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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語莉於111年10月24日某時許,點擊詐欺集團成員放置於社群軟體FACEBOOK中可索取免費理財課程之網址連結,即與LINE名稱「佳惠」成為好友,「佳惠」對其佯稱加入名為「天佑臺灣 一路長紅」投資群組、下載「Robinhood」app即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王語莉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轉帳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 | |
| ■即112年度偵字第10648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1 ■報告機關: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 | | | |
|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語莉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臺灣銀行匯款回條聯(112年度偵字第10648號卷第9至13、16頁)。 ⒉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10648號卷第31至43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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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3日在網路張貼股票投資廣告,張家瑗點選連結與LINE名稱「劉明書」、「黃雯倩」成為好友,並對張家瑗佯稱下載「華銀」應用程式並加入「華銀官方客服帳號」為LINE好友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張家瑗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以網銀轉帳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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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112年度偵字第14700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2 ■報告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 | | |
|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家瑗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斗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張家瑗之台中銀行斗南分行及中國信託銀行斗六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遠見聯合代書事務所許智凱名片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LINE群組成員照片截圖、app交易紀錄截圖及說明、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偵字第14770號卷第21至30、35至47、57至63、69至85、99至126、128頁)。 ⒉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14770號第129至147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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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3日在網路張貼股票投資廣告,鄭文安點選連結與LINE名稱「楊榮城」、「劉曉靜」成為好友,並對鄭文安佯稱下載「華銀」應用程式並加入「華銀官方客服帳號」為LINE好友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鄭文安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以網銀轉帳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 | |
| ■即112年度偵字第15971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3 ■報告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 | | |
|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告訴人鄭文安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大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匯款委託書、存摺封面影本、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及網路轉帳交易紀錄(112年度偵字第15971號卷第15至25、57至74頁)。 ⒉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網銀登入IP紀錄(112年度偵字第15971號卷第27至49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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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6日9時32分許,以LINE名稱「林錦瑜(股票助理)」與朱梓鈴成為好友,並對朱梓鈴佯稱下載華南銀行投資app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朱梓鈴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銀轉帳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 | |
| ■即112年度偵字第2465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犯罪事實 ■報告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 | | |
|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告訴人朱梓鈴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網銀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投資軟體截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偵字第24652號卷第29至30、61至63、79至81、93至99頁)。 ⒉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帳戶個資檢視(112年度偵字第24652號卷第35至53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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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7日11時27分前之某時,在LINE張貼股票投資廣告,魏志勳點選上開廣告連結與LINE名稱「李慧珍」、「助理胡蘿蔔」成為好友,並對魏志勳佯稱加入所提供之「臺中豐源財務公司」、「外商Roobinhood羅賓漢公司」網站即可以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魏志勳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以臨櫃轉帳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金融帳戶,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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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112年度偵字第2451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犯罪事實附表編號1 ■報告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 | | |
|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告訴人魏志勳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照片、詐欺集團出具之身分證影本(112年度偵字第24514號卷第51至61、71至74、83至85、101、105、113至115頁)。 ⒉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金融帳戶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網銀IP登入紀錄(112年度偵字第24514號卷第351至367、385至395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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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7日21時許,以LINE名稱「李慧珍」與温紹良成為好友,對温紹良佯稱加入所提供之「豐源」app即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温紹良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以轉帳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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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112年度偵字第2451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犯罪事實附表編號2 ■報告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 | | |
|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告訴人温紹良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紀錄(112年度偵字第24514號卷第40、67至69、297至305頁)。 ⒉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網銀IP登入紀錄(112年度偵字第24514號卷第351至367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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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7日12時59分許,在FACEBOOK張貼投資廣告,陳慈純點選該廣告連結後,先後以LINE名稱「陳佳惠」、「陳老師(陳禹澤)」、儲值經理「Robinhood TW-黃經理」與陳慈純成為好友,對陳慈純佯稱下載Robinhood app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陳慈純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轉帳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 | |
| ■即112年度偵字第1836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犯罪事實附表編號1 ■報告機關: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 | | |
|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慈純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臉書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三信商業銀行匯款回條及照片、手機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和美分局和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偵字第18362號卷第11至18、53至61、65、75至79、97、103、113至114、129至131、175至177頁)。 ⒉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112年度偵字第18362號卷第19至32、111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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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初某日,以LINE名稱「劉明書」與陳素霞成為好友後,先自稱為教投資之老師,進而介紹陳素霞與LINE名稱「陳夢璐」成為好友,並對陳素霞佯稱下載「華銀」app即可依指示進場操作股票獲利云云,致陳素霞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以網銀轉帳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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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112年度偵字第1876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犯罪事實附表編號2 ■報告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 | | |
