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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金訴字第 313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31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曉陽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2227、577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呂曉陽詐欺等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昀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