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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附民字第 170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703號
原      告  莊閎宇(即莊竣閎之承受訴訟人)

            莊雅涵(即莊竣閎之承受訴訟人)  

上  二  人
共同代理人  張晁綱律師
            賴協成律師
被      告  陸朝國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秀夫律師
被      告  曾鴻枝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張芸慈律師
            練家雄律師
被      告  福陞建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洪福川
被      告  高邦營造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被      告  永順板模工程行即潘辛林


上列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刑事案件案號:112年度易字第12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又承受訴訟之聲明,法院應職權調查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7條第1項規定甚明,而上開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程序之停止,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5款亦有明文。次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2人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莊竣閎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13年9月17日死亡,其兄莊閎宇、其姐莊雅涵係莊竣閎之法定繼承人,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則原告莊閎宇、原告莊雅涵依法應為原告莊竣閎之承受訴訟人。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5款、民事訴訟法第17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戰
                   法 官 李依達
                   法 官 方 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俐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