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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附民字第 157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572號
原      告  信均國際文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岱均
被      告  呂原塵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866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除於審判期日到庭,得以言詞提起外,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92條第1項、第495條第1項與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呂原塵所涉本院112年度易字第866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信均國際文教有限公司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審酌該附帶民事訴訟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