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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金訴字第 167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6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少洋


            張正毅


選任辯護人  林元浩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34、163、171、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675號被告甲○○、乙○○詐欺等案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與該院112年度訴字第748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1、2項規定:「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
二、經查,本案被告乙○○、甲○○前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7767號等),現繫屬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748號),尚未審結等情,有該案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該案與本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經本院函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是否同意合併審判,該院亦函覆同意本案被告甲○○、乙○○部分移由該院合併審判,有該院113年2月7日彰院毓刑木112訴748字第1139001604號函在卷可參,爰依前開規定,將本案被告甲○○、乙○○部分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與該院112年度訴字第748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鄭百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