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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金訴字第 260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190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347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401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52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60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87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98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1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炳宏


選任辯護人  楊孟凡律師
            洪任鋒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9561號、第32951號、第32963號、第34431號、第35119號、第35306號、第35395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39155號、第36907號、第39628號、第41236號、第44548號、第47617號、第48982號、第51892號、第53132號、第53838號、第56576號、第56734號),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併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周炳宏犯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周炳宏依其智識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預見將自己之金融帳戶提供予不熟識之他人知悉、使用,且替他人轉匯來路不明之款項,常與詐欺取財之犯罪密切相關,極有可能係在取得詐欺贓款,並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該詐欺所得之去向、所在,仍基於縱使上開事實發生亦不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貸款公司代書」之人(下稱「貸款公司代書」)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隱匿詐欺所得去向、所在之洗錢犯意聯絡,由周炳宏於民國112年4月7日中午12時54分許前某日,先將其申設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合稱本案帳戶)之帳號,以拍攝本案帳戶存摺封面後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照片之方式,提供予「貸款公司代書」使用,供以匯入不法款項。「貸款公司代書」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匯款時間,向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以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詐欺方式,致使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將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帳戶後,周炳宏再依「貸款公司代書」指示,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轉帳時間,轉出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轉帳金額,用以購買虛擬貨幣,並由幣商直接發幣至「貸款公司代書」指定之電子錢包,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經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陳靖汶部分)、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謝秉蓁部分)、洪翊珊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李大剛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李駿宏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蔣嘉俊部分)、賴卉姿訴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林盈君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楊守安向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提出告訴後,由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報告;陳韋翔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陳泓儒部分)、黃欣儀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提出告訴後,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郭品妤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陳雅鈺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黃孟琇向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提出告訴後,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徐衍庭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陳美穎部分)、曾葦琳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吳思葦部分)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追加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周炳宏所犯,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本院審理時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辯護人及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本案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周炳宏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㈡本案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IP登入資料、附表二「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欄所示證述、證據。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㈡附表一編號2、3、4、7、8、9、11、13、14、19所示被害人遭詐欺犯罪者施用詐術而多次匯款,不詳詐欺犯罪者以同一詐欺手法訛詐同一被害人,致該被害人於密接時間內多次匯款,其施用詐術之方式及詐欺對象相同,侵害同一人之財產法益又如附表一編號1、2、3、10、14所示被告時間欄所示,被告於密接時間多次轉匯被害人所匯款項之行為,均係基於轉匯同一被害人遭騙所匯款項之單一目的所為之數個舉動,因其侵害之法益同一,且數行為均係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進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將前揭多次施用詐術及轉匯之行為均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均屬接續犯而各為包括之一罪。
