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1340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50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5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28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261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58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峻義
榮定騰
上 一 人
被 告 賴婕安
選任辯護人 楊俊樂律師
被 告 梁啟宏
選任辯護人 廖國竣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303、1837、27655、5902、8257、8428、8722、10758、12538、13652、14792、17850、18239、18681、23169、24806、27614、27943、29271、40781號、111年度偵字第162、8499、21317號)及追加
起訴(110年度偵字13565、27615號、111年度偵字28857、8072號、112年度偵字15797、29745號),本院
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乙○○
犯如附表一至三、附表四編號一、四「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三、附表四編號一、四「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九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參萬參仟肆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榮定騰犯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賴婕安犯如附表四「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梁啟宏犯如附表五「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未扣案IPHONE廠牌手機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被訴對趙秀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部分免訴。
犯罪事實
一、乙○○、榮定騰、賴婕安、梁啟宏於民國109年間某日,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由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之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詐取被害人財物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結構性詐欺集團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乙○○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檢察官另案起訴,梁啟宏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本案非首次犯行),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乙○○及本案詐欺集團內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共同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
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方式,分別詐欺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致
渠等陷於錯誤後,分別依指示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金額至如附表一所示帳戶,
嗣由乙○○或如附表六編號1至2、4、7至20所示之人於如附表六編號1至2、4、7至20所示之提款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六編號1至2、4、7至20所示之提款金額(陳上仁、丁○○、陳信璁由本院另行審結,超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匯款金額部分,非本院審理範圍)提領後交予乙○○,再由乙○○將上開款項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內其他不詳成年成員,其等以此輾轉交付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以洗錢(如附表一編號9至14所示款項未及提領成功,尚未發生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洗錢未遂)。
㈡乙○○、榮定騰及本案詐欺集團內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榮定騰提供其所申設如附表八編號3所示之帳戶資料,再由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如附表三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三所示之詐欺方式,分別詐欺如附表三所示之人,致渠等陷於錯誤後,分別依指示於如附表三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三所示金額至如附表三所示帳戶,嗣由榮定騰於如附表六編號3所示之提款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六編號3所示之提款金額(超出如附表三所示之人匯款金額部分,非本院審理範圍),復由榮定騰將上開款項交予乙○○轉交本案詐欺集團內其他不詳成年成員,其等以此輾轉交付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以洗錢。
㈢乙○○、賴婕安及本案詐欺集團內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賴婕安提供其所申設如附表八編號5所示之帳戶資料,再由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分別於如附表四編號1、4所示時間,以如附表四編號1、4所示之詐欺方式,分別詐欺如附表四編號1、4所示之人,致渠等陷於錯誤後,分別依指示於如附表四編號1、4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四編號1、4所示金額至如附表四編號1、4所示帳戶,嗣由乙○○偕同賴婕安於如附表六編號5①所示之提款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六編號5①所示之提款金額,及由丁○○於如附表六編號6所示之提款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六編號6所示之提款金額後(超出如附表四編號1、4所示之人匯款金額部分,非本院審理範圍),復由賴婕安、丁○○將上開款項交予乙○○轉交本案詐欺集團內其他不詳成年成員,其等以此輾轉交付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以洗錢。
㈣賴婕安及本案詐欺集團內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賴婕安提供其所申設如附表八編號5所示之帳戶資料,再由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分別於如附表四編號2至3所示時間,以如附表四編號2至3所示之詐欺方式,分別詐欺如附表四編號2至3所示之人,致渠等陷於錯誤後,分別依指示於如附表四編號2至3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四編號2至3所示金額至如附表四編號2至3所示帳戶,嗣由賴婕安於如附表六編號5②③所示之提款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六編號5②③所示之提款金額(超出如附表四編號2至3所示之人匯款金額部分,非本院審理範圍),復由賴婕安將上開款項交予本案詐欺集團內其他不詳成年成員,其等以此輾轉交付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以洗錢。
㈤梁啟宏、乙○○(乙○○此部分犯行業經另案判決確定)及本案詐欺集團內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如附表五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五所示之詐欺方式,分別詐欺如附表五所示之人,致渠等陷於錯誤後,分別依指示於如附表五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五所示金額至如附表五所示帳戶,嗣由乙○○於如附表五所示之提款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五所示之提款金額(超出如附表五所示之人匯款金額部分,非本院審理範圍),復由乙○○將上開款項交予梁啟宏轉交本案詐欺集團內其他不詳成年成員,其等以此輾轉交付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以洗錢。
㈥乙○○及本案詐欺集團內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二所示之詐欺方式,分別詐欺如附表二所示之人,致渠等陷於錯誤後,分別依指示將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提款卡,寄送至如附表二所示之地點,嗣由乙○○於如附表二所示地點,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提款卡,轉交本案詐欺集團內其他不詳成年成員。
二、嗣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人察覺有異並報警處理,經警扣得如附表九、十所示之物,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人分別訴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一、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規定,惟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以下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證據,檢察官、被告乙○○、榮定騰、賴婕安、梁啟宏及被告榮定騰、賴婕安、梁啟宏之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四第346至347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任何違法取證之不適當情形,且對於被告4人涉案之事實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認均具有證據能力。二、又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之規定,是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上開規定係排除一般證人於警詢時陳述之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然被告於警詢時之陳述,對被告本身而言,則不在排除之列(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65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案被告榮定騰、賴婕安以外之人於警詢時之陳述,依上開說明,於被告榮定騰、賴婕安涉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名,絕對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然就被告榮定騰、賴婕安涉及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罪名部分,則不受此限制。 ㈠被告乙○○部分:
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或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如附表七「證據名稱欄」所示之證據等件在卷可參。堪認被告乙○○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㈡被告榮定騰、賴婕安、梁啟宏部分:
⒈
訊據被告榮定騰固坦承犯罪事實欄
所載客觀事實,並坦承普通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犯行,惟
矢口否認有何參與犯罪組織、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等犯行。辯稱:我只有跟乙○○1人接觸,沒有跟其他人接觸等語(本院卷三第195頁)。被告榮定騰之辯護人則以:依據榮定騰與乙○○之陳述,榮定騰主觀上是依據乙○○告知之事項認定款項的來源是與賭博有關的賭金,榮定騰對於除了乙○○以外之人並無認知,應僅成立普通詐欺取財罪等語,為被告榮定騰辯護(本院卷四第365頁)。
⒉訊據被告賴婕安固坦承犯罪事實欄所載客觀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參與犯罪組織、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犯行。辯稱:我沒有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主觀犯意,我是因為相信乙○○所講的話才會去領錢等語(本院卷三第196頁)。被告賴婕安之辯護人則以:由證人于炳宏之證述可知,于炳宏知道賴婕安是要幫朋友領錢,且賴婕安於對話時不斷與綽號「林」之人強調「你不要害我」、「不能是詐欺的」,賴婕安於車上亦有再次跟對方確認,「大腸」也曾經對賴婕安保證「你不是所謂的
車手」、「因為你領得是自己帳戶的錢」,讓賴婕安誤以為出借帳戶並非詐欺,足見賴婕安並無主觀犯意等語(本院卷四第365至366頁),為被告賴婕安辯護。
⒊訊據被告梁啟宏固坦承犯罪事實欄所載客觀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參與犯罪組織、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犯行。辯稱:我沒有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主觀犯意,當時是有自稱「李翊豪」之人要我去跟乙○○拿錢,「李翊豪」跟乙○○是不同人等語(本院卷三第196頁)。被告梁啟宏之辯護人則以:梁啟宏係因擔任李翊豪之司機、受李翊豪委託協助收取資金,且依乙○○之證述,梁啟宏並不知悉其款項之來源,亦無參與相關詐騙集團組織內任何一個群組等語(本院卷四第366至367頁),為被告梁啟宏辯護。
⒋經查:
⑴被告榮定騰提供其所申設如附表八編號3所示之帳戶資料予被告乙○○,再由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如附表三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三所示之詐欺方式,分別詐欺如附表三所示之人,致渠等陷於錯誤後,分別依指示於如附表三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三所示金額至如附表三所示帳戶,嗣由被告榮定騰於如附表六編號3所示之提款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六編號3所示之提款金額,復由被告榮定騰將上開款項交予乙○○轉交本案詐欺集團內其他不詳成年成員;被告賴婕安提供其所申設如附表八編號5所示之帳戶資料予被告乙○○,再由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如附表四編號1、4所示時間,以如附表四編號1、4所示之詐欺方式,分別詐欺如附表四編號1、4所示之人,致渠等陷於錯誤後,分別依指示於如附表四編號1、4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四編號1、4所示金額至如附表四編號1、4所示帳戶,嗣由被告乙○○偕同被告賴婕安於如附表六編號5①所示之提款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六編號5①所示之提款金額,及由
共同被告丁○○於如附表六編號6所示之提款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六編號6所示之提款金額後,復由被告賴婕安、共同被告丁○○將上開款項交予被告乙○○轉交本案詐欺集團內其他不詳成年成員;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分別於如附表四編號2至3所示時間,以如附表四編號2至3所示之詐欺方式,分別詐欺如附表四編號2至3所示之人,致渠等陷於錯誤後,分別依指示於如附表四編號2至3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四編號2至3所示金額至如附表四編號2至3所示帳戶,嗣由被告賴婕安於如附表六編號5②③所示之提款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六編號5②③所示之提款金額,並將上開款項交予本案詐欺集團內其他不詳成年成員;及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如附表五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五所示之詐欺方式,分別詐欺如附表五所示之人,致渠等陷於錯誤後,分別依指示於如附表五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五所示金額至如附表五所示帳戶,嗣由被告乙○○於如附表五所示之提款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五所示之提款金額,復由被告乙○○將上開款項交予被告梁啟宏轉交本案詐欺集團內其他不詳成年成員
等情,為被告榮定騰、賴婕安、梁啟宏所是認,核與如附表三至五所示之證人即
告訴人或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如附表七「證據名稱欄」所示之證據等件在卷可參,此部分之事實應
堪認定。是被告榮定騰、賴婕安、梁啟宏之行為,已該當參與犯罪組織、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
客觀構成要件。
⑵至被告榮定騰是否有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主觀犯意?及被告賴婕安、梁啟宏是否有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主觀犯意?茲分述如下:
①被告榮定騰固辯稱僅與被告乙○○1人接觸等語,然被告榮定騰於警詢時
自承:乙○○有教我串證,說不要提到他,並要我說是博奕出金的錢,如果有問題是博弈公司的問題等語(偵21317卷第107頁),且被告榮定騰與被告乙○○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反覆提及:那「你們」要怎麼處理呢(提及2次)、公司那邊現在要怎麼處理、公司那邊給什麼交代等語,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在卷
可佐(偵1303卷第63至65頁),顯然被告榮定騰對於本案除被告乙○○外尚有他人參與乙節知之甚詳,否則何需多次提及「你們」及「公司」等語?堪認被告榮定騰
有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
取財之主觀犯意。 ②而被告賴婕安先於警詢時供稱:是因為我朋友乙○○跟我借帳戶,後來乙○○請他朋友MARCO來找我拿存摺跟印章,最後MARCO沒辦法領,我才親自去銀行領錢交予乙○○等語。
