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金訴字第30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威鵬
(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28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
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威鵬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
受命法官訊問後,認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
偽造、
變造證據或
勾串共犯或
證人之虞,處分自民國112年12月13日起羈押3 月在案。茲本院業已於113年1月15日
裁定改由受命法官
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言詞辯論終結,且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經本院同意,自113年1月26日(刑期起算日期)起
借提被告入監執行該案
有期徒刑3月,此有該署113年1月25日中檢介庚112執11094字第1139009698號函及執行
指揮書影本各1 份在卷
可參,應認原羈押原因消滅,爰自113年1月26日起
予以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秉賢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詹東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