  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貸款公司代書」之人間,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犯行之實施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就附表一各次所犯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皆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從一重之一般洗錢處斷 
  ㈤被告就附表一所犯共19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本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條文則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規定須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能減刑,其要件較為嚴格,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對於各次所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罪自白不諱,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均應予減輕其刑。
 ㈦審酌被告正值壯年,竟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錢財,而與他人分工遂行犯罪,以獲取不法利益,顯示其法治觀念有所偏差,致使被害人受有如附表一所示損失,又破壞社會秩序及社會成員間之互信基礎外,更製造金流斷點,破壞金流秩序之透明穩定,妨害國家對於犯罪之追訴與處罰,致使被害人遭騙財物益加難以尋回而助長犯罪,所為殊值非難;考量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並與部分被害人(吳思葦、蔣嘉俊、黃欣儀、郭品妤、陳雅鈺、林盈君)成立調解或和解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和解協議書、匯款單據在卷可佐,辯護人並陳報被告與被害人洪翊珊成立和解(但尚未陳報和解協議書),有刑事陳報狀、匯款單據存卷可參,然未與其他被害人成立調、和解並斟酌本案之犯罪分工情形、犯罪手段、被害人受騙金額;又參被告前無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經濟及家庭生活狀況(見金訴1900卷第207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並就所處罰金刑部分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末衡酌被告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益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就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就併科罰金得易服勞役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以所犯最重本刑為「5年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為限,本案被告所犯為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其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不得易科罰金,是被告所犯雖經本院判處如附表三所示之有期徒刑,依法仍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惟依刑法第41條第3項、第8項規定,得以提供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徒刑1日,易服社會勞動。至可否易服社會勞動,要屬執行事項,當俟本案確定後,另由執行檢察官依相關規定審酌之,非屬法院裁判之範圍,附予敘明
四、沒收部分:
 ㈠查被告供稱其未因本案犯行而獲取任何報酬(見金訴1900卷第84頁),又本案並無充分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而實際取得任何對價,或因而獲取犯罪所得,基於罪疑唯輕、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尚無從認為被告因本案犯行獲有犯罪所得,本院爰不予諭知沒收。  
 ㈡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然該洗錢行為之標的是否限於行為人者始得宣告沒收,法無明文,是倘法條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時,自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被告供稱其未因本案犯行而獲取任何報酬,又本案被害人匯款至附表一所示被告之帳戶後,前開款項業經被告依「貸款公司代書」指示而轉匯購買虛擬貨幣後交付不詳詐欺犯罪者,自非屬被告所有,亦非在其實際掌控中,且卷內亦無充分證據足認其仍實際掌控此部分洗錢行為標的,故本院尚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本案被告之洗錢行為標的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修正前)第16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佳業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黃怡華、李毓珮追加起訴,檢察官羅秀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意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民國)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被告轉帳時間(民國)
被告轉帳金額(新臺幣)
偵查案號
1
謝秉蓁
(未提告)
謝秉蓁於112年3月23日瀏覽臉書網站,見詐欺犯罪者所刊登之不實投資廣告,而與暱稱「客服人員」、「吳小姐」互加LINE好友,「吳小姐」對謝秉蓁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謝秉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12分