復於偵訊中供稱:我之前在高雄的世界健身房擔任專員而認識乙○○,我跟乙○○是很多年的朋友,我不認識「大腸」等語。又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是因為「大腸」有拿他與家人的對話訊息讓我看,我才放心幫他領錢等語。顯然被告賴婕安對於乙○○、MARCO、「大腸」究為何人不甚清楚,難認與乙○○、MARCO、「大腸」有何信賴基礎可言,被告賴婕安辯稱係因信賴被告乙○○而為本案犯行,難以採信。況證人于炳宏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案發當時我有跟賴婕安說,要賴婕安再次跟「大腸」確認是家人匯過來的錢、避免被騙,賴婕安知道我之前有提供帳戶被判有期徒刑3月等語,益徵被告賴婕安對於提領並轉交款項可能涉犯詐欺犯行早已心知肚明,仍分擔提供帳戶、提領款項並轉交之任務,
顯有參與犯罪組織、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與
行為分擔。被告賴婕安前揭所辯,僅係
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③至被告梁啟宏及其辯護人固以前詞置辯,然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每次交付款項給梁啟宏時,我們都沒有對話、只有確認金錢數量,沒有討論過金錢來源等語(本院卷四第262頁),顯然被告梁啟宏向證人乙○○收取款項時,從未確認取款原因,此與一般受託收款,理應與對方確認收款原因,甚至簽立單據之情形,顯然有異。況證人乙○○所交付均係大額款項,而被告梁啟宏於收受款項後即將上開款項轉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李翊豪」之人,衡情「李翊豪」本可直接向證人乙○○收取款項,以降低轉交款項過程所生之風險,實無須平白無故再另以高額報酬委請被告梁啟宏收款並轉交之理,如此層轉迂迴,顯然悖於常情。況被告梁啟宏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承:本案我拿到的報酬是新臺幣(下同)2,500元等語(本院卷三第196頁),顯然一般工作所付出之時間、心力及所獲得之報酬不符,衡諸現今社會工作競爭激烈,竟有如此無須任何經驗、技術,僅需付出甚微勞務成本,即可輕鬆獲得高額報酬之工作,實與現今勞動市場任職及領取薪資數額之常情有違,則被告梁啟宏對於此項工作恐涉及不法,理應了然於心。
⒌
從而,被告榮定騰、賴婕安、梁啟宏上開所辯,顯與社會常情及經驗法則相違,均屬臨訟杜撰之詞,不足採信。 ㈢至上述證人於警詢、偵查中未經
具結之筆錄,雖不得作為認定被告榮定騰、賴婕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名之事證,已如上所述,然本院認定被告榮定騰、賴婕安違反組織犯罪條例參與犯罪組織之罪名時,不採上開證人於警詢及未經具結之偵訊筆錄為證,縱就此
予以排除,尚仍得以上開其餘證據作為上述被告榮定騰、賴婕安供述外之
補強證據,自仍得認定被告榮定騰、賴婕安有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
附此敘明。
㈣
綜上所述,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4人上開犯行,均殆可認定,自皆應依法論科。 ㈠核被告乙○○
所為,就附表一編號1至8、15至33、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4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9至14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就附表二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㈡核被告榮定騰所為,就附表三編號1部分,係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三編號2至3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㈢核被告賴婕安所為,就附表四編號3部分,係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四編號1至2、4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㈣核被告梁啟宏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㈤被告乙○○及本案詐欺集團內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就附表一至二部分;被告乙○○、榮定騰及本案詐欺集團內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就附表三部分;被告乙○○、賴婕安及本案詐欺集團內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就附表四編號1、4部分;賴婕安及本案詐欺集團內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就附表四編號2至3部分;被告梁啟宏、乙○○(乙○○此部分犯行業經另案判決確定)及本案詐欺集團內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就附表五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
正犯。
㈥被告乙○○就附表一、三、四編號1、4,被告榮定騰就附表三部分,被告賴婕安就附表四部分,被告梁啟宏就附表五部分,各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
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㈦被告4人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被害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㈧按參與犯罪組織者,其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榮定騰、賴婕安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由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詐欺告訴人或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被告榮定騰、賴婕安擔任提供帳戶及取款之角色,就本案參與犯罪組織犯行,尚難認參與犯罪組織之情節輕微,自無依上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之餘地。又按犯第3條之罪
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然查,依本案卷存證據無法證明被告榮定騰、賴婕安就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有自首並自動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或有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故無從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前、中段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且被告榮定騰、賴婕安就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始終否認犯行,未合於同條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規定;另被告乙○○、榮定騰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自同年月16日起施行,就犯同法第14條之罪者,同法第16條第2項修正前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減刑要件更趨嚴格,其規定並非有利於行為人,故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而本案被告乙○○、榮定騰已於本院審判中坦承一般洗錢既未遂罪,已如前述,合於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原應對被告乙○○、榮定騰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乙○○、榮定騰就上開犯行均係從一重論處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是其等上開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照刑法第57條量刑時,將併予審酌。
㈨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4人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錢財,率爾接受他人邀約參與詐欺集團,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欺他人,並分別擔任取簿手、車手、收水之任務,藉此製造金流斷點,已嚴重侵害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財產權,並使社會上人與人
彼此間信任感蕩然無存,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甚鉅,所為
洵屬不該;惟考量被告乙○○尚能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被告榮定騰坦承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否認參與犯罪組織及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犯行、被告賴婕安、梁啟宏矢口否認犯行之
犯後態度,及被告4人分別業與部分告訴人或被害人調解或
和解成立,並履行部分調解或和解金額,再參被告4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於詐欺集團擔任之角色、參與程度等情;末衡被告榮定騰前無
論罪科刑紀錄、被告乙○○、賴婕安、梁啟宏之前案紀錄(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及其等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
智識程度、就業情形、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就其等所犯分別量處如附表一至五「主文欄」所示之刑,以資
懲儆。復分別審酌被告4人所犯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犯行,其等犯罪時間集中,並衡被告4人各次犯行之手段等犯罪情節,及整體刑法目的與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分別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㈩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固然有應「併科罰金刑」之規定,惟屬於想像競合之輕罪,但是在「具體科刑」即形成宣告刑方面,如具體所處罰金以外之較重「徒刑」(例如科處較有期徒刑2月為高之刑度),經整體評價而認並未較輕罪之「法定最輕徒刑及併科罰金」(例如有期徒刑2月及併科罰金)為低時,自得審度上開各情後,裁量是否併科輕罪所定之罰金刑。法院遇有上開情形,於科刑時雖未宣告併科輕罪之罰金刑,惟如已敘明經整體評價而權衡上情後,不予併科輕罪罰金刑,已充分評價行為之不法及罪責內涵,自不得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刑事判決參照)。本判決就附表一、三至五所示部分,已整體衡量加重詐欺罪之主刑,足以反應一般洗錢罪之不法內涵,故無須再依照輕罪併科罰金刑,附此敘明。五、沒收
㈠扣案物部分:
⒈扣案如附表九所示之物,經被告乙○○於警詢時供稱:扣案如附表九所示之物,係共同被告陳上仁交予我的23萬元(即如附表六編號2所示部分),目前剩下22萬6,000元,其中4,000元我花掉了等語(偵10758卷第75至79頁),是扣案如附表九所示之物為被告乙○○本案犯罪所得,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於被告乙○○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⒉扣案如附表十編號1、4至11所示之物,經被告梁啟宏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扣案如附表十編號1所示之手機是我的,但是跟本案無關,我是用之前的IPHONE手機跟本案其他人聯繫等語(本院卷四第315頁),而扣案如附表十4至11所示之物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相關,是扣案如附表十編號1、4至11所示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⒊至扣案如附表十編號2至3所示之物,業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420號判決宣告沒收,此有本院上開判決書在卷可佐,為免重複沒收,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㈡按
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供犯罪所用之物,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未扣案之IPHONE手機1支,經被告梁啟宏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示之手機是我的,但是跟本案無關,我是用之前的IPHONE手機跟本案其他人聯繫等語(本院卷四第315頁),是上開IPHONE手機1支自應依上開規定於被告梁啟宏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刑法第38條第4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㈢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
⒈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的犯罪所得就是經手金額1%等語(本院卷四第314頁),而被告被告乙○○經手金額,除如附表六編號2所示部分,總計1,294萬4,000元;另被告乙○○於警詢時供稱:扣案如附表九編號1所示之物,係共同被告陳上仁交予我23萬元(即如附表六編號2所示部分),目前剩下22萬6,000元,其中4,000元我花掉了等語(偵10758卷第75至79頁)。是被告乙○○本案犯罪所得為13萬3,440元(計算式:1,294萬4,000元×1%+4,000元=13萬3,440元),為使被告乙○○不能坐享犯罪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及回復合法財產秩序,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於被告乙○○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⒉被告榮定騰雖先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本案我獲得的報酬是2萬3,000元等語(本院卷三第195頁),然又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拿到的報酬是1-2%,大約只拿到1、2萬元等語(本院卷四第263頁),基於有疑惟利被告之原則,本院自應為對被告榮定騰有利之認定,應認被告榮定騰之犯罪所得為1萬元。而被告梁啟宏則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本案我拿到的報酬是2,500元等語(本院卷三第196頁),是被告梁啟宏本案之犯罪所得為2,500元。審酌被告榮定騰、梁啟宏履行金額已超過1萬元、2,500元等情,堪認被告榮定騰、梁啟宏已無保有此部分犯罪所得,是若仍就上開1萬元、2,500元宣告沒收,實有過苛
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就上開1萬元、2,500元部分,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⒊又被告賴婕安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沒有拿到任何報酬等語(本院卷三第195頁),且依本案卷內證據資料內容,並無證據證明被告賴婕安上開犯行有取得任何犯罪所得,無從認定被告賴婕安有分得本案詐欺所得之款項,是被告賴婕安就本案既無不法利得,自無犯罪所得應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題,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⒋至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
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而其立法理由係沒收洗錢犯罪行為人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產,惟該條文並未規定「不論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之,自仍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始應予以沒收。是告訴人及被害人匯入之其餘款項,既被告4人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內其他成年成員,難認上開款項為被告4人所有,自
無庸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六、免訴部分:
㈠追加起訴意旨(即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565、27615號追加
起訴書附表編號2部分)另主張:被告乙○○及本案詐欺集團內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09年7月14日某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被害人趙秀娟,佯稱與被害人趙秀娟交往,並表示其在香港澳門娛樂有限公司內擔任統計部統計主管,已掌握開獎號碼,可由被害人趙秀娟投注分紅,惟需先繳納保證金云云,致被害人趙秀娟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09年8月6日14時9分許,匯款9萬元至陳冠昇玉山帳戶,嗣由陳冠昇提領上開款項後,交予被告乙○○轉交本案詐欺集團內其他不詳成年成員,其等以此輾轉交付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以洗錢,
因認被告乙○○就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等語。 ㈡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此規定係被告就同一案件,前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自不能更為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此乃訴訟法上之一事不再理原則,而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一部事實經判決確定者,效力當然及於全部,苟檢察官就他部事實重行起訴,法院自亦應諭知免訴判決。 ㈢經查:
⒈被告對被害人趙秀娟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行,前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另案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108、8089、10308、14058、14064號),於110年5月21日繫屬本院,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420號判決判處罪刑,
