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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金訴字第 300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30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威鵬


                    (於法務部○○○○○○○○○○○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紀佳佑律師(已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28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威鵬之羈押應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起撤銷。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威鵬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處分自民國112年12月13日起羈押3 月在案。茲本院業已於113年1月15日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言詞辯論終結,且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經本院同意,自113年1月26日(刑期起算日期)起借提被告入監執行該案有期徒刑3月,此有該署113年1月25日中檢介庚112執11094字第1139009698號函及執行指揮書影本各1 份在卷可參,應認原羈押原因消滅,爰自113年1月26日起予以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秉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詹東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