10萬元
被告申設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銀行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50分、下午6時5分
47萬5200元、97萬200元
112年度偵字第32951號
2
洪翊珊
(提告)
詐欺犯罪者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透過IG及LINE以暱稱「茉琳Maureen」、「李鴻恩Leo」、「Debby」、「咪嚕」、「客服」結識洪翊珊,並對洪翊珊佯稱可加入LINE群組參加虛擬貨幣投資獲利云云,致洪翊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13分、16分
10萬元、10萬元
被告申設之玉山銀行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32963號
3
陳靖汶
(未提告)
詐欺犯罪者於112年3月16日透過交友軟體「探探」結識陳靖汶,對陳靖汶佯稱可加入LINE群組投資獲利云云,致陳靖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2年4月7日晚間9時13分、18分、20分、45分、112年4月8日中午12時28分、28分、30分、38分、39分
5萬元(7筆)、3萬元、2萬元
被告申設之玉山銀行帳戶
112年4月7日晚間9時55分、112年4月8日上午10時53分、下午1時3分、下午6時6分
50萬6880元、2萬2000元、21萬4845元、12萬3765元
112年度偵字第29561號
4
賴卉姿
(提告)
賴卉姿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許上網加入投資群組,詐欺犯罪者於該群組內以暱稱「智偉組長」對賴卉姿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賴卉姿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28分、28分
5萬元、5萬元
被告申設之玉山銀行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54分
18萬8100元
112年度偵字第35395號
5
蔣嘉俊(未提告)
詐欺犯罪者於112年3月20日透過LINE暱稱「手機副業」結識蔣嘉俊,對蔣嘉俊佯稱可透過投資網站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蔣嘉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2年4月11日晚間8時20分
20萬元
被告申設之玉山銀行帳戶
112年4月11日晚間8時41分
19萬8000元
112年度偵字第35119號
6
李駿宏
(提告)
李駿宏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9分瀏覽LINE,見詐欺犯罪者所刊登之不實投資廣告,而與暱稱「安心資本管理」、「子奇-程式科技」互加LINE好友,詐欺犯罪者對李駿宏佯稱可代為操作投資獲利、需繳交保證金才能出金云云,致李駿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2年4月10日晚間8時25分
10萬元
被告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112年4月10日晚間9時59分
17萬8200元
112年度偵字第35306號
7
李大剛
(提告)
李大剛於112年4月10日於IG結識暱稱「鄭錡(nuhakai)」,「鄭錡(nuhakai)」復介紹李大剛結識暱稱「頑皮老闆喝不醉」、「周evan」、「Nodi線上客服」,其等對李大剛佯稱可透過NODI投資網站投資獲利、需要購買虛擬貨幣解鎖帳號云云,致李大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2年4月12日晚間7時39分、42分、47分

5萬元、5萬元、2萬5000元
被告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112年4月12日晚間7時56分
12萬3765元
112年度偵字第34431號
8
陳泓儒
(未提告)
陳泓儒於112年3月7日瀏覽YOUTUBE網站,見詐欺犯罪者所刊登之不實投資廣告,而加入LINE群組「時代趨勢」及與暱稱「amy.lin.」、「李建國」、「客服分線」、「聖鑫科技理財二十萬鑽石群組2:00PM」互加LINE好友,詐欺犯罪者對陳泓儒佯稱可投資外匯期貨獲利云云,致陳泓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8分、29分
5萬元、5萬元
被告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2分
30萬6900元
112年度偵字第39628號(追加起訴)
9
黃欣儀
(提告)
黃欣儀於112年3月30日瀏覽IG,見詐欺犯罪者所刊登之不實求職廣告,而與LINE暱稱「food編」、「Lily莉莉接單教學」互加LINE好友,並依指示加入LINE群組,詐欺犯罪者對黃欣儀佯稱可提供代操服務且保證獲利云云,致黃欣儀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10分、11分、12分
1萬元、1萬元、1萬元
被告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36分
24萬7500元
112年度偵字第44548號(追加起訴)
10
楊守安
(提告)
詐欺犯罪者於000年0月0日下午6時許透過IG暱稱「Nini」認識楊守安,對楊守安佯稱與其約會需繳交費用云云,致楊守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2年4月11日晚間7時3分
4萬元
被告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112年4月11日晚間7時29分38分、晚間8時25分
32萬6700元、1萬8000元、5萬9400元
112年度偵字第36907號(追加起訴)
11
陳韋翔
(提告)
詐欺犯罪者於112年4月10日透過IG暱稱「yawen」認識陳韋翔,再改以LINE暱稱「小傻貓」與陳韋翔互加好友,對陳韋翔佯稱可透過投資平臺投資獲利云云,致陳韋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48分、49分
5萬元、4萬2000元
被告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5分
14萬6535元
112年度偵字第41236號(追加起訴)
12
郭品妤
(提告)
郭品妤於112年4月7日瀏覽IG,見詐欺犯罪者所刊登之不實求職廣告,遂與暱稱「史黛西」之人聯絡,再與暱稱「總指導-Dory朵莉」、「智偉組長」互加LINE好友,詐欺犯罪者對郭品妤佯稱可透過「TDCX」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郭品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000年0月0日下午6時58分
5萬元
被告申設之玉山銀行帳戶
112年4月9日晚間8時46分
28萬7100元
112年度偵字第47617號(追加起訴)
13
林盈君
(提告)
詐欺犯罪者透過IG暱稱「芯芳」、LINE暱稱「李鴻恩Leo」、「茉琳Maureen」結識林盈君,對林盈君佯稱可透過「TFH FINANCE」交易所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林盈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2年4月7日中午12時54分、55分
10萬元、5萬元