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0年度金
上訴字第1515號判決
上訴駁回,於110年9月15日確定在案(下稱前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
可稽。
⒉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前案繫屬於本院後,復就被告乙○○涉犯對被害人趙秀娟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相同事實,以110年度偵字第13565、27615號追加起訴書重複起訴,而於111年12月30日繫屬本院,由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45號(下稱本案)審理中。
⒊
而本案被害人趙秀娟匯入帳戶、時間及金額雖與前案不同,然依證人
即被害人趙秀娟於警詢時之證述,本案詐欺集團係於同一時間,以相同方式對被害人趙秀娟施以詐術
,使被害人趙秀娟依指示匯款至不同帳戶,應認同一被害人趙秀娟各次匯款行為,均是由被告乙○○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同一次施用詐術後所為財產處分,而為前案既判力效力所及。 ⒋是以,被告乙○○被訴對被害人趙秀娟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部分,既經前案判決確定在案,依前開說明,爰就本案此部分諭知免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岳賢提起公訴、檢察官侯詠琪、林俊杰、洪瑞君追加起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陳嘉凱
法 官 王曼寧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蔡昀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3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
公眾散布而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
最重本刑之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附表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8857號追加起訴書【下稱追加起訴書一】;同署110年度偵字第13565、27615號追加起訴書【下稱追加起訴書二】;同署111年度偵字第8072號追加起訴書【下稱追加起訴書三】;同署112年度偵字第15797號追加起訴書【下稱追加起訴書四】;同署112年度偵字第29745號追加起訴書【下稱追加起訴書五】;帳戶簡稱詳附表十)
| | | | | | |
| |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09年6月某時許,以交友軟體「緣圈」、通訊軟體LINE聯繫張倢瑜,佯稱可投資「德合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張敏佳臺中商銀帳戶。 | | |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 |
| |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09年8月初某時許,以交友軟體「HORNET」、通訊軟體LINE聯繫曾健益,佯稱可下載「MetaTrade 5」APP投資美金或黃金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張敏佳臺中商銀帳戶、陳上仁台北富邦帳戶。 | ⑴109年8月12日9時29分許(至張敏佳臺中商銀帳戶)。 ⑵109年8月12日16時29分許(至陳上仁台北富邦帳戶)。 | | | |
| |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09年8月初某時許,以交友網站聯繫曾為達,佯稱須開通會員始能有進一步接觸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陳上仁台北富邦帳戶。 | | | | |
| |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09年7月底某時許,以手機遊戲「TOKI」聯繫劉育恩,佯稱可投資「中國福利彩卷」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陳上仁台北富邦帳戶。 | | | | |
| |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09年8月初某時許,以交友軟體「Omi-一起脫單吧!」、通訊軟體LINE聯繫汪宏霖,佯稱可提供「香港匯豐」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陳上仁台北富邦帳戶。 | | | | |
| |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09年7月10日16時30分許,以交友網站、通訊軟體LINE聯繫董子傑,佯稱可透過「HKB數字資產交易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陳上仁台北富邦帳戶。 | ⑴109年8月12日19時16分許 ⑵109年8月12日19時20分許 | |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 |
| |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09年8月7日20時許,以交友軟體「陌陌」、通訊軟體LINE聯繫黃盈純,佯稱介紹「螞蟻金服」博弈網站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陳上仁台北富邦帳戶。 | | | | |
| |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09年7月22日16時21分許前之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彭宇騰,佯稱可下載「鹿島」APP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陳上仁台北富邦帳戶。 | 109年8月12日21時17分許(起訴書記載為20時39分許,應予更正)。 | | | |
| |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09年4月25日12時30分許,以社交軟體「抖音」、通訊軟體LINE聯繫肖桂香,佯稱可下載「阿里理財」APP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陳上仁台北富邦帳戶。 | | | | |
| |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09年8月某時許,以交友軟體「Pairs」、通訊軟體LINE聯繫胡玉芳,佯稱可投資「原始股」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陳上仁台北富邦帳戶。 | | | | |
| |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09年8月13日10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吳錦玉,佯稱為其外甥「何啟斌」急需用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陳上仁台北富邦帳戶。 | | |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09年8月5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楊曉琳,佯稱儲值威尼斯遊戲賭博網站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陳上仁台北富邦帳戶。 | ⑴109年8月13日10時38分許 ⑵109年8月13日10時41分許 ⑶109年8月13日10時43分許 ⑷109年8月13日11時44分許 | ⑴3萬元 ⑵3,000元 ⑶3萬元 ⑷2萬7,000元 (尚未提領)
| | |
| |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09年8月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楊凡萱,佯稱可至威尼斯遊戲賭博網站投資幸運飛艇,可賺取賭金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陳上仁台北富邦帳戶。 | | |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09年8月13日12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許欣怡,佯稱為其兒子購買車輛之車行,需匯款至指定之帳戶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陳上仁台北富邦帳戶。 | | | | |
| |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09年8月1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賴育青,佯稱為香港彩券公司經理,提供開獎號碼下注,並表示一定會中獎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羅中揚國泰世華帳戶。 | | |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 |
| |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09年11月26日19時許,撥打電話予少年王○中,佯稱為先前購買票券之賣家、聯邦銀行客服人員,因票卷訂單設定錯誤需取消設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張硯寗中信帳戶。 | ⑴109年11月26日19時13分許(起訴書記載為19時許,應予更正)。 ⑵109年11月26日19時15分許(起訴書記載為19時10分許,應予更正)。 ⑶109年11月26日19時43分許(起訴書記載為19時42分許,應予更正)。 | ⑴4萬9,959元 ⑵2萬9,959元 ⑶9,999元(起訴書記載1萬0,014元,應予更正)。
|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 |
| |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09年12月29日某時許,撥打電話予蘇軒薆,佯稱為先前購買刷子之賣家,因誤扣款項,須依指示操作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胡佳津臺銀帳戶。 | ⑴109年12月29日18時17分許 ⑵109年12月29日18時19分許 ⑶109年12月29日18時42分許 | ⑴9萬9,985元 ⑵2萬9,986元 ⑶1萬9,986元
|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 |
| |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09年12月25日21時許,撥打電話予劉治寰,佯稱為社群軟體Facebook網路賣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服人員、廖襄理,因先前購買衣服誤按到批發商多買12件,帳戶將遭扣款,需依其指示操作ATM取消設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洪東譽郵局帳戶。 | ⑴109年12月25日22時32分許 ⑵109年12月26日0時3分許 ⑶109年12月26日0時18分許 | ⑴2萬9,985元 ⑵2萬9,988元(起訴書記載為2萬9,985元,應予更正)。 ⑶2萬9,985元 |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 |
| |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09年12月25日21時23分許,撥打電話予李欣怡,佯稱為社群軟體Facebook網路賣家、郵局客服人員,因先前購物後公司整合資料設定錯誤,李欣怡所申請之VIP會員將導致每月帳戶會被扣款,需依指示操作ATM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楊薇郵局帳戶。 | ⑴109年12月25日22時15分許 ⑵109年12月25日22時31分許 ⑶109年12月26日0時3分許 | ⑴2萬9,123元 ⑵2萬9,985元 ⑶2萬6,000元
|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 |
| |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09年12月25日19時許,撥打電話予黃喬靖,佯稱因其胞弟之銀行帳戶使用期限有問題,無法將款項匯回至其胞弟之帳戶,須提供其銀行帳戶作為匯款之用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楊薇郵局帳戶。 | ⑴109年12月25日23時6分許 ⑵109年12月25日23時9分許 ⑶109年12月26日23時32分許 | ⑴4萬9,985元 ⑵4萬0,123元 ⑶6萬3,123元
|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 |
| |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09年12月24日19時許,撥打電話予陳宏林,佯稱為「486」網站員工、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因工作人員誤設為合作店家,訂單設訂為10組,需依其指示取消錯誤設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楊薇郵局帳戶。 | ⑴109年12月26日0時13分許 ⑵109年12月26日0時15分許
| ⑴2萬9,987元(起訴書記載為3萬9,985元,應予更正)。 ⑵2萬9,985元(起訴書記載為1萬9,990元,應予更正)。 |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 |
| |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09年12月30日17時43分許,撥打電話予張淑蕙,佯稱為星采醫美保養品、銀行客服人員,因先前購物多訂10組錯誤訂單,需依其指示取消錯誤設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陳玉露郵局帳戶、林浚耀中信帳戶。 | ⑴109年12月30日18時32分許(至陳玉露郵局帳戶)。 ⑵109年12月30日18時33分許(至陳玉露郵局帳戶)。 ⑶109年12月30日18時35分許(至陳玉露郵局帳戶)。 ⑷109年12月30日20時10分許(起訴書記載為20時11分許,應予更正;至林浚耀中信帳戶)。 ⑸109年12月30日20時13分許(至林浚耀中信帳戶)。 | ⑴4萬9,986元 ⑵4萬9,986元 ⑶4萬9,986元 ⑷4萬9,986元 ⑸4萬0,017元
|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 |
| |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09年12月30日17時44分許,撥打電話予朱翃億,佯稱為網路店家、銀行客服人員,因誤設定為批發商名單,需依其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莊傳明郵局帳戶。 | ⑴109年12月30日18時32分許 ⑵109年12月30日18時37分許(起訴書記載為18時33分許,應予更正)。 | |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 |
| |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09年12月30日17時56分許,撥打電話予彭錦堂,佯稱為HITO本舖員工、國泰世華銀行行員,因先前訂單遭員工誤設為經銷商,將配發20組商品,需依其指示取消錯誤設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莊傳明郵局帳戶。 | ⑴109年12月30日18時42分許 ⑵109年12月30日19時4分許(起訴書未記載,應予補充)。 | ⑴2萬8,123元 ⑵2萬2,985元(起訴書未記載,應予補充)。
|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 |
| |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1月6日19時12分許,撥打電話予徐鈺娟,佯稱為中華郵政客服人員,因先前購買民宿訂單,系統異常致每月自動扣款新臺幣(下同)1萬2,000元,需依指示操作取消設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何姿緣郵局帳戶。 | ⑴110年1月6日20時13分許(起訴書記載為20時00分許,應予更正)。 ⑵110年1月6日20時20分許(起訴書記載為20時03分許,應予更正)。 | |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 |
| |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1月8日19時29分許,撥打電話予吳青容,佯稱為購物網站客服人員、郵局專員,因先前網路購物誤訂購12組商品,需依其指示取消錯誤設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顏利恩彰銀帳戶。 | | | | |
| |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1月10日20時43分許,撥打電話予李緯閎,佯稱因「韓式作風」會員遭駭客入侵系統升級為高級會員,每月將多收取1萬2,000元會員費,如欲取消需依其指示操作ATM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邱浩強合庫帳戶。 | | | | |
| |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1月10日20時46分許,撥打電話予江季揚,佯稱為「露比午茶」網路賣家、中國信託銀行張東來主任,因系統遭駭客入侵,誤設為VIP,每月需支付1萬2,000元費用,需依其指示取消錯誤設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邱浩強合庫帳戶。 | ⑴110年1月10日22時3分許 ⑵110年1月10日22時5分許 ⑶110年1月10日23時4分許(起訴書未記載,應予補充)。 ⑷110年1月10日23時7分許(起訴書未記載,應予補充)。 | ⑴4萬9,985元 ⑵4萬9,985元 ⑶9萬9,985元(起訴書未記載,應予補充)。 ⑷4萬9,985元(起訴書未記載,應予補充)。 ⑶⑷尚未提領 |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 |
| |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09年8月中旬某時許,以交友軟體「探探」、通訊軟體LINE、微信聯繫張慧如,佯稱介紹「MT4」線上投資APP,依指示匯款即可賺回買菜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丁○○元大帳戶。 | 109年10月8日12時7分許(追加起訴書一記載為13時許,應予更正)。
| |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 |