|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素霞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LINE對話紀錄、投資軟體及律師函截圖、投資軟體app截圖、元大銀行網銀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18768號卷第13至19、37至39、55至61、65頁)。 ⒉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112年度偵字第18768號卷第75至91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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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中旬某日,在某app上張貼加入LINE可提供股票投資相關訊息,以LINE名稱「黃雯蒨」與何靜怡成為好友,並對何靜怡佯稱可依指示下載「華銀」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何靜怡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以網銀轉帳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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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112年度偵字第1876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犯罪事實附表編號3 ■報告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 | | |
|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告訴人何靜怡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彰化分局大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灣土地銀行中港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華銀app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銀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18769號卷第15至22、31至39、67至69、75至79頁)。 ⒉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18769號卷25至29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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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5日前某時許,在股票討論區張貼穩賺不賠、保證獲利之廣告,並以LINE名稱「吳翊瑄」與林佩琪加為好友,對林佩琪佯稱至「華銀」投資網站申請帳號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林佩琪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以網銀轉帳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之金融帳戶,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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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112年度偵字第1978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犯罪事實附表編號4 ■報告機關: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 | | | |
|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佩琪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大同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銀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截圖、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度偵字第19787號卷第142至147、151、164至173頁)。 ⒉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金融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19787號卷第19至79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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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姿伶於111年10月15日前後,在網路上查詢到友人介紹、由詐欺集團成員成立之股票包準獲利投資平台「慧君交流學習會」,該詐欺集團成員對陳姿伶佯稱下載「華銀證券」app操作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陳姿伶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銀轉帳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 | |
| ■即112年度偵字第1978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犯罪事實附表編號5 ■報告機關: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 | | | |
|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姿伶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陽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銀交易明細、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偵字第19787號卷第87至92、115、127、133至135頁)。 ⒉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19787號卷第57至79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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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於111年8月25日某時許,以LINE名稱「琳姍」與陳偉凱結識,並對陳偉凱佯稱參與「華銀」app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陳偉凱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以(以其配偶黃詩純名義帳戶匯款)臨櫃轉帳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 | |
| ■即112年度偵字第2439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6 ■報告機關: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 | | | |
|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偉凱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北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投資軟體app截圖(112年度偵字第24392號卷第17至19、49至55、69、75至99頁)。 ⒉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112年度偵字第24392號卷第33至45、48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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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初某日,以LINE名稱「分析師陳志倪」、助理「劉羽彤」與黃湘凌結識並成為好友,並對黃湘凌佯稱可介紹股票、下載「華銀」app即可操作股票獲利云云,致黃湘凌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 | |
| ■即112年度偵字第2462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犯罪事實附表編號7 ■報告機關: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 | | | |
|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被害人黃湘凌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投資軟體app及對話紀錄截圖、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偵字第24625號卷第13至25、30、63至68、71、83、93頁)。 ⒉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112年度偵字第24625號卷第35至57、61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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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美香於111年10月25日某時許,在播放軟體Youtube點擊詐欺集團成員所投放之廣告連結,並與以LINE名稱「陳夢露」之詐欺集團成員成為好友,「陳夢露」對陳美香佯稱下載「華銀」app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陳美香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以臨櫃轉帳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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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112年度偵字第2805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犯罪事實附表編號1 ■報告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 | | | |
|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美香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投資軟體app及對話紀錄截圖(112年度偵字第28052號卷第73至75、165至167、175、291至296、305至313頁)。 ⒉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112年度偵字第28052號卷第119至144、56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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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股市籌碼K線app以名稱「波段釣魚老夫」與呂智超結識,並推薦呂智超與以LINE名稱報牌助理「趙心慈」成為好友,「趙心慈」對呂智超佯稱下載「華銀」app操作指定之股票可穩賺不賠云云,致呂智超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 | |
| ■即112年度偵字第2805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犯罪事實附表編號2 ■報告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 | | | |
|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告訴人呂智超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圳頂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對話紀錄及轉帳紀錄翻拍照片(112年度偵字第28052號卷第77至84、263至289頁)。 ⒉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112年度偵字第28052號卷第421至430、64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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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8日9時48分前之某時,以LINE名稱「投資老師郭政泓」、助理「許惠芸」與林嘉玲成為好友,並對林嘉玲佯稱下載「財豐」app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林嘉玲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以ATM轉帳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 | |
| ■即112年度偵字第246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犯罪事實附表編號1 ■報告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 | | |