被告申設之玉山銀行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50分
47萬5200元
112年度偵字第39155號(追加起訴)
14
陳雅鈺
(提告)
陳雅鈺於112年3月7日晚間10時許透過朋友介紹與
詐欺犯罪者使用之暱稱「陳銘鋒」互加LINE好友
,詐欺犯罪者對陳雅鈺佯稱可投資外幣獲利,若要將獲利金額提出需繳納保證金云云,致陳雅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7分、8分、8分、10分、39分
1萬元、1萬元、1萬元、5萬元、3萬元
被告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112年4月11日晚間7時29分
32萬6700元
112年度偵字第48982號(追加起訴)
000年0月0日下午6時51分
5萬元
被告申設之玉山銀行帳戶
112年4月7日晚間9時55分
50萬6880元
15
黃孟琇
(提告)
黃孟琇於112年4月初瀏覽臉書網站,見詐欺犯罪者所刊登之不實求職廣告,而與詐欺犯罪者假冒之客服人員互加LINE好友,詐欺犯罪者對黃孟琇佯稱可透過「EARCO」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黃孟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2年4月8日晚間9時5分
2萬5000元
被告申設之玉山銀行帳戶
112年4月8日晚間9時31分
22萬2765元
112年度偵字第51892號(追加起訴)
16
徐衍庭(提告)
徐衍庭於112年4月4日瀏覽臉書網站,見詐欺犯罪者所刊登之不實投資博弈廣告,而與暱稱「賽博程式科技」互加LINE好友,暱稱「賽博程式科技」對徐衍庭佯稱可提供投資網站,代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徐衍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16分
10萬元
被告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9分
74萬9445元
112年度偵字第53132號(追加起訴)
17
陳美穎
(未提告)
陳美穎於112年3月23日瀏覽臉書網站,見詐欺犯罪者所刊登之不實投資廣告,遂與暱稱「夢想航班」互加LINE好友,暱稱「夢想航班」對陳美穎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陳美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5分
2萬5000元
被告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8分
21萬4845元
112年度偵字第53838號(追加起訴)
18
曾葦琳
(提告)
曾葦琳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許瀏覽LINE,見詐欺犯罪者所刊登之不實投資廣告,遂與暱稱「手機副業」之人互加LINE好友,「手機副業」對曾葦琳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曾葦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6分
20萬元
被告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9分
74萬9445元
112年度偵字第56576號(追加起訴)
19
吳思葦
(未提告)
吳思葦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4分瀏覽IG,見詐欺犯罪者所刊登之不實投資廣告,而與暱稱「Dukascopy杜高斯貝」互加LINE好友,「Dukascopy杜高斯貝」對吳思葦佯稱可透過AEXBANK網站,以ATM現金儲值後可代為操作取得回饋金云云,致吳思葦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4分、29分、59分、下午4時
5萬元、3萬元、5萬元、2萬元
被告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2分
30萬6900元
112年度偵字第56734號(追加起訴)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1
謝秉蓁
⒈謝秉蓁於警詢時之陳述(偵32951卷第21-24頁)
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四林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2951卷第15頁、第25頁、第27頁、第33頁)
⒊謝秉蓁所提手機頁面、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擷圖(偵32951卷第37-47頁)
2
洪翊珊
⒈洪翊珊於警詢時之陳述(偵32963卷第33-35頁)
⒉洪翊珊所提匯款紀錄、手機APP頁面、LINE頁面、對話紀錄等擷圖(偵32963卷第37頁、第39頁、第41頁、第43-66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大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2963卷第67-68頁、第71-72頁、第73頁、第75頁)
3
陳靖汶
⒈陳靖汶於警詢時之陳述(偵29561卷第29-31頁)
⒉陳靖汶所提匯款紀錄、手機頁面擷圖(偵29561卷第83-87頁、第89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9561卷第65-66頁、第77-78頁、第91頁、第93頁)
4
賴卉姿
⒈賴卉姿於警詢時之陳述(偵35395卷第19-21頁)
⒉賴卉姿所提匯款明細、對話紀錄、投資資訊擷圖(偵35395卷第41-53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溝垻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5395卷第27-28頁、第35-37頁、第39頁、第55頁、第57頁)
5
蔣嘉俊
⒈蔣嘉俊於警詢時之陳述(偵35119卷第23-24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5119卷第25-26頁、第27頁、第29頁)
⒊蔣嘉俊所提手機APP頁面、匯款紀錄擷圖(偵35119卷第31頁)
⒋蔣嘉俊所提LINE頁面及對話紀錄擷圖(偵35119卷第32-36頁)
6
李駿宏
⒈李駿宏於警詢時之陳述(偵35306卷第25-27頁)
⒉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青草湖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5306卷第39-46頁、第49頁、第53頁)
⒊李駿宏所提匯款紀錄擷圖、虛擬貨幣交易頁面擷圖(偵35306卷第55頁)
⒋李駿宏所提「Freedom數位獲利系統」頁面擷圖、照片資料(偵35306卷第57頁)
⒌李駿宏所提對話紀錄擷圖(偵35306卷第59-121頁)
7
李大剛
⒈李大剛於警詢時之陳述(偵34431卷第37-40頁)
⒉李大剛所提匯款紀錄擷圖、手機頁面及對話紀錄擷圖、契約書照片(偵34431卷第41-42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4431卷第35-36頁、第43頁、第45-46頁、第47頁)
8
陳泓儒
⒈陳泓儒於警詢時之陳述(偵36928卷第73-74頁)
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山仔后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6928卷第25頁、第77-78頁、第81-82頁、第85頁、第111頁、第113頁)