| |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09年7月15日某時許,以交友軟體「SWEETRING」、通訊軟體LINE聯繫呂敏南,佯稱可介紹投資網站(http://hkzf.156p7.cn)可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陳冠昇玉山帳戶。 | | | | |
| |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09年9月14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Instagram聯繫丙○○,佯稱介紹「BJS」平臺,可操作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何少雲台新帳戶、丁○○元大帳戶。 | ⑴109年10月14日13時53分許(至何少雲台新帳戶)。 ⑵109年10月16日12時39分許(至詹雯傑元大帳戶)。 ⑶109年10月16日12時40分許(至丁○○元大帳戶)。 | |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 |
| |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09年16月11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楊麗秋,佯稱在香港從事樂透彩相關工作,可提供1組號碼可中獎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林彥廷土銀帳戶。 | | |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 |
| |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09年7月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楊勛程,佯稱提供網址下載加入會員,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丁○○元大帳戶。 | ⑴109年10 月16日13 時54分許 ⑵109年10月16日13時55分許(追加起訴書五記載為56分許,應予更正)。 | |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 |
附表二:
| | | | | | | |
| |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09年11月24日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彰化縣求職網」社團網頁上,以帳號「張芯」刊登小額借款之不實貼文,適張硯寗於109年11月24日某時許,上網瀏覽該Facebook網頁之不實貼文後,以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張芯」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聯繫,「張芯」佯稱須先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測試,始得借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地點,寄送右列銀行帳戶提款卡至右列超商門市,並告知右列銀行帳戶提款卡密碼。 | 109年11月24日13時37分許,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明道站門市」。 | 109年11月26日12時13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永大門市」。 | |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09年12月25日22時許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某網頁上,登載紓困貸款之不實廣告,適胡佳津於109年12月25日22時許,上網瀏覽該Facebook網頁之不實廣告後,便點入該網站頁面輸入個人資料,嗣暱稱「全好貸伊伊」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胡佳津,佯稱代辦貸款須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地點,寄送右列銀行帳戶提款卡至右列超商門市,並告知右列銀行帳戶提款卡密碼。 | 109年12月27日17時18分許,臺南市○○區○○路000號「永強門市」。 | 109年12月29日12時18分許,雲林縣○○市○○○路0段000號「保庄門市」。 | |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1月12日15時許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某社團網頁上,刊登網路借貸之不實廣告,適顏禎玲於110年1月12日15時許,上網瀏覽該Facebook網頁之不實廣告後,以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黃專員 專業辦理」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聯繫,「黃專員專業辦理」佯稱代辦貸款須提供身分證、健保卡、存摺正反面影本,並將銀行帳戶提款卡寄至指定超商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地點,寄送右列銀行帳戶提款卡、存摺、身分證、健保卡正反面影本至右列超商門市,並告知右列銀行帳戶提款卡密碼。 | 110年1月14日23時39分許,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汶興門市」。
| 110年1月16日14時1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151-1號「統一超商新大億門市」。 | |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附表三:
| | | | | | |
| |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09年8月11、12日某時許,先撥打電話予張國政之配偶王秀珠佯稱為其姪女,缺錢急用云云,經王秀珠轉告張國政後,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便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張國政,佯稱缺錢需借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榮定騰華南帳戶。 | | |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榮定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 |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09年8月13日12時49分許前之某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鄭如君,佯稱因購買貨物需繳納保證金,因貨款不足需借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榮定騰華南帳戶。 | | |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榮定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09年8月11日15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張嘉澐,佯稱介紹「北京國際酒類交易所」網站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榮定騰華南帳戶。 | | |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榮定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附表四:
| | | | | | |
| |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09年9月14日14時32分許前之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蔡麗芬,佯稱可投資澳門六合彩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賴婕安台新帳戶。 | | |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賴婕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 |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09年9月2日19時58分許前某時許,使用通訊軟體LINE與黃志偉聯繫,向黃志偉佯稱投資「Meta Trader 5」平台得穩定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賴婕安台新帳戶。 | | | 賴婕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08年間某時許,使用通訊軟體LINE與曾湘云聯繫,佯稱儲值「澳洲幸運10」網站得穩定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賴婕安台新帳戶。 | ⑴109年10月5日10時9分許 ⑵109年10月5日10時12分許 | | 賴婕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 |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09年8月某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韋玉蘭,佯稱為澳門娛樂公司職員,有內線消息可幫忙下注彩金、中高額彩金需支付稅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賴婕安台新帳戶、丁○○元大帳戶。 | ⑴109年10月5日13時41分許(起訴書記載為13時35分許,應予更正;至賴婕安台新帳戶)。 ⑵109年10月8日9時58分許(起訴書記載為9時55分許,應予更正;至丁○○元大帳戶)。 | |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賴婕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附表五:(提領人為乙○○,乙○○此部分犯行業經另案判決確定)
| | | | | | | | | |
| |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前某時許聯繫許傅安,假冒網路賣家之客服人員,佯稱如欲取消高級會員需依其指示操作ATM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吳玉明玉山帳戶。 | ⑴109年12月26日21時15分許 ⑵109年12月26日21時34分許 ⑶109年12月26日21時42分許 ⑷109年12月26日21時44分許 | ⑴4萬8,123元 ⑵2萬9,985元 ⑶9,123元 ⑷2萬9,985元 | | ⑴109年12月26日21時40分許 ⑵109年12月26日21時42分許 ⑶109年12月26日21時43分許 ⑷109年12月26日21時46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北屯分行 | | 梁啟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 |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前某時許聯繫黃政元假冒金石堂及合作金庫銀行之客服人員,佯稱因公司作業疏失,需繳納升級費用,如欲取消需依其指示操作ATM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吳玉明玉山帳戶。 | | | | | | 梁啟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前某時許聯繫詹匡榮假冒得洋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客服人員,佯 稱因駭客入侵,將導致重複扣款,如依指示操作ATM可看見相關資料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王紹龍玉山帳戶。 | ⑴109年12月26日21時21分許 ⑵109年12月26日21時43分許 | | | ⑴109年12月26日21時44分許 ⑵109年12月26日21時45分許 | | 梁啟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 |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09年12月28日前某時許聯繫高林雅婷,佯稱因網路賣家將其升為高級會員,需依指示操作ATM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沈芳平郵局帳戶。 | ⑴109年12月28日17時18分許 ⑵109年12月28日17時19分許 | | | ⑴109年12月28日17時31分許 ⑵109年12月28日17時31分許 ⑶109年12月28日17時32分許 臺中市○○區○○路0號臺中水湳郵局 | | 梁啟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 |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09年12月28日前某時許聯繫林以欣假冒藍天小舖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客服人員,佯稱因藍天小舖之訂單有問題,需要處理扣款問題,需依其指示操作ATM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沈芳平郵局帳戶。 | ⑴109年12月28日17時23分許 ⑵109年12月28日17時25分許 | | | | | 梁啟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附表六:
| | | | | | |
| | ①109年8月6日14時10分許 ②109年8月12日12時25分許 | | 臺中市○區○○路00號1樓臺中商業銀行總行營業部ATM | ①116萬8,600元 ②99萬元 共215萬8,600元 | |
| | ①109年8月12日21時16分許 ②109年8月12日21時19分許 ③109年8月13日1時16分許 | | ①、②臺中市 北屯區文心 路4段333號 臺北富邦商 業銀行北臺 中分行ATM ③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臺北富邦商業銀行中港分行ATM | | |
| | | |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華南銀行臺中港路分行ATM | | |
| | | | | | |
| | ①109年9月30日15時5分許(起訴書記載為13時48分許,應予更正)。 ②109年10月5日10時59分許 ③109年10月5日14時38分 許 | | ①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1樓、2樓、3樓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臺中分行ATM ②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逢甲分行ATM ③臺中市○區○○路000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民權分行ATM | ①116萬5,000元 ②69萬元 ③89萬2,000元 共274萬7,000元 | |
| | | | | | |
| | ①109年11月26日19時20分許 ②109年11月26日19時21分許 ③109年11月26日19時22分許 ④109年11月26日19時23分許 ⑤109年11月26日19時23分許 ⑥109年11月26日20時16分許 | | ①至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某分行ATM ⑥元大商業銀行某分行ATM | ①4,000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1萬元 共9萬4,000元 | |
| | ①109年12月29日18時30分許 ②109年12月29日18時32分許 ③109年12月29日18時57分許 | |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臺灣銀行德芳分行ATM | ①10萬元 ②2萬9,000元 ③2萬元 共14萬9,000元 | |
| | ①109年12月25日22時51分許 (尚有1筆52分提領2萬9,000元,因已逾匯款金額不予計載) ②109年12月26日0時31分許 ③109年12月26日0時32分許 ④109年12月26日0時33分許(起訴書未記載,應予補充)。 | | ①臺中市北屯 區東山路1 段38之1號 臺中大坑口 郵局ATM ②至④臺中市○○區○○○路00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屯分行ATM | ①6萬元(起訴書記載為2萬9,985元,應予更正)。 ②2萬。 ③2萬。 ④2萬。 共12萬元 | |
| | ①109年12月25日22時28分許 ②109年12月25日22時50分許 ③109年12月25日23時17分許 ④109年12月25日23時19分許 ⑤109年12月25日23時20分許 ⑥109年12月26日0時9分許 ⑦109年12月26日0時10分許(起訴書記載為0時9分許,應予更正)。 ⑧109年12月26日0時21分許(起訴書記載為0時9分許,應予更正)。 ⑨109年12月26日0時22分許 ⑩109年12月26日0時23分許 | | ①臺中市北屯 區進化北 路37之1號臺中北屯郵局ATM ②臺中市北屯區東山路1 段38之1號臺中大坑口郵局ATM ③至⑦臺中市 北區健行 路190號臺中健行路郵局ATM ⑧至⑩臺中市 北屯區柳 陽東街45 之4號OK便 利超商「臺 中柳楊門 市」ATM | ①2萬9,000元 ②3萬元 ③6萬元 ④300元 ⑤3萬元 ⑥2萬9,100元 ⑦6萬元 ⑧2萬。 ⑨2萬。 ⑩1萬9,000元 共29萬7,400元 | |
| | ①109年12月30日18時54分許 ②109年12月30日18時57分許 ③109年12月30日19時3分許 ④109年12月25日19時22分許(起訴書未記載,應予補充)。 | | | ①5萬元 ②6萬元 ③2萬元 ④1萬元(起訴書未記載,應予補充)。 共14萬元 (未提領殆盡,剩餘金額轉帳10,000元至林浚耀中信帳戶)。 | |
| | ①109年12月30日20時28分許 ②109年12月30日21時4分許 ③109年12月30日21時6分許 | | ①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益華門市」ATM ②、③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興悅門市」ATM | | |
| | ①109年12月30日18時59分許 ②109年12月30日19時許(起訴書記載為19時05分許,應予更正)。 ③109年12月30日19時2分許(起訴書記載為19時05分許,應予更正)。 ④109年12月30日19時25分許(起訴書未記載,應予補充)。 | | ①至③臺中市 北屯區進化北路37之1號臺中北屯郵局ATM ④臺中市○區○○路○段000號臺中雙十路郵局ATM(起訴書未記載,應予補充)。 | ①6萬元 ②6萬元 ③7,000元 ④2萬3,000元(起訴書未記載,應予補充)。 共15萬元 | |
| | ①110年1月6日 20時50分許 ②110年1月6日 20時51分許 ③110年1月6日 20時52分許 ④110年1月6日 20時53分許 | | | ①6萬元 ②6萬元 ③2萬元 ④100元 共14萬100元 | |
| | ①110年1月8日 20時32分許 ②110年1月8日 20時33分許 ③110年1月8日20時34分 許 | |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新北屯門市」ATM | ①2萬。 ②2萬。 ③8,000元。 共4萬8,000元 | |
