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金訴字第16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旨慧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偵字第
10212號),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
補正
上訴理由書狀。
理 由
一、
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
補提理由書於
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666號刑事判決,業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之戶籍地,由其母親收受,
嗣上訴人於113年1月4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聲明
上訴狀內僅泛稱聲明上訴,理由後
補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
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
補提具體
上訴理由之理由狀,爰依前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逾期即依法
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劉育綾
法 官 陳怡珊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