⒊陳泓儒所提匯款明細、「TFH」網站頁面、LINE頁面、對話紀錄擷圖(偵36928卷第89-110頁)
9
黃欣儀
⒈黃欣儀於警詢時之陳述(偵44548卷第15-17頁)
⒉黃欣儀所提對話紀錄、匯款明細、手機頁面擷圖(偵44548卷第19-29頁)
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44548卷第37頁、第39頁、第45-46頁、第47-49頁)
10
楊守安
⒈楊守安於警詢時之陳述(偵36907卷第35-37頁、第83-85頁)
⒉楊守安所提對話紀錄擷圖(偵36907卷第53-65頁、第75頁)
⒊楊守安所提匯款明細、LINE頁面擷圖(偵36907卷第69頁、第77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6907卷第41-42頁、第49頁、第51頁)
11
陳韋翔
⒈陳韋翔於警詢時之陳述(偵41236卷第21-23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41236卷第25-26頁、第27頁、第29-31頁)
⒊陳韋翔所提對話紀錄擷圖(偵41236卷第45-57頁)
⒋陳韋翔所提LINE頁面擷圖(偵41236卷第59-61頁)
⒌陳韋翔所提匯款明細擷圖(偵41236卷第63頁)
⒍陳韋翔所提與「小傻貓」對話紀錄匯出文字資料(偵41236卷第67-89頁)
12
郭品妤
⒈郭品妤於警詢時之陳述(偵47617卷第73-81頁)
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47617卷第25頁、第83-84頁、第93頁、第95頁)
⒊郭品妤所提對話紀錄、匯款明細擷圖(偵47617卷第85-92頁)
13
林盈君
⒈林盈君於警詢時之陳述(偵39155卷第27-31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9155卷第35-36頁、第37頁、第41-42頁、第47頁)
⒊林盈君所提對話紀錄擷圖、匯款明細擷圖(偵39155卷第49-52頁)
⒋林盈君所提LINE頁面、手機頁面擷圖(偵39155卷第53-56頁)
14
陳雅鈺
⒈陳雅鈺於警詢時之陳述(偵48982卷第21-24頁)
⒉陳雅鈺所提對話紀錄、LINE頁面擷圖(偵48982卷第25-29頁、第30-31頁)
⒊陳雅鈺所提虛擬貨幣轉讓電子合約(偵48982卷第32-34頁)
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大社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入合作金庫帳戶、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8982卷第35頁、第49頁、第71-77頁)
15
黃孟琇
⒈黃孟琇於警詢時之陳述(偵51892卷第21-23頁)
⒉黃孟琇所提匯款明細擷圖(偵51892卷第43頁)
⒊黃孟琇所提對話紀錄、LINE頁面擷圖(偵51892卷第49-5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宏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51892卷第33-34頁、第39頁、第41頁)
16
徐衍庭
⒈徐衍庭於警詢時之陳述(偵53132卷第33-37頁)
⒉徐衍庭所提存摺內頁影本(偵53132卷第65-67頁)
⒊希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覆警局之gmail頁面擷圖(徐衍庭會員資料)(偵53132卷第69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內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53132卷第39-40頁、第48頁、第59頁)
17
陳美穎
⒈陳美穎於警詢時之陳述(偵53838卷第19-22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3838卷第33-34頁)
⒊陳美穎所提匯款紀錄、臉書頁面、LINE頁面擷圖(偵53838卷第40-44頁)
⒋陳美穎所提「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分支機構營業執照」照片(偵53838卷第45頁)
⒌陳美穎所提對話紀錄、「EARCO」網站頁面擷圖(偵53838卷第46頁)
18
曾葦琳
⒈曾葦琳於警詢時之陳述(偵56576卷第17-19頁)
⒉曾葦琳所提LINE頁面、對話紀錄、匯款明細擷圖(偵56576卷第21頁、第23-27頁、第29頁)
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56576卷第39頁)
19
吳思葦
⒈吳思葦於警詢時之陳述(偵56734卷第17-19頁)
⒉吳思葦所提匯款明細、對話紀錄擷圖(偵56734卷第67-68頁、第69-78頁)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56734卷第45-46頁、第55頁、第59-60頁、第61頁、第63頁)
附表三: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刑
1
附表一編號1
周炳宏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附表一編號2
周炳宏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附表一編號3
周炳宏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附表一編號4
周炳宏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附表一編號5
周炳宏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附表一編號6
周炳宏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附表一編號7
周炳宏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附表一編號8
周炳宏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附表一編號9
周炳宏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附表一編號10
周炳宏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附表一編號11
周炳宏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附表一編號12
周炳宏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附表一編號13
周炳宏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附表一編號14
周炳宏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附表一編號15
周炳宏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附表一編號16
周炳宏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附表一編號17
周炳宏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附表一編號18
周炳宏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附表一編號19
周炳宏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