| | ①110年1月10日22時15分許 ②110年1月10日22時16分許 ③110年1月10日22時45分許 ④110年1月10日22時45分許 ⑤110年1月10日22時46分許 ⑥110年1月10日22時51分許 ⑦110年1月10日22時52分許 ⑧110年1月10日22時53分許 | |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超商「臺中山陽門市」ATM | ①2萬。 ②2萬。 ③2萬。 ④2萬。 ⑤2萬。 ⑥2萬。 ⑦2萬。 ⑧9,900元。 共14萬9,900元
| |
| | | |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元大商業銀行文心分行」 | | |
| | | |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玉山商業銀行文心分行」 | | |
| | | | 台中市○○區○○路○段000號「元大商業銀行文心分行」 | | |
| | | |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土地銀行中清分行」
| | |
附表七:
| | |
| | ①乙○○手機內疑似詐欺聊天室明細一覽表(他735卷一第3至7頁)。 ②乙○○之IPHONE7廠牌手機內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紀錄擷圖(他735卷一第9至23頁)。 ③犯嫌乙○○手機內疑似詐欺聊天室明細一覽表(他735卷一第25至29頁)。 ④乙○○之IPHONE7廠牌手機內通訊軟體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他735卷一第31至37頁)。 ⑤乙○○之IPHONE11廠牌手機內通訊軟體易信群組頁面擷圖(他735卷一第39頁)。 |
| | ①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乙○○指認編號11梁啟宏)(他735卷二第7至13頁)。 ②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牌號碼0000-00號)(他735卷二第19頁)。 ③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車與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路線及停放接觸位置圖(他735卷二第23頁)。 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他735卷二第25至33頁)。 ⑤乙○○手機內與暱稱「亞脩 亞圖姆」之通訊軟體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他735卷二第39至108頁)。 ⑥乙○○手機內與暱稱「小林」之通訊軟體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他735卷二第109至125頁)。 ⑦乙○○手機內與暱稱「Kkk」之通訊軟體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他735卷二第127至136頁)。 ⑧乙○○手機內與暱稱「Filcoin」之通訊軟體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他735卷二第137至143頁)。 ⑨乙○○扣案手機內出現個人資料一覽表(他735卷二第145頁)。 ⑩乙○○扣案手機編號1出現金融帳戶資料一覽表(他735卷二第147至153頁)。 |
| | ①被告乙○○照片(經張敏佳指認)(偵13652卷第39頁)。 ②告訴人張倢瑜詐騙一覽表(偵13652卷第47至49頁)。 ③告訴人張倢瑜提出之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偵13652卷第57頁)。 ④可心系統開發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偵13652卷第65至66頁)。 ⑤帳戶個資檢視(偵13652卷第69頁)。 ⑥告訴人張倢瑜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壯圍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13652卷第101至103、121至125頁)。 ⑦臺中商業銀行總行109年11月13日中業執字第1090035513號函暨檢附張敏佳帳號000000000000號各類帳戶查詢表、開戶申請書、匯入匯款交易明細、跨行轉帳交易明細、臺幣交易明細(偵13652卷第135至153頁)。 |
| | ①110年3月10日員警偵查報告(偵10758卷第37至42頁)。 ②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偵10758卷第43頁)。 ③陳上仁詐欺案(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被害人匯款帳號彙整表(偵10758卷第45頁)。 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偵10758卷第81至87頁)。 ⑤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10758卷第99至101頁)。 ⑥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臺北富邦商業銀行中港分行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10758卷第103至105頁)。 ⑦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10758卷第117頁)。 ⑧被害人曾為達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偵10758卷第223頁)。 ⑨告訴人劉育恩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10758卷第225頁)。 ⑩告訴人汪宏霖之王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10758卷第227頁)。 ⑪被害人董子傑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第一銀行交易明細表、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偵10758卷第229至233頁)。 ⑫告訴人黃盈純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10758卷第235至237頁)。 ⑬告訴人彭宇騰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10758卷第239頁)。 ⑭告訴人吳錦玉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10758卷第241頁)。 ⑮告訴人楊凡萱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偵10758卷第243頁)。 ⑯被害人楊曉琳之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10758卷第245頁)。 ⑰被害人楊曉琳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10758卷第247頁)。 ⑱被害人楊曉琳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偵10758卷第249至250頁)。 ⑲告訴人許欣怡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10758卷第251至255頁)。 ⑳告訴人劉育恩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大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10758卷第263至267頁)。 ㉑告訴人汪宏霖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八里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0758卷第269至273頁)。 ㉒告訴人汪宏霖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10758卷第275至279頁)。 ㉓被害人董子傑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實踐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10758卷第281至283頁)。 ㉔被害人董子傑提出之手寫匯款明細、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簿內頁影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查詢12個月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10758卷第285至304頁)。 ㉕告訴人黃盈純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永福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10758卷第305至306、309頁)。 ㉖告訴人黃盈純提出之詐欺集團成員之個人網頁擷圖(偵10758卷第311頁)。 ㉗告訴人彭宇騰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員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0758卷第313至316頁)。 ㉘告訴人彭宇騰提出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簿內頁影本(偵10758卷第317至318頁)。 ㉙告訴人胡玉芳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四湖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0758卷第331至335頁)。 ㉚告訴人胡玉芳提出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10758卷第337至343頁)。 ㉛告訴人吳錦玉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0758卷第345頁)。 ㉜告訴人吳錦玉提出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10758卷第351至354頁)。 ㉝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0年度保管字第1036號扣押物品清單(偵10758卷第389頁)。 ㉞被害人肖桂香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景福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10758卷第324頁)。 ㉟告訴人楊凡萱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10758卷第367頁)。 ㊱被害人楊曉琳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10758卷第359頁)。 |
| | ①告訴人彭宇騰遭詐欺案件一覽表(偵14792卷第19頁)。 ②帳戶個資檢視(偵14792卷第193頁)。 ③告訴人彭宇騰提出之對話紀錄擷圖(偵14792卷第207至213頁)。 |
| | ①告訴人吳錦玉之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信義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8428卷第39、43、53頁)。 ②告訴人吳錦玉111年5月4日陳報狀(偵8428卷第87頁)。 ③告訴人吳錦玉提出之台新銀行金融卡(偵8428卷第57頁)。 |
| | ①110年4月8日員警職務報告(偵12538卷第9至10頁)。 ②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偵12538卷第11頁)。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12538卷第19至25頁)。 ④告訴人許傅安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2538卷第47至51頁)。 ⑤告訴人許傅安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查詢12個月交易/彙總登摺明細(偵12538卷第53至57頁)。 ⑥告訴人黃政元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2538卷第63頁)。 ⑦告訴人黃政元提出之台新銀行及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12538卷第65至67頁)。 ⑧告訴人詹匡榮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2538卷第75頁)。 ⑨告訴人高林雅婷提出之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及通話紀錄擷圖(偵12538卷第79至85頁)。 ⑩告訴人林以欣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2538卷第91頁)。 ⑪告訴人林以欣提出之臺幣存款總覽(偵12538卷第93至95頁)。 ⑫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472號搜索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12538卷第97至103、107至109頁)。 ⑬臺中市北屯區北平路、柳陽西街口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12538卷第119至127頁)。 ⑭被告梁啟宏位於臺中市○區○○路000○0號相關照片(偵12538卷第129至135頁)。 ⑮路口及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北屯分行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12538卷第137至145頁)。 ⑯盤查比對照片及臺中市○○區○○路0號臺中水湳郵局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12538卷第147至149頁)。 ⑰被害人匯款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偵12538卷第201至203頁)。 ⑱取簿手一覽表(偵12538卷第205頁)。 ⑲被告梁啟宏111年2月16日刑事陳報狀(偵12538卷第207頁)。 |
| | ①陳信璁、乙○○、梁啟宏涉嫌詐欺案交易犯罪時地一覽表(偵29271卷一第51至53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文昌派出所偵辦詐欺案提領車手陳信璁提領被害人明細一覽表(偵29271卷一第55至60頁)。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29271卷一第119至123頁)。 ④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29271卷一第133至141頁)。 ⑤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29271卷一第149至155頁)。 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29271卷一第163至169頁)。 ⑦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29271卷一第177至183頁)。 ⑧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138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9271卷一第199至207頁)。 ⑨詐欺車手領取贓款畫面一覽表(偵29271卷一第225至227頁)。 ⑩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大坑口郵局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29271卷一第229、259至261頁)。 ⑪路口及臺中市○○區○○○路00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屯分行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29271卷一第231至235頁)。 ⑫路口及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北屯郵局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29271卷一第237至245、255至257頁)。 ⑬路口及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7-11便利超商新北屯門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29271卷一第245至247頁)。 ⑭與暱稱「阿信」之對話紀錄擷圖(偵29271卷一第249頁)。 ⑮路口及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超商臺中山陽門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29271卷一第251至253頁)。 ⑯路口及臺中市○○區○○○街00○0號OK便利超商臺中柳楊門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29271卷一第267至275頁)。 ⑰乙○○所有之IPHONE11廠牌手機內通訊軟體易信、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人頭帳戶身分證、駕照、健保卡及存摺照片(偵29271卷一第277至313頁)。 ⑱吳玉明之人頭帳戶資料(偵29271卷一第329頁)。 ⑲警示帳戶0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一覽表(偵29271卷一第331頁)。 ⑳警示帳戶000-0000000000000提領時間一覽表(偵29271卷一第333頁)。 ㉑警示帳戶000-0000000000000匯入時間一覽表(偵29271卷一第335頁)。 ㉒王紹龍之人頭帳戶資料(偵29271卷一第377頁)。 ㉓警示帳戶0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一覽表(偵29271卷一第379頁)。 ㉔警示帳戶000-0000000000000提領時間一覽表(偵29271卷一第381頁)。 ㉕警示帳戶000-0000000000000匯入時間一覽表(偵29271卷一第383頁)。 ㉖沈芳平之人頭帳戶資料(偵29271卷一第399頁)。 ㉗警示帳戶00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一覽表(偵29271卷一第401頁)。 ㉘警示帳戶000-00000000000000提領時間一覽表(偵29271卷一第403頁)。 ㉙警示帳戶000-00000000000000匯入時間一覽表(偵29271卷一第405頁)。 ㉚告訴人高林雅婷之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南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29271卷一第407至408、412至413、415頁)。 ㉛告訴人林以欣提出之通話紀錄擷圖(偵29271卷一第441頁)。 ㉜告訴人許傅安之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29271卷一第337、339至341頁)。 ㉝告訴人林以欣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萬芳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9271卷一第423、431、435頁)。 ㉞告訴人詹匡榮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9271卷一第391、394頁)。 ㉟告訴人黃政元之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29271卷一第353、358至359、370頁)。 |
