下午5時9分
25000元
194
110年8月4日下午4時7分
35000元
195
110年8月9日下午4時37分
30000元
196
110年8月20日下午3時53分
35000元
197
110年8月26日下午3時55分
50000元
198
110年8月31日下午4時7分
30000元
199
110年9月2日下午4時38分
7000元
200
110年9月6日下午4時34分
30000元
201
110年9月7日上午9時47分
20000元
202
110年9月15日下午4時32分
32000元
203
110年9月22日上午9時21分
8000元
204
110年9月25日上午9時49分
60000元
205
110年9月29日下午4時19分
60000元
206
110年9月29日下午4時21分
59000元
207
110年9月29日下午4時23分
1000元
208
110年9月30日上午10時5分
8000元
209
110年9月30日上午10時23分
8000元
210
110年9月30日下午4時45分
40000元
211
110年10月1日下午4時39分
40000元
212
110年10月6日下午4時38分
40000元
213
110年10月9日下午4時44分
14000元
214
110年10月12日上午10時2分
11000元
215
110年10月15日上午9時37分
16000元
216
110年10月18日下午4時29分
30000元
217
110年10月19日下午3時56分
40000元
218
110年10月20日下午3時44分
60000元
219
110年10月20日下午3時46分
5000元
220
110年10月21日下午3時4分
58000元
221
110年10月22日上午9時55分
7000元
222
110年10月23日下午3時43分
30000元
223
110年10月25日下午4時40分
30000元
224
110年10月26日下午4時14分
5000元
225
110年10月28日下午4時30分
60000元
226
110年10月29日下午4時20分
17000元
227
110年10月29日下午4時21分
3000元
228
110年10月31日下午4時47分
9000元
229
110年11月4日下午4時20分
27000元
230
110年11月4日下午4時21分
3000元
231
110年11月5日下午4時18分
25000元
232
110年11月9日上午10時6分
10000元
233
110年11月9日下午4時12分
60000元
234
110年11月11日下午3時56分
40000元
235
110年11月12日下午4時16分
40000元
236
110年11月16日下午3時39分
20000元
237
110年11月20日上午9時35分
2000元
238
110年11月20日上午9時36分
500元
239
110年11月23日下午4時5分
15000元
240
110年11月24日下午4時43分
23000元
241
110年11月29日下午4時47分
25000元
242
110年11月29日下午4時48分
500元
243
110年11月29日下午4時49分
200元
244
110年11月30日下午4時27分
50000元
245
110年12月1日下午9時35分
10000元
246
110年12月3日下午4時44分
20000元
247
110年12月4日下午7時15分
40000元
248
110年12月7日下午4時41分
30000元
249
110年12月8日上午10時14分
9000元
250
110年12月9日下午7時29分
25000元
251
110年12月9日下午7時32分
5000元
252
110年12月10日下午4時11分
50000元
253
110年12月10日下午4時19分
30000元
254
110年12月11日下午3時55分
20000元
255
110年12月12日下午4時25分
40000元
256
110年12月13日下午3時59分
23000元
257
110年12月13日1下午3時59分
500元
258
110年12月13日下午4時23分
20000元
259
110年12月15日下午4時10分
40000元
260
110年12月15日下午4時13分
7000元
261
110年12月16日下午4時42分
15000元
262
110年12月17日下午4時00分
60000元
263
110年12月17日下午4時2分
40000元
264
110年12月18日下午4時2分
20000元
265
110年12月20日下午4時39分
50000元
266
110年12月20日下午4時41分
20000元
267
110年12月21日下午3時43分
20000元
268
110年12月23日下午3時44分
20000元
269
110年12月24日下午4時37分
12000元
270
110年12月24日下午4時39分
3000元
271
110年12月27日上午9時41分
60000元
272
110年12月28日下午4時15分
20000元
273
110年12月29日上午10時30分
26000元
274
110年12月29日下午4時20分
20000元
275
110年12月30日下午5時4分
20000元
276
110年12月31日上午10時54分
30000元
277
110年12月31日上午10時55分
5000元
278
111年1月3日下午4時10分
19000元
279
111年1月3日下午4時10分
500元
280
111年1月6日下午3時42分
60000元
281
111年1月6日下午3時43分
20000元
282
111年1月12日上午10時50分
20000元
283