|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嘉玲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林嘉玲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截圖(112年度偵字第24647號卷第17至18、35至37、41、48、51至64頁)。 ⒉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112年度偵字第24647號卷第19至31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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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6日,透過股市籌碼K線app以LINE名稱「波段阿土伯」與鄭嫚資結識,並推薦鄭嫚資與LINE名稱「鄭雪祺」成為好友,「鄭雪祺」對鄭嫚資佯稱下載「華銀」app操作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鄭嫚資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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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112年度偵字第3467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犯罪事實附表編號2 ■報告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 | | |
|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告訴人鄭嫚資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對話紀錄及投資軟體app截圖、網銀交易明細、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存摺及VISA金融卡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切結書(112年度偵字第34679號卷第23至37、43至53、57至59、67至73、157至158、171至173、179至181、191至193頁)。 ⒉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112年度偵字第34679號卷第137至143、40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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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初某日,以LINE名稱「洪凱琪」與黃國清成為好友,並介紹黃國清加入LINE名稱「股進甘來」群組,再對黃國清佯稱下載LianBang聯邦投信投資平台並按指示操作可以獲利云云,致黃國清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轉帳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 | |
| ■即112年度偵字第3703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1 ■報告機關: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 | | | |
|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國清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渣打銀行國內(匯款)紀錄及臨櫃作業客戶關懷提問表、渣打銀行新明分行存摺影本(112年度偵字第37036號卷第245至255、261至263、275、293、317至319、325至327頁)。 ⒉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112年度偵字第37036號卷第51至63、260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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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初某日,以LINE名稱「陳佳雯」與粘呈換成為好友,並對粘呈換佯稱下載「華銀」app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粘呈換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轉帳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 | |
| ■即112年度偵字第3592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犯罪事實附表編號1 ■報告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 | | |
|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告訴人粘呈換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證明聯)/取款憑條、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彭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112年度偵字第35927號卷第45至48、59、67、75至79頁)。 ⒉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112年度偵字第35927號卷第443至448、40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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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30日,以LINE名稱「陳依琳」與葉憶茹成為好友並將之加入「B創億財富同學會」投資群組,「陳依琳」對其佯稱下載「華銀」app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葉憶茹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轉帳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 | |
| ■即112年度偵字第3592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犯罪事實附表編號2 ■報告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 | | |
|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告訴人葉憶茹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楊梅富岡郵局存摺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對話紀錄及投資軟體app截圖、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冬山分駐所受理詐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112年度偵字第35927號卷第87至92、113、122、127至145頁)。 ⒉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112年度偵字第35927號卷第443至448、40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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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7日前某日,以FACEBOOK名稱「Loius Zhang」、LINE名稱「張華民」、「蔡怡茜」與沈筠榛成為好友,且免費贈送投資理財書籍以取得其信任,並對沈筠榛佯稱下載「華銀」app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沈筠榛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銀轉帳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 | |
| ■即112年度偵字第3592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犯罪事實附表編號3 ■報告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 | | |
|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告訴人沈筠榛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建國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對話紀錄(112年度偵字第35927號卷第157至170、173至217、231頁)。 ⒉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112年度偵字第35927號卷第449至450、31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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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劉律杰於111年8月中旬前某日,透過「股市同學會」app內之投資訊息,加入由詐欺集團組成、LINE名稱「A6-台股指南交流群」群組,該詐欺集團成員於群組內自稱為老師、助理之人,對劉律杰佯稱下載「華銀」app即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劉律杰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以網銀轉帳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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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112年度偵字第3592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犯罪事實附表編號4 ■報告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 | | |
|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被害人劉律杰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山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網銀交易紀錄(112年度偵字第35927號卷第247至252、273至331頁)。 ⒉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112年度偵字第35927號卷第449至450、31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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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7日15時許,在FACEBOOK張貼名為「台股指南交流群組」之投資LINE群組連結,陳俊嘉點擊上開連結加入該群組後,該詐欺集團成員即假冒為「陳志倪」老師對陳俊嘉佯稱下載「華銀」app可以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陳俊嘉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銀轉帳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 | |
| ■即112年度偵字第3592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犯罪事實附表編號5 ■報告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 | | |
|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俊嘉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對話紀錄截圖(112年度偵字第35927號卷第341至348、381至383、401至429、437至439頁)。 ⒉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112年度偵字第35927號卷第449至450、31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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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7日,透過「股市籌碼K」app以LINE名稱「波段釣魚老夫」與李俊慧結識,表示可以協助其投資並推薦與LINE名稱「趙心慈」成為好友,「趙心慈」先將李俊慧加入名為「心慈交流學習」群組,再對其佯稱下載「華銀」app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李俊慧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銀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 | |
| ■即112年度偵字第3659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犯罪事實附表編號6 ■報告機關: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 | | | |