| | ①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11日儲字第1100008789號函及所附洪東譽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29271卷二第5至9頁)。 ②被害人劉治寰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青年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9271卷二第11至18、25頁)。 ③被害人劉治寰提出之臺北金南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郵政、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9271卷二第23頁、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100043104號卷第79至81、83至85頁)。 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11日儲字第1100008789號函及所附陳玉露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29271卷二第29至33頁)。 ⑤告訴人張淑蕙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鹽埔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9271卷二第35至36、41、44至47頁)。 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11日儲字第1100008789號函及所附莊傳明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29271卷二第51至55頁)。 ⑦告訴人朱翃億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新屋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9271卷二第57、60至61、63至66頁)。 ⑧告訴人朱翃億提出之通話紀錄、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29271卷二第70頁)。 ⑨告訴人彭錦堂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東山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9271卷二第71、77至78、80頁)。 ⑩告訴人彭錦堂之刑事案件告訴人個人資料表(110年度偵字第29271號卷二第76頁)。 ⑪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0年2月9日彰作管字第11020001087號函及所附顏利恩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偵29271卷二第83至91頁) ⑫告訴人吳青容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歸仁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9271卷二第93、98至100、102頁)。 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花蓮分行110年2月3日合金花蓮字第1100000428號函及所附邱浩強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及107年4月7日迄今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偵29271卷二第105至109頁)。 ⑭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偵29271卷二第111頁)。 ⑮告訴人李緯閎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麻豆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偵29271卷二第117至125頁)。 ⑯告訴人江季揚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9271卷二第133至139頁)。 ⑰帳戶個資檢視(偵29271卷二第141頁)。 ⑱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一覽表(偵29271卷二第143頁)。 ⑲楊薇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29271卷二第145頁)。 ⑳告訴人李欣怡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西岐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9271卷二第147至149、157至161頁)。 ㉑被害人黃喬靖之胞弟黃家峻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9271卷二第163頁)。 ㉒被害人黃喬靖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鳳鳴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9271卷二第171至173頁)。 ㉓告訴人陳宏林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9271卷二第175、183至185頁)。 ㉔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分局110年度保管字第3782號扣押物品清單暨照片(偵29271卷二第209、221頁)。 ㉕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1534、7412號不起訴處分書(偵29271卷二第255至264頁)。 |
| | ①110年3月8日員警職務報告(偵23169卷第37頁)。 ②被害人顏禎玲告訴人提出之貸款廣告網頁資料、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借款合約書、寄件收據、寄貨單(偵23169卷第57至61頁)。 ③貨態追蹤查詢結果(偵23169卷第63頁)。 ④路口臺中市○○區○○路000號7-11便利超商新大億門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及陳信璁現場照片(偵23169卷第63至67頁)。 ⑤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23169卷第75至77頁)。 ⑥被害人顏禎玲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169卷第79至頁)。 ⑦貨態查詢系統結果(偵23169卷第81頁)。 ⑧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4943、18260號不起訴處分書(偵23169卷第121至129頁)。 ⑨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6319號不起訴處分書(偵23169卷第131至134頁)。 |
| | ①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偵17850卷第35頁)。 ②陳信璁提領明細一覽表(偵17850卷第37頁)。 ③110年3月27日員警職務報告(偵17850卷第39頁)。 ④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17850卷第61至67頁)。 ⑤林浚耀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7850卷第69頁)。 ⑥告訴人張淑蕙提出之網路銀行存款交易明細擷圖(偵17850卷第79至81頁)。 ⑦何姿緣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17850卷第83頁)。 ⑧告訴人徐鈺娟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青年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7850卷第89頁)。 ⑨臺中市○區○○路00號7-11便利超商益華門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17850卷第91頁)。 ⑩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健行路郵局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17850卷第91至93頁)。 ⑪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1714號不起訴處分書(偵17850卷第167至170頁)。 |
| | ①犯嫌張敏佳、陳上仁詐騙情形一覽表(偵5902卷第33頁)。 ②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902卷第43至45頁)。 ③帳戶個資檢視(偵5902卷第47至49頁)。 ④告訴人曾健益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公務電話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5902卷第57至59、65至71、83、87至89頁)。 ⑤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市政分行109年11月10日市政字第1090000039號函及所附陳上仁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維護、個人戶開戶申請暨約定書及存款交易明細查詢資料(偵5902卷第115至127頁)。 ⑥被告陳上仁110年4月20日刑事答辯狀(偵5902卷第175至187頁)及所附以下被證:被證1號:「168借貸網」之社群軟體臉書社群網頁擷圖(偵5902卷第189頁)、被證2號:被告所有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金融卡照片(偵5902卷第191至193頁)、被證3號:被告與許欣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5902卷第195至203頁)、被證4號:被告母親沈麗娟之光田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偵5902卷第205頁)。 ⑦被告陳上仁110年5月7日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偵5902卷第215至217頁)。 ⑧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116號起訴書(偵5902卷第219至221頁)。 ⑨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3137號不起訴處分書(偵5902卷第229至230頁)。 ⑩被害人匯款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偵5902卷第247至249頁)。 ⑪被告陳上仁111年6月6日刑事聲請調查證據(二)狀(偵5902卷第259至261頁)。 ⑫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4633號不起訴處分書(偵5902卷第263至270頁)。 |
| | ①被害人肖桂香帳戶匯款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偵27655卷第15頁)。 ②被害人肖桂香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景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27655卷第33至36、57頁)。 ③被害人肖桂香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偵27655卷第49、53頁)。 |
| | ①110年3月17日員警職務報告(偵27943卷第15頁)。 ②被害人曾為達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偵27943卷第27、31頁)。 |
| | ①告訴人楊凡萱提出之玉山銀行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威尼斯遊戲賭博網站網頁、對話紀錄擷圖(偵162卷第41、45至49、59至61頁)。 ②帳戶個資檢視(偵162卷第64、116頁)。 ③告訴人楊凡萱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62卷第65至67、77、93頁)。 ④被害人楊曉琳提出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擷圖(偵162卷第110頁)。 ⑤被害人楊曉琳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62卷第117至118、129、143頁)。 |
| | ①帳戶個資檢視(偵1303卷第39頁)。 ②告訴人張國政提出之板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通話紀錄擷圖(偵1303卷第42至44頁)。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1303卷第47至50頁)。 ④被告乙○○照片(經榮定騰指認)(偵1303卷第51頁)。 ⑤乙○○所使用之通訊軟體LINE暱稱「Marco(豬)」與榮定騰之對話紀錄擷圖(偵1303卷第52至73頁)。 ⑥榮定騰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臺幣帳戶交易明細(偵1303卷第74至75頁)。 ⑦案件查詢結果(偵1303卷第299至300頁)。 ⑧告訴人張國政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303卷第304頁)。 |
| | ①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21317卷第79至85頁)。 ②榮定騰之個人戶籍資料(經乙○○指認)(偵21317卷第87頁)。 ③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華南銀行臺中港路分行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21317卷第89至91頁)。 ④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21317卷第111至117頁)。 ⑤乙○○之個人戶籍資料(經榮定騰指認)(偵21317卷第119頁)。 ⑥告訴人張國政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偵21317卷第185頁)。 ⑦告訴人鄭如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317卷第187頁)。 ⑧告訴人鄭如君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21317卷第203至207頁)。 ⑨告訴人張嘉澐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文化派出所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偵21317卷第211、219頁)。 ⑩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4日營通字第1090025737號函及所附榮定騰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整合查詢、臺幣帳戶交易明細(偵21317卷第221至231頁)。 ⑪乙○○所使用之通訊軟體LINE暱稱「Marco(豬)」與榮定騰之對話紀錄擷圖(偵21317卷第143至145、161頁)。 |
| | ①告訴人賴育青提出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中國銀行境外匯款申請書、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香港獎券協議書(偵18681卷第37至49頁)。 ②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18681卷第57至59頁)。 ③乙○○所使用之通訊軟體LINE暱稱「Marco(豬)」與羅中揚之對話紀錄擷圖(偵18681卷第61至62頁)。 ④帳戶個資檢視(偵18681卷第63頁)。 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9月10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33437號函及所附羅中揚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㈠、對帳單(偵18681卷第65至71頁)。 ⑥告訴人賴育青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派中路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8681卷第73至76頁)。 ⑦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1285、12255號起訴書(偵18681卷第111至116頁)。 ⑧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98號刑事判決(偵18681卷第121至126頁)。 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78號刑事判決(偵18681卷第127至138頁)。 |
| | ①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1837卷第35至37頁)。 ②被害人黃志偉之刑事案件被害人個人資料表(偵1837卷第225頁)。 ③被害人黃志偉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臺幣轉帳交易明細擷圖、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1837卷第233至237、243至249頁)。 ④被害人黃志偉之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朝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受理案件明細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1837卷第255至257、293至297頁)。 ⑤被告賴婕安110年4月28日聲請狀及所附昕晴診所、義大醫院診斷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紀錄擷圖(偵1837卷第337至349頁)。 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1年4月21日台新作文字第11112601號函及所附賴婕安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自109年9月1日起至109年10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偵1837卷第409至412頁)。 ⑦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分行據點地圖查詢結果(偵1837卷第426頁)。 |