111年1月18日下午4時35分
10000元
284
111年1月18日下午4時37分
25000元
285
111年1月19日下午4時39分
20000元
286
111年1月19日下午4時40分
43000元
287
111年1月20日下午4時19分
33000元
288
111年1月24日上午10時47分
30000元
289
111年1月26日下午4時43分
33000元
290
111年1月27日下午4時23分
40000元
291
111年1月28日上午11時13分
16000元
292
111年1月28日下午4時16分
7000元
293
111年1月28日下午5時17分
42000元
294
111年2月1日下午4時6分
7000元
295
111年2月4日下午4時25分
30000元
296
111年2月10日上午10時20分
24000元
297
111年2月10日下午4時51分
10000元
298
111年2月12日上午10時50分
10000元
299
111年2月14日上午11時16分
28000元
300
111年2月14日上午11時19分
3000元
301
111年2月14日下午3時58分
6000元
302
111年2月16日上午11時2分
30000元
303
111年2月19日下午3時15分
28000元
304
111年2月19日下午3時17分
2000元
305
111年2月21日下午3時52分
30000元
306
111年2月22日下午3時56分
5000元
307
111年2月22日下午3時57分
500元
308
111年2月24日下午4時20分
50000元
309
111年2月26日下午4時52分
3000元
310
111年2月26日下午4時54分
37000元
311
111年2月26日下午5時00分
2000元
312
111年2月27日下午3時37分
24000元
313
111年3月1日下午4時14分
10000元
314
111年3月2日下午4時7分
30000元
315
111年3月2日下午4時15分
30000元
316
111年3月3日下午4時12分
27000元
317
111年3月5日下午4時8分
9000元
318
111年3月7日上午10時30分
35000元
319
111年3月8日下午4時29分
17000元
320
111年3月9日上午9時45分
4000元
321
111年3月9日上午9時46分
1000元
322
111年3月9日上午9時51分
35000元
323
111年3月10日上午10時11分
10000元
324
111年3月10日下午5時19分
42000元

總金額
0000000元

附表三:證據資料明細
證據資料明細
【供述證據】
①證人SUMIATI(雅蒂)111年10月21日調詢之供述(見他6715卷二第203-213頁)
②證人吳玉驊111年10月17日調詢之供述(見他6715卷二第193-195頁)
③證人賴素瑜111年7月13日調詢之供述(分見他6715卷一第147-149頁、偵12520卷第43-45頁)
④證人宋瑞麟111年7月12日調詢之供述(分見他6715卷一第153-155頁、偵12520卷第67-69頁)
⑤證人鐘美珠111年7月29日調詢之供述(分見他6715卷一第159-161頁、偵12520卷第49-51頁)
⑥證人ASNAH(安安)111年11月10日調詢之供述(見他6715卷二第219-229頁)
⑦證人林銘賢111年10月17日調詢之供述(分見他6715卷二第245-247頁、偵12520卷第79-81頁)
⑧證人莊進旺111年5月12日調詢之供述(見偵12520卷第55-58頁)
⑨證人馮順琦111年5月12日調詢之供述(分見偵12520卷第61-64頁)
⑩證人陳芳萍109年9月29日、109年10月14日調詢之供述(分見他6715卷一第75-77頁、他6715卷一第81-83頁)
⑪證人張麗華109年11月24日調詢之供述(見他6715卷一第89-92頁)
⑫證人李士勇109年11月24日調詢之供述(見他6715卷一第99-102頁)
⑬證人LISTAMTI110年8月16日調詢之供述(見他6715卷一第113-116頁)
⑭證人李茂生111年5月30日調詢之供述(分見他6715卷一第119-122頁、偵12520卷第33-36頁)
⑮證人蔡學德111年7月13日調詢之供述(見他6715卷一第129-131頁)
⑯證人李秋桂108年2月21日調詢之供述(見他6715卷一第137-141頁)
⑰證人許明鑽108年2月27日調詢之供述(見他6715卷一第143-145頁)
⑱證人林依達111年8月31日調詢之供述(見他6715卷二第3-19頁)
⑲證人林世傑111年8月31日調詢之供述(見他6715卷二第87-100頁)
⑳證人陳妍蓁111年9月8日調詢之供述(見他6715卷二第121-126頁)
㉑證人陳美秀111年10月14日調詢之供述(分見他6715卷二第239-241頁、偵12520卷第73-75頁)
㉒證人陳柏志111年10月19日調詢之供述(分見他6715卷二第255-258頁、偵12520卷第87-90頁)
㉓證人劉燕金111年10月21日調詢之供述(分見他6715卷二第275-278頁、偵12520卷第107-111頁)
㉔證人黃朝宗111年10月24日調詢之供述(分見他6715卷二第281-284頁、偵12520卷第115-118頁)
㉕證人FENDI(分迪)111年11月3日調詢之供述(分見他6715卷二第291-294頁、偵12520卷第125-128頁)
㈡被告
①被告甲○○○○○      (安妮)111年8月31日、111年8月31日、111年11月9日、112年8月2日調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之供述(分見他6715卷二第315-324頁、偵12520卷第211-215頁、本院1005號卷第43-49頁)
【非供述證據】
㈠中檢111年度他字6712號卷一(他6715卷一)
1.林世傑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表(他6715卷一第21-48頁)
2.曼莎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表(他6715卷一第49-63頁)
3.安妮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表(他6715卷一第65-73頁)
4.林世傑歷史交易明細表(他6715卷一第79、85頁)
5.出口報價單(他6715卷一第87-88頁)
6.107年6月4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匯款人林世傑、收款人啟
  凱鐵工)(他6715卷一第93-94頁)
7.出口報單(他6715卷一第95-98頁)
8.107年12月5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匯款人林世傑、收款人啟
  凱鐵工)(他6715卷一第105頁)
9.貨款單(他6715卷一第107-112頁)
10.林世傑歷史交易明細表(他6715卷一第117頁)
11.108年7月1日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台
   幣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他6715卷一第123-128頁、偵12520卷第37-42頁)
12.郵政儲簿存款單(他6715卷一第133頁)
13.轉帳明細(他6715卷一第135頁)
14.郵政存款單(他6715卷一第142頁)
15.郵政匯款申請書(他6715卷一第151頁)
16.郵政匯款申請書(他6715卷一第157頁)
17.郵政存款單(他6715卷一第163頁)
18.黃裕傅名片影本(他6715卷一第165頁、偵12520卷第161頁)
19.手寫明細一張(他6715卷一第166頁、偵12520卷第162頁)
20.本案關係圖(他6715卷一第167頁)
21.結婚登記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他6715卷一第179-197頁)
22.林世傑外匯支出明細表及外匯歸戶總表(他6715卷一第199-279、357-367頁)
23.通聯調閱查詢單(他6715卷一第281頁)
24.google地圖(他6715卷一第283、329頁)
25.通聯調閱查詢單(他6715卷一第285-328頁)
26.法務部調查局台中市調處111年7月14日勘查報告(他6715卷一第331-335頁)
27.郵政匯款申請書(他6715卷一第370-371頁)
28.匯入匯款交易明細表(他6715卷一第373頁)
29.櫃員交易明細表查詢(他6715卷一第375頁)
30.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他6715卷一第376頁)
31.存款單(他6715卷一第385頁)
32.通訊軟體個人頁面節圖(他6715卷一第387頁)
33.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他6715卷一第389-440頁)
34.譯文(他6715卷一第441-458頁)
3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安妮)(他6715卷一第459頁)
36.曼莎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歷史交易明細表(他6715卷一第377-383頁)
㈡中檢111年度他字6712號卷二(他6715卷二)
1.【林世傑;帳號0000-0000-000-000】歷史交易明細表(他6715卷二第21-23、29、81-84、101-103、115-120頁)
2.【曼紗;帳號000-0000-000-0000】歷史交易明細表(他6715卷二第25-27、107-109頁)
3.林依達三星手機WHATAPP對話記錄截圖(他6715卷二第33-37頁)
4.印尼盾轉帳記錄截圖(他6715卷二第41頁)
5.林依達匯兌業務金額彙整表(即)扣押物編號1-3、1-4(他6715卷二第43-58、65-78頁)
6.三星手機WHATAPP、MESSENGER對話記錄截圖(即扣押物編號1-4)(他6715卷二第59-64頁)
7.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他6715卷二第79-80頁)
8.郵局存款單(他6715卷二第85頁)
9.郵局跨行匯款申請書(他6715卷二第105頁)
10.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林世傑)(他6715卷二第111-112頁)
11.郵局存款單(他6715卷二第113頁)
12.存款人收執聯翻拍畫面(他6715卷二第127-129、133、136、145-147、155、頁)
13.【WATY】通訊軟體對話記錄(他6715卷二第130-131、134-135、137-144、147-154、156-158、頁)
14.【Vereca】通聯紀錄(他6715卷二第159頁)
15.【Vereca】通訊軟體對話記錄(他6715卷二第160-170頁)
16.安妮OPPO手機對話紀錄中譯文(他6715卷二第171-190頁、偵12520卷第165-184頁)