|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俊慧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對話紀錄、網銀交易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112年度偵字第36590號卷第15至19、23、45至46、69、75至77、81頁)。 ⒉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基本資料、掛失及更換補助紀錄、存款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 、帳戶個資檢視(112年度偵字第36590號卷第27至39、43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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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3日前某日,在FACEBOOK張貼可領取免費投資相關書籍之貼文連結,呂汶儒點擊該連結並與LINE名稱「陳雯綺」成為好友,「陳雯綺」對其佯稱下載「華銀」app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呂汶儒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銀轉帳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 | |
| ■即112年度偵字第3841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犯罪事實 ■報告機關: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 | | | |
|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告訴人呂汶儒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對話紀錄及投資軟體app截圖、網銀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頭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偵字第38413號卷第39至73、79、83至91頁)。 ⒉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112年度偵字第38413號卷第25至35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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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中旬某日,以FACEBOOK名稱「張旭昇」(自稱為投資老師)與李源程成為好友,「張旭昇」再推薦其與LINE名稱「陳佳雯」、「嘉欣」(自稱當沖股票管理助理)成為好友,「陳佳雯」、「嘉欣」再分別對其佯稱加入「佳雯VIP專屬群 N13」、「禪股論道-論壇(初級社群02)」群組、並下載「華銀」、「GENERAL ATLANTIC」app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李源程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以網銀轉帳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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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112年度偵字第3470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犯罪事實 ■報告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 | | |
|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源程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投資軟體app截圖、網銀交易明細、存摺交易明細、LINE聊天紀錄(112年度偵字第34700號卷第77至89、99至102頁)。 ⒉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34700號卷第77至89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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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昱庄於111年10月13日某時許,在Youtube點擊詐欺集團成員所投放之投資廣告連結,並與LINE名稱「華銀官方客服」之詐欺集團成員成為好友,「華銀官方客服」對其佯稱下載「華銀」app即可操作股票投資獲利云云,致陳昱庄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轉帳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 | |
| ■即112年度偵字第4327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犯罪事實 ■報告機關: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 | | | |
|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昱庄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投資軟體app截圖、網網銀交易明細翻拍照片、LINE聊天紀錄(112年度偵字第43271號卷第17至19、23至31、44、51至87頁)。 ⒉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43271號卷第89至93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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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7日8時49分許,透過「股市爆料同學會」app、以LINE名稱「財神伯」、「劉曉靜」與陳怡秀成為好友,「劉曉靜」對陳怡秀佯稱下載「華銀」app即可代為操作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陳怡秀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銀轉帳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 | |
| ■即112年度偵字第4556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犯罪事實附表編號1 ■報告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 | | |
|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怡秀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對話紀錄、投資軟體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青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偵字第45569號卷第45至57、61至62、70、76頁)。 ⒉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帳戶個資檢視(112年度偵字第45569號卷第91至111、60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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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5日前某日,以LINE名稱「陳志倪」、「劉曉靜」與楊孟宏成為好友,並對楊孟宏佯稱連結至「華銀」投資(博奕)網站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楊孟宏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銀轉帳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 | |
| ■即112年度偵字第4768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犯罪事實附表編號1 ■報告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 | | |
|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告訴人楊孟宏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網銀交易明細、對話紀錄與投資軟體app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關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偵字第47686號卷第47至49、54、57至60、67至68、79、89頁)。 ⒉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112年度偵字第47686號卷第125至137、64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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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2日以LINE名稱「楊紫怡」與王少偉成為好友,並對其佯稱使用「豐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股票軟體進行投資即可獲利云云,「楊紫怡」再介紹代辦公司「小傑」、「張小姐」與王少偉認識辦理房屋貸款,以便其繼續儲值投資云云,致王少偉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以臨櫃轉帳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並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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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112年度偵字第5356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犯罪事實附表編號1 ■報告機關: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 | | |
|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少偉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百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代辦費用明細表、基隆市地政事務所地政規費徵收聯單、本表、授權書、基隆市七堵戶政事務所戶政規費收據、自然人憑證申請暨開卡確認收執聯、憑證繳費收執聯、自然人憑證申請資料表、豐源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投資軟體及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中籤通知書、豐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資料、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跨行匯款回條聯(112年度偵字第53562號卷第25至32、39至40、59至95、99至101、123至125頁)。 ⒉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帳戶個資檢視(112年度偵字第53562號卷第43至57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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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中旬某日,在FACEBOOK張貼名為「陳重銘&吳淡如 存股養你一輩子」之廣告連結,李淑賢點選該連結並與LINE名稱「楊紫怡」成為好友,「楊紫怡」對其佯稱下載「豐源」app即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李淑賢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轉帳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第一層)金融帳戶後,隨即遭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至如附表一編號3之(第二層)金融帳戶,再遭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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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112年度偵字第5437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犯罪事實附表編號1 ■報告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 | | |
|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被害人李淑賢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景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李淑賢之布袋大寮郵局存摺封面影本、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及影本、對話紀錄及投資軟體app翻拍照片(112年度偵字第54379號卷第121至129、145至155、165至167、173至185、189、195、205至207頁)。 ⒉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金融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112年度偵字第54379號卷第211至213、217至219頁)。 | | | |
註:各被害人匯款時間、金額(倘有手續費均略之)均以卷附向銀行函調之交易明細表為準。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