| | ①乙○○之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經賴婕安指認)(偵8257卷第51頁)。 ②告訴人蔡麗芬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澎湖縣警察局馬公分局光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8257卷第117至118、125、139、143、153頁)。 ③告訴人蔡麗芬提出之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偵8257卷第135頁)。 ④台灣大哥大資料查詢、通訊數據上網歷程查詢(偵8257卷第173至185頁)。 ⑤亞太行動資料查詢(偵8257卷第187至191頁)。 ⑥乙○○手機內與暱稱「天行逆」之通訊軟體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偵8257卷第193至200頁)。 |
| | ①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8722卷第85至88頁)。 ②告訴人曾湘云之帳戶個資檢視、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8722卷第104至107、111、143、149至151頁)。 ③告訴人曾湘云提出之即時轉帳交易明細、「澳洲幸運10」網站網頁資料、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凱文」個人頁面擷圖(偵8722卷第145至147、153至157頁)。 |
| | ①告訴人韋玉蘭之帳戶匯款及車手提領明細一覽表(投警卷第3至9頁)。 ②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投警卷第17至20、21至24頁)。 ③臺中市○區○○路000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民權分行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投警卷第25至28頁)。 ④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26日元銀字第1100000753號函及所附丁○○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維護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投警卷第175至181頁)。 ⑤告訴人韋玉蘭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投警卷第223至224、265至267、273至275、321至325頁)。 ⑥告訴人韋玉蘭提出之通話紀錄、通訊軟體LINE暱稱「Tom yang」個人頁面擷圖、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投警卷第225至227、231頁)。 |
| | ①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0997、12159、14485號起訴書(偵8499卷第89至93頁)。 ②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671號刑事判決(偵8499卷第95至103頁)。 |
| | ①110年2月6日員警職務報告(偵18239卷第37至38頁)。 ②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18239卷第77至79頁)。 ③中華民國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書暨汽車出租單照片(偵18239卷第81頁)。 ④車號查詢機車車籍(偵18239卷第83頁)。 ⑤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18239卷第85至91頁)。 ⑥臺中市○○區○○路000號7-11便利超商新永大門市、大明路307巷、國光路2段與大明路口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18239卷第93至94頁)。 ⑦丁○○手機內與乙○○通話紀錄擷圖(偵18239卷第95頁)。 ⑧被害人張硯寗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北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8239卷第97至99頁)。 ⑨貨態追蹤查詢結果(偵18239卷第101頁)。 ⑩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車行記錄匯出文字資料(偵18239卷第103頁)。 ⑪被害人張硯寗與暱稱「陳專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張硯寗之臉書暱稱「張芯」頁面擷圖(偵18239卷第105至112頁)。 ⑫被害人張硯寗之刑事案件被害人個人資料表(偵18239卷第113頁)。 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68號刑事判決(偵18239卷第157至166頁)。 ⑭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3028號不起訴處分書(偵18239卷第169至172頁)。 ⑮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4354號不起訴處分書(偵18239卷第173至176頁)。 ⑯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0號刑事判決(偵18239卷第287至299頁)。 |
| | 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110年8月25日中市警霧分偵字第1100032518號函(核交1584卷第9頁)。 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22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152647號函及所附張硯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核交1584卷第11至13頁)。 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21373號函及所附張硯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核交1584卷第21至29頁)。 ④告訴人王○中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臥龍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核交1584卷第31至33、39至41、59頁)。 ⑤告訴人王○中提出之彰化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核交1584卷第45至51、61至63頁)。 |
| | ①臺灣銀行臺南科學園區分行110年4月29日南科營字第11000014811號函及所附胡佳津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客戶影像及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核交1079卷第9至23頁)。 |
| | ①被害人匯款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偵40781卷第37頁)。 |
| | ①7-11貨態查詢系統查詢結果(偵5696卷第21頁)。 ②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5696卷第23頁)。 ③匯眾租賃汽車出租單(偵5696卷第27頁)。 ④告訴人胡佳津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5696卷第31至37頁)。 ⑤路口及雲林縣○○市○○○路0段000號「7-11便利超商保庄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5696卷第39至54頁)。 |
| | 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420號刑事判決(偵6502卷第53至61頁)。 |
| | ①110年2月19日員警職務報告(偵12125卷第25至26頁)。 ②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偵12125卷第27頁)。 ③被害人蘇軒薆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西門町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偵12125卷第39至42、47頁)。 ④被害人蘇軒薆提出之交易明細(偵12125卷第43頁)。 ⑤路口、臺中市○○區○○路0段00號臺灣銀行德芳分行、乙○○警詢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12125卷第53至62頁)。 |
| | ①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中警卷第5至6頁)。 ②詐欺車手提領被害人匯款款項一覽表(中警卷第7頁)。 ③110年9月29日員警職務報告書(中警卷第13至14頁)。 ④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中警卷第21至23頁)。 ⑤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中警卷第31至33頁)。 ⑥梁啟宏之現場照片(中警卷第35頁)。 ⑦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中警卷第55至61頁)。 ⑧郭景忠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中警卷第63至64頁)。 ⑨被害人劉治寰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青年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警卷第65至69、89至90、107頁)。 ⑩被害人劉治寰提出之臺北金南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郵政、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中警卷第77至81、83至85頁)。 ⑪告訴人黃佳玉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五分埔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警卷第109至113頁)。 ⑫告訴人黃佳玉提出之京城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中警卷第118頁)。 ⑬被害人陳詩綺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警卷第123、128至130、133、137頁)。 ⑭陳玉露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中警卷第141至142頁)。 ⑮告訴人張淑蕙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鹽埔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警卷第143至144、149至154、157頁)。 ⑯告訴人張淑蕙提出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中警卷第165頁)。 ⑰莊傳明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中警卷第173至174頁)。 ⑱告訴人彭錦堂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東山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警卷第175、181至182、184頁)。 ⑲告訴人彭錦堂之刑事案件告訴人個人資料表(中警卷第180頁)。 ⑳告訴人彭錦堂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中警卷第185至188頁)。 ㉑彭錦堂詐騙匯款明細(中警卷第189頁)。 ㉒告訴人蔡慧怡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思源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警卷第193至195、213至214、216、219頁)。 ㉓告訴人蔡慧怡提出之點數及ATM明細、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通話紀錄擷圖(中警卷第201至211、218頁)。 ㉔路口及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雙十路郵局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中警卷第307至308、310至311頁)。 ㉕臺中市○區○○○路000號7-11便利超商興悅門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中警卷第309頁)。 |
| |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6319號起訴書(偵35873卷第117至120頁)。 ②梁啟宏111年2月14日刑事陳報狀(偵35873卷第121頁)。 ③111年9月9日員警職務報告書(偵35873卷第151頁)。 ④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2390號起訴書(偵35873卷第173至178頁)。 |
| | ①被告陳上仁109年11月24日刑事答辯狀及所附被證1:「168借貸網」之社群軟體臉書社群網頁擷圖、附件1: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5848號刑事判決、類似案件整理表(偵5935卷第95至123頁)。 ②被告陳上仁109年12月10日刑事陳報狀及所附被證2號:被告所有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金融卡照片、被證3號:被告與許欣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5935卷第125至143頁)。 ③被告陳上仁110年3月22日刑事陳報狀(偵5935卷第171至173頁)。 |
| | ①涉嫌詐欺案件交易帳戶匯款一覽表(偵28430卷第15頁)。 |
| | 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525號刑事判決(金訴525卷第47至53頁)。 |
| | ①111年度院保字第1284號扣押物品清單(金訴1340卷一第143頁)。 ②被害人(告訴人)意見表(金訴1340卷一第379頁)。 |
| | ①調解結果報告書(金訴1340卷二第75頁)。 ②本院112年度院保字第986號扣押物品清單(金訴1340卷二第111頁)。 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1135號調解程序筆錄(金訴1340卷二第151至152頁)。 ④本院電話紀錄表(金訴1340卷二第153頁)。 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5日儲字第1120934175號函及所附沈芳平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金訴1340卷二第155至159頁)。 ⑥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2年7月6日玉山個(集)字第1120088724號函及所附吳玉明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王紹龍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表(金訴1340卷二第161至175頁)。 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12月6日112年度蒞字第13121號補充理由書(金訴1340卷二第435頁)。 ⑧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案件告訴人、被害人意見表(金訴1340卷二第583至619頁)。 ⑨調解結果報告書(金訴1340卷二第701頁)。 ⑩告訴人張國政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訴1340卷二第150頁)。 |
| | ①被告梁啟宏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擷圖、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中慈濟醫院、吉安堂中醫診所診斷證明書、臺中市潭子區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證明書(金訴1340卷三第351、359至366頁)。 ②本院112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2703號調解程序筆錄(金訴1340卷三第367至371頁)。 |
| | ①被害人張慧如遭詐騙匯款犯罪時、地一覽表(偵28857卷第63至64頁)。 ②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偵28857卷第65頁)。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28857卷第77至81頁)。 ④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服務部111年2月14日元作服字第1110002869號函及所附丁○○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取款憑條(偵28857卷第111至113頁)。 ⑤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24日元銀字第1100006653號函及所附丁○○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維護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偵28857卷第115至121頁)。 ⑥告訴人張慧如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28857卷第163至167、191至193頁)。 ⑦告訴人張慧如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投資網頁資料、通訊軟體微信、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28857卷第185、197至203頁)。 ⑧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671號刑事判決(偵28857卷第289至295頁)。 |
| | ①乙○○手機內與暱稱「WMzx」之通訊軟體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他735卷二第3至34頁)。 ②乙○○扣案手機內出現個人資料一覽表(他735卷二第35頁)。 ③乙○○扣案手機編號1出現金融帳戶資料一覽表(他735卷二第37至43頁)。 |