17.法務部臺中市調處111年11月14日中法機字第11160592160號函(他6715卷二第191-192頁)
18.【吳玉驊;帳號0000-0000-000-000】歷史交易明細(他6715卷二第197頁)
19.群笙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客戶服務表(他6715卷二第199頁)
20.【ida依達-公司】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他6715卷二第201頁)
2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雅蒂)(他6715卷二第215頁)
22.安妮oppo手機「MBSumiatiDaAn」與「EniPurnawati」Whatsapp對話紀錄(即扣押物編號2-1)(他6715卷二第217頁、偵12520卷第163頁)
23.【ASNAH;帳號0000-0000-000-000】歷史交易明細表(他6715卷二第231頁)
24.安妮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歷史交易明細表(他6715卷二第233頁)
25.匯款收執聯翻拍照(他6715卷二第235頁)
26.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ASNAH)(他6715卷二第237頁)
27.【陳美秀;帳號0000-0000-000-000】歷史交易明細表(他6715卷二第243頁)
28.【林羿霆;帳號0000-0000-000-000】歷史交易明細表(他6715卷二第249頁)
29.【Idawati新】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他6715卷二第251-253頁、偵12520卷第85-86頁)
30.【陳柏志;帳號0000-0000-000-000】歷史交易明細表(他6715卷二第259頁、偵12520卷第91頁)
31.【TarieZetarie】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他6715卷二第261-273頁、偵12520卷第93-105頁)
32.【劉燕金;帳號0000-0000-000-000】歷史交易明細表(他6715卷二第279頁、偵12520卷第113頁)
33.【黃朝宗;帳號000-0000-000-000】歷史交易明細表(他6715卷二第285頁、偵12520卷第119頁)
34.黃朝宗提供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他6715卷二第287-290頁、偵12520卷第121-124頁)
35.【FENDI(分迪);帳號0000-0000-000-000】歷史交易明細表(他6715卷二第295頁、偵12520卷第129頁)
36.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FENDI)(他6715卷二第297頁、偵12520卷第131頁)
37.【帳號00000000000000】歷史交易明細表(他6715卷二第309-311頁、偵12520卷第143-145頁)
38.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安妮)(他6715卷二第313頁、偵12520卷第147頁)
39.安妮oppo手機「MBSumiatiDaAn與EniPurnawatiWhatsapp對話紀綠(即扣押物編號2-1)(他6715卷二第325頁)
40.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處扣押物品目錄表(他6715卷二第327頁、偵12520卷第149-155頁)
41.安妮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一覽表(他6715卷二第329-336頁)
㈢中檢112年度偵字12520號卷(偵12520卷)
1.110年1月12日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賴素瑜)(偵12520卷第4
  7頁)
2.110年8月31日郵政存款單(存款人鍾美珠)(偵12520卷第5
  3頁)
3.110年9月22日郵政存款單(存款人莊進旺)(偵12520卷第5
  9頁)
4.111年3月10日郵政存款單(存款人馮順琦)(偵12520卷第6
  5頁)
5.109年12月19日郵政匯款申請書(存款人宋瑞麟)(偵12520
  卷第71頁)
6.【陳美秀;帳號00000000000000】歷史交易明細表(偵12520卷 第77頁)
7.【林羿霆;帳號00000000000000】歷史交易明細表(偵12520卷第83頁)
8.關係人供述表(偵12520卷第159-160頁)
9.案關與安妮中華郵政帳戶往來明細(偵12520卷第185頁)
10.安妮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不法金額計算(偵12520卷第187-194、225-232、237-244頁)
11.臺中市調處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押物照片(偵12520卷第201-205頁)
㈣本院112年度金訴字1005號卷(本院1005號卷)
1.扣押物品清單(本院1005號卷第39-4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