| | ①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13183卷第9至10頁)。 ②告訴人呂敏南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13183卷第14至15頁反面、第28頁及反面)。 ③告訴人呂敏南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13183卷第20至23頁反面)。 ④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9年10月13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90119602號函及所附陳冠昇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13183卷第24至27頁)。 ⑤帳戶個資檢視(偵13183卷第29頁)。 ⑥被告乙○○與證人陳冠昇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13183卷第67頁)。 ⑦臺灣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35295號不起訴處分書(偵13183卷第76至77頁)。 |
| | ①被害人趙秀娟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35295卷第37頁)。 ②被害人趙秀娟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一心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偵35295卷第43、47至53頁)。 ③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9年12月24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90153140號函及所附陳冠昇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取款憑條(偵35295卷第67至69頁)。 ④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卡戶基本資料彙總(偵35295卷第107至110頁)。 ⑤勞保與就保投保資料(偵35295卷第121至141頁)。 ⑥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結果(偵35295卷第185至187頁)。 ⑦證人陳冠昇110年2月19日陳報狀及所附被告乙○○與證人陳冠昇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35295卷第189至191頁)。 |
| | 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420號刑事判決(偵13565卷第47至54頁)。 |
| | ①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桃警卷第39至42頁)。 ②帳戶個資檢視(桃警卷第77至78、120頁)。 ③告訴人丙○○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桃警卷第79至80、87至89、95、105至109頁)。 ④告訴人丙○○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擷圖及玉山銀行存摺封面影本(桃警卷第111至115頁)。 ⑤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11月6日台新作文字第10924381號函及所附何少雲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桃警卷第187至196頁)。 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25日元銀字第1090014610號函及所附丁○○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維護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桃警卷第217至223頁)。 |
| | ①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9156、20871、20872、27804號起訴書(偵8072卷第77至80頁)。 ②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3789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偵8072卷第81至82頁)。 ③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34735號、111年度偵字第51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偵8072卷第83至85頁)。 ④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507號刑事判決(偵8072卷第197至208頁)。 ⑤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664號刑事判決(偵8072卷第209至220頁)。 |
| |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6319號起訴書(偵35873卷第117至120頁)。 ②梁啟宏111年2月14日刑事陳報狀(偵35873卷第121頁)。 ③111年9月9日員警職務報告書(偵35873卷第151頁)。 ④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2390號起訴書(偵35873卷第173至178頁)。 |
| | ①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偵辦丁○○等人涉嫌刑法加重詐欺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偵查報告(他722卷第11至18頁)。 ②乙○○等人詐騙集團組織架構圖(他722卷第19頁)。 ③同案被告林彥廷提出之對話紀錄擷圖(他722卷第29至41頁)。 ④土地銀行中清分行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他722卷第43至44頁)。 ⑤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他722卷第49至52頁)。 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他722卷第53至56頁)。 ⑦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他722卷第57至59頁)。 ⑧帳戶個資檢視(他722卷第63頁)。 ⑨臺灣土地銀行員林分行109年11月25日員林字第1090004470號函及檢附之林彥廷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他722卷第65至71頁)。 ⑩告訴人楊麗秋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他722卷第207頁、偵13232卷一第102至105頁)。 ⑪告訴人楊麗秋提出之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他722卷第209頁)。 ⑫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第233號搜索票暨附件(他722卷第319至320頁)。 ⑬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數位證物勘察報告(他722卷第321至330頁)。 ⑭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110年12月10日高監屏站字第1100283157號函及所附乙○○於交通違規時所駕駛之車牌號碼違規查詢報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他722卷第361至368頁)。 ⑮車號查詢汽車車籍結果(他722卷第369頁)。 |
| | ①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13232卷一第27至31頁)。 ②被告丁○○提出之對話紀錄、扣案之手機及畫面翻拍照片(偵13232卷一第33至39頁)。 ③通聯調閱查詢單(偵13232卷一第53至56頁)。 |
| | ①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112年度保管字第2047號扣押物品清單暨照片(偵13232卷二第35至38頁)。 ②111年1月8日員警職務報告暨檢附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13232卷二第55至69頁)。 ③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111年9月22日彰警分偵字第1110050242號函及所檢送111年9月21日員警職務報告(偵13232卷二第169至171頁)。 ④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111年12月12日彰警分偵字第1110066853號函及所檢送111年12月5日員警職務報告(偵13232卷二第175至177頁)。 ⑤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671號刑事判決(偵13232卷二第219至226頁)。 ⑥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420號刑事判決(偵13232卷二第227至233頁)。 ⑦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5號刑事判決(偵13232卷二第257至272頁)。 |
| | ①臺中地檢112年度保管字第1800號扣押物品清單(偵15797卷第95頁)。 ②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34號、416號刑事判決(偵15797卷第111至119頁)。 |
| | ①告訴人楊勛程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內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2381卷第57至58、65頁)。 ②告訴人楊勛程提出之手機網路臺幣轉帳交易畫面、投資網頁資料及客服對話紀錄擷圖(偵22381卷第87至89、97至109、135頁)。 ③丁○○之元大商業銀行水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維護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偵22381卷第149至153頁)。 ④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6日元銀字第1120010658號函及所附取款憑條(偵22381卷第287至289頁)。 |
附表八:
| | |
| | 張敏佳所申設之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陳上仁所申設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榮定騰所申設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羅中揚所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賴婕安所申設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丁○○所申設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張硯寗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胡佳津所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吳玉明所申設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王紹龍所申設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沈芳平所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洪東譽所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楊薇所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陳玉露所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林浚耀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莊傳明所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何姿緣所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顏利恩所申設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邱浩強所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顏禎玲所申設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陳冠昇所申設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何少雲所申設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812-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林彥廷所申設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郭景忠所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附表九:
| | | |
| | | 1.即偵10758卷第8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 2.經警於109年8月13日19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扣得。 4.所有人:乙○○。 |
附表十:
| | | |
| | | 1.即偵12538卷第10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1。 2.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3.經警於110年4月8日18時2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5樓扣得。 4.所有人:梁啟宏。 |
| | | 1.即偵29271卷一第20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 2.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3.經警於110年1月28日17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5樓之1扣得。 4.所有人:乙○○。 5.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420號案件宣告沒收。 |
| | | 1.即偵29271卷一第20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 2.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3.經警於110年1月28日17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5樓之1扣得。 4.所有人:乙○○。 5.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420號案件宣告沒收。 |
| | | 1.即偵29271卷一第20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 2.戶名:孟繁辰。 3.帳號:00000000000000號。 4.經警於110年1月28日17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5樓之1扣得。 5.所有人/持有人:乙○○。 |
| | | 1.即偵29271卷一第20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 2.戶名:胡家棋。 3.帳號:0000000000000號。 4.經警於110年1月28日17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5樓之1扣得。 5.所有人/持有人:乙○○。 |
| | | 1.即偵29271卷一第20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 2.經警於110年1月28日17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5樓之1扣得。 3.所有人:乙○○。 |
| | | 1.即偵29271卷一第20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 2.經警於110年1月28日17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5樓之1扣得。 3.所有人:乙○○。 |
| | | 1.即偵29271卷一第20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7。 2.經警於110年1月28日17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5樓之1扣得。 3.所有人:乙○○。 |
| | | 1.即偵29271卷一第20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8。 2.姓名:胡家棋。 3.經警於110年1月28日17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5樓之1扣得。 4.所有人/持有人:乙○○。 |
| | | 1.即偵29271卷一第20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9。 2.經警於110年1月28日17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5樓之1扣得。 3.所有人:乙○○。 |
| | | 1.即他722卷第5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 2.含SIM卡2張,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3.經警於110年2月9日14時15分許,在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扣得。 4.所有人:林彥廷。 |
卷別對照表:
| |
|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投投警偵字第110000240-6號卷 |
|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100043104號卷 |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溪警分刑字第1090030791號卷 |
| |
| |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232號卷一 |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232號卷二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9271號卷一 |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